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押金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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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押金分好多種情況,遇到不同情況下,會計人員怎麼做會計分錄?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支付押金的會計分錄做法,希望對你有幫助。

支付押金的會計分錄怎麼做

  支付押金的會計分錄做法1

支付房租押金時,借:其他應收款——押金 貸:現金(或銀行存款) 押金無法收回時,借:管理費用 貸:其他應收款——押金房東開的房租收條不可以做記帳憑證,必須要房東到地税機關開具,憑才能入賬。

  支付押金的會計分錄做法2

有一筆款通過公司基本户支付給對方公司,可能短期內都不能退回,該記入什麼會計科目

因為支付的押金,日後還要收回或者返還,所以是企業的資產:

借:其他應收款--X單位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支付押金的會計分錄做法3

1、向別人支付押金

借:其他應收款--押金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2、收到別人押金

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其他應付款--押金

  支付押金的會計分錄做法4

有一間童裝代理商...開訂貨的時候客户訂完某個品牌,之後按公司政策付押金....貨要到季後才能配過去.如何做關於押金的會計分錄?

支付押金 借;其他應收款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押金的法律性質

關於押金的法律性質,主要觀點有:(1)抵銷預約説。 認為押金的交付意味着當事人之間成立押金預約,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以押金與其債權相抵銷。(2)解除條件附債權説。 認為押金的交付,發生了附解除條件的債權,即在債權人對債務人所負的返還押金的債務上,附有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在所受損害的限度內押金歸於消滅的解除條件。(3)附解除條件的消費寄託説。認為押金的交付,為附解除條件的消費寄託,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所附條件成就,債權人無需返還押金。(4)債權質説。認為交付押金者, 對其受領人有請求返還之請求權,系以該項債權設定質權,故其性質為債權質權。 (5)信託的所有權讓與説。認為押金的交付,其受領人負有附停止條件的返還義務,系信託的所有權讓與行為。受領人在自己債權受清償之前,無返還的義務。即以交付押金者將來履行債務作為受領人返還押金的停止條件,因而,他債權人不得對尚未成立的返還請求權實施強制執行,其受領人得優先受償。(注:楊興齡:《民法物權》,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1年版,第218~219頁。)

筆者認為,押金是一種物權,由於依當事人約定而創設,其實是意定擔保物權。押金的標的是貨幣,貨幣為物的一種特殊形式,押金因交付而轉移貨幣的'所有權,受領押金的人享有佔有支配的權利。而且,受領押金的人對與他債權人的關係上,對於押金有優先受償權,因此,押金當然是一種物權。而這種物權的設定是為了保障交易安全,保障債權的實現,故又是擔保物權。但我們無法把押金歸入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任何一種擔保形式中。首先,押金不同於定金,定金的適用範圍不受限制,而押金只適用於租賃合同等有限的合同中。定金是一種雙向擔保,定金罰則既適用於給付定金方,也適用於受領定金方,具有懲罰性;押金是一種單向擔保,只能由債務人提供,結果也只是返還或抵扣,不具懲罰性,卻又有補償性。其次,押金不同於抵押,兩者最大的區別在於,抵押對抵押物不轉移佔有,押金不但轉移佔有,而且還轉移作為押金的貨幣的所有權。最後,押金也不同於質押,質押返還的財產必須是原物,而押金,返還的卻不是原物,因此,將押金或保證金交付受領人並非成立質權(注:鄭玉波:《民法物權》,五南圖書出版公司1983年版,第299頁。)。顯然, 押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規定外的一種新的擔保形式。押金除一般擔保所具有的屬性外,還具有自己的特點:(1)要物性,即押金合同的生效, 除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協議外,還依賴於作為押金合同標的的貨幣的實際交付,否則,押金合同不能生效。(2)單向性,這是一種單向擔保。 一是主體的單方固定性,交付押金的主體只能是債務人或受債務人委託的第三人,而受領押金的主體只能是債權人。二是其法律責任的單向性,其後果也是單方面承受的,即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從押金中抵扣或優先受償,而債權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卻無從在押金上追究其法律責任。 (3)補償性,當債務人不履行其債務時,債權人可從其受領的押金中優先受償,從而填補了債權人因此而受到的損失,保證了債權人權利的實現。由於所付押金額並不大於債務人的債務,不具有任何懲罰性。(4 )預防性,由於不履行債務將有失去押金的不利後果,會促使債務人積極地去履行其債務,以避免風險,這將大大地提高債務的履行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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