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彈性退休制度設計

來源:文萃谷 3.06W

“男女平等是無條件的,決定是否退休的因素應當是工作能力和健康狀況,而不是性別和年齡。我建議,實行男女同齡退休。”全國人大代表孫淑君表示,讓女性提前退休不僅有違“男女平等”的憲法精神,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人力資源的浪費,特別是高學歷的女性,接受教育的時間越長,參加工作的時間就會越短,“很大程度上制約了高層女性人才的發展空間”。

女性彈性退休制度設計

孫淑君委員的觀點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很多人都認為,女性應該具有與男性同齡退休,尤其是女性高級知識分子是女性社會精英,延遲5年時間退休等於多為社會做貢獻,既有利於人力資源的充分配置,又有助於推動實現更充分的男女平等。這種“邏輯”本身沒有什麼錯,但請恕我直言,隨着社會的發展,男女同齡退休或者真可走上制度前台,但需要警惕如此女性彈性退休的“特殊彈性化”。

男性與女性之間存在着天然的性別差異,女性在心理和生理的多個層面與男性相比,相對處於弱勢地位。故而,無論是社會倫理道德,還是社會法則,才對女性權利進行了有形和無形的雙重保護。承認這種性別差異,對婦女權利進行“追加保障”,目的'就是為了實現男女平等。而這,正是《婦女權益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則的立法主旨所在。在現代文明的視野下,婦女擁有與男性一樣平等的各項社會性權利,法律之所以規定男女非同齡退休,正是考慮到女性的生理原因,體現了法律和權利保障的人性化。

但如今隨着社會文明的進步,女性在各個層面的相對於男性的“弱勢”地位已經漸漸得到“提升”,而隨之也慢慢產生了更大參與社會工作的主動意願和權利空間,同時也有助於社會資源結構的更優化配置——我想,這也是需要法律制度正視和尊重的問題。但一項法律制度的更迭不是一件小事,在民意和輿情的推動下,很容易出現“通權達變”的某種嘗試:暫且不一步到位,先從女性精英羣體身上試試水。譬如前不久某地受廣泛關注的“女處級幹部延遲退休”條款的提出,雖然這一條款最終未獲通過,但也暴露出一種危險的傾向。

必須要指出的是,憲法賦予了每個公民“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權利——在退休制度上自然也是如此。或者説,法律和制度適用的對象是所有婦女羣體,而非某一特殊羣體。從公平的角度看,僅延長“女性處級以上領導幹部”和女性高級知識分子的工作年限,對其他女性勞動者有失公平;而從制度倫理的層面看,工作年限與級別、職稱掛鈎,本身就是制度設計的偏移,絕不可取。所以,推行女性“彈性退休制度”或者並無不可,但切切不可將女性彈性退休制度誤讀異化成了“特殊彈性”。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