自考《國際商法》考點:國際商法的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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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對於各類國際商事關係具有普遍適用意義的法律規則。為幫助考生們複習這部分內容,以下是本站小編搜索整理的關於自考《國際商法》考點:國際商法的基本原則,供參考複習,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想了解更多相關信息請持續關注我們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自考《國際商法》考點:國際商法的基本原則

  一、平等交易原則

平等交易原則是指在商事交易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在平等的條件下進行交易,既不享有任何特權,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義務,以達到公平的目的。平等交易是市場經濟的基本要求,參與商事活動的當事人只有具備獨立主體的資格,並處於平等的地位上自主經營,才有可能公平競爭。

  二、誠實信用原則

又簡稱為誠信原則,是指國際商事主體在從事國際商事活動時,應採取“善意的方式”,不得有欺詐或者濫用權利的行為。誠信原則本來是一種道德觀念,後經法律確認為一種法律準則而為各國所採用。它是現代私法上的最高指導原則,被奉為“帝王條款”。誠信原則是國際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所應遵循的一項重要原則,其使用面相對廣泛,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或合同沒有明確約定時,法院和當事人可以此原則補充法律規定的不足。

  三、維護交易公平原則

是指以利潤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來協調商事交易活動,確定商事交易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它要求當事人在商事活動中應以社會正義、公平的觀念指導自己的行為,平衡各方的利益,處理當當事人的糾紛。

案例:甲建築公司與乙水泥廠簽有水泥批量供應合同。雙方約定水泥廠全年供應水泥1000噸,分四批用火車發運,運費和貨款每過半年必須結清。春節一過,水泥廠就向建築公司發運了300噸水泥。過了3月份,由於進入了水泥銷售旺季,市場上的水泥供不應求,價格大漲,因此水泥廠直到10月底都沒有向建築公司再發運水泥。建築公司曾幾次催貨,水泥廠都説無貨可供。為了不影響工程進度,建築公司被迫到市場上購買了高價水泥410噸,平均每噸水泥多花100多元。10月以後,水泥開始滯銷,於是水泥廠於11月初向建築公司發運水泥200噸。11月底,水泥廠又向建築公司發運水泥250噸。建築公司的庫容能力僅有400噸,所以建築公司連忙電告水泥廠“停止發貨,去人協商”。水泥廠由於產品積壓很嚴重,在12月初又向建築公司發運250噸水泥。建築公司無處堆放,只好堆放在火車站,被罰了一大筆款。為了避免更大損失,建築公司只好將這批水泥降價處理給別人。

請問:(1)建築公司的損失應由誰承擔?(2)本案中水泥廠的行為是否違反了商法的基本原則?

分析:(1)建築公司的損失應由水泥廠負責。(2)水泥廠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在建築公司和水泥廠的合同中,關於供貨時間約定不明確,雙方應當本着誠信和公平的原則,友好合作,而水泥廠在簽訂合同後完全不考慮建築公司的利益,致使建築公司遭受重大損失,因此應對建築公司的損失承擔責任。

  四、交易簡便迅速原則

商事交易的速度越快,社會經濟的發展速度也越快。為了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國際商法的許多制度都貫穿了交易簡便迅速的原則。如在商事合同中,商法對許多合同的內容都有統一的規定——格式合同的使用已相當廣泛。

例如在貨物買賣業務上使用的銷售單與購貨單,以及保險業務上使用的各種保險單、海運業務上使用的提單等,均是合同定型化的表現。

再如,在簽訂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時,當事人廣泛使用貿易術語,提高了交易效率。1936年國際商會頒佈了《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並數次修訂。

  五、保障交易安全原則

商事立法對交易安全的保護,主要體現在某些方面實行強制主義、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和嚴格責任原則。

  1、強制主義原則

是指國家為了交易安全的需要,對某些商事行為作強制性的規定。例如,公司章程必須有必要事項的記載;公司議決重要事項必須符合法定程序;各種票據、提單、保險單、保函等商業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這些規定對於防止欺詐與不正當的商業行為,維護交易的安全,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2、公示主義原則

是指交易當事人對於涉及利害關係人利益的營業上事實,負有公示告知的義務。這一法律原則的目的.,在於保護社會交易人和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

  3、外觀主義原則

是指交易行為的效果以交易當事人的外觀為準。例如,《公司法》規定,公司對公司董事或經理權力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票據法》規定,在解釋票據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的內容時,只能以票據上的文字記載為準。如果票據行為具備法律要求的形式要件,就不問其記載事項是否與事實相符,即使不相符,也只能遵循票據上的文義,而不影響票據行為的效力。這些法律規定也是外觀主義原則的體現,其立法精神在於保護社會交易的安全。(轉於自考365)

  4、嚴格責任原則

又稱為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某些從事商事交易行為的人,無論是否有過錯,對自己的行為所產生的損害後果都應承擔責任。例如,很多國家的公司法都規定,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的債務負連帶責任。票據法規定,票據的發票人、承兑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持票人負連帶擔保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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