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滯納金會計分錄怎麼做

來源:文萃谷 1.82W

滯納金是税務機關或者債權人對逾期當事人給予經濟制裁的一種措施。增值税的滯納金上交後,如何做會計分錄?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增值税的滯納金會計分錄,希望對你有幫助。

增值税的滯納金會計分錄怎麼做

  增值税的滯納金會計分錄

上交時

借: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税金)100

營業外支出 (罰款 滯納金)20

貸:銀行存款 120

轉賬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税金)100

貸:應交税金-應交增值税(税金)100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100(分錄調整未分配利潤)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税金)100

營業外支出(罰款滯納金20)不能税前扣除 在年底調增應納税所得額。

  增值税滯納金計算方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九號),第三十二條: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三十二條:

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税款的,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因此,滯納金的法律本質是源於經濟學對於税收的定義。認為税是納税人對國家的負債。故而滯納金的本質是對欠繳税款人加收的佔用國家税款的利息。

滯納金的計算與税種無關,計算方法都是從滯納税款之日起,至解繳税款之日至,每天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

  不加收税收滯納金的十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形:因税務機關責任少繳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税收徵管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因税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税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税款的,税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税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

第二種情形:經批准延期繳納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税收徵管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了納税人如果延期繳納申請不予批准要加收滯納金。換句話説,對批准延期繳納的税款,在延期繳納的期限內不加收滯納金。

第三種情形:預繳結算補税不加收滯納金。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延期申報預繳税款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7〕753號)規定,對延期申報納税人按照規定税額預繳税款,並在核准的延期內辦理税款結算,其不適用税收徵管法第三十二條關於納税人未按期繳納税款而被加收滯納金的規定。即:當預繳税額大於應納税額時,税務機關結算退税但不向納税人計退利息;當預繳税額小於應納税額時,税務機關在納税人結算補税時不加收滯納金。

第四種情形: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已抵扣税款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7〕1240號)明確,納税人善意取得虛開的增值税專用發票被依法追繳已抵扣税款的,不屬於税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税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税款”的情形,不適用該條“税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税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的規定。

第五種情形:企業所得税預繳匯繳期內不加收滯納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税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預繳税款;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税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税款。也就是説,企業在次年進行所得税彙算清繳時,應補繳的税款在5月31日前繳納入庫的,不加收滯納金。

第六種情形: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2008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09〕286號)及《國家税務總局關於2009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0〕249號)明確,對2008年度所得税彙算清繳,於2009年5月31日後確定的個別政策,如涉及納税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税款的,納税人可以在2009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務機關補正申報,不加收滯納金和追究法律責任;同樣,因2010年5月31日後出台的個別企業所得税政策,涉及2009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調整、需要補(退)企業所得税款的少數納税人,可以在2010年12月31日前自行到税務機關補正申報企業所得税,相應所補企業所得税款不予加收滯納金。

第七種情形:清算補繳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税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0〕220號)對於土地增值税清算後應補繳的土地增值税加收滯納金問題明確規定,納税人按規定預繳土地增值税後,清算補繳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內補繳的',不加收滯納金。

第八種情形: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税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行政機關應扣未扣個人所得税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4〕1199號)關於應扣未扣税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明確按照《税收徵管法》規定的原則,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税款,無論適用修訂前還是修訂後的《税收徵管法》,均不得向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加收滯納金。

第九種情形: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税人,平時有應扣未扣税款的,在辦理年度自行納税申報時只要如實申報收入情況,税務機關只補徵其應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做好年所得12萬元以上個人所得税自行納税申報工作的通知》(國税發〔2007〕25號)在“致個人所得税納税人的一封信”中明確規定,年所得達到12萬元的納税人,平時有應扣未扣税款的,在辦理年度自行納税申報時只要如實申報收入情況,税務機關只補徵其應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滯納金,也不罰款,更不會作為偷税處理,體現了税收法治、人性的雙重原則。

第十種情形:雙定户申報繳納高於定額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6〕167號)及《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豁免內蒙古東部地區企業歷史欠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09號)規定:凡符合通知規定的各類企業,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的各種工商税收(含教育費附加,不含農業税、牧業税、農業〔林〕特產税、耕地佔用税、契税和關税)及滯納金均納入豁免範圍。應注意的是,豁免的滯納金應嚴格控制在通知限定的範圍之內。

第十一種情形: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繳納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支持四川雅安地震災區恢復重建有關税收徵管問題的通知》(税總函〔2013〕197號)明確,納税人、扣繳義務人因地震災害不能按期繳納應納税款,申請延期繳納而核准延期繳納税款的期限屆滿,仍需延期繳納該筆税款的,省税務機關可依法按次審批至2013年12月31日。文件明確延期期間,納税人的應納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二種情形:豁免歷史欠税不加收滯納金。

《關於豁免東北老工業基地企業歷史欠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6〕167號)及《關於豁免內蒙古東部地區企業歷史欠税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08〕109號)規定:凡符合通知規定的各類企業,其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的各種工商税收(含教育費附加,不含農業税、牧業税、農業〔林〕特產税、耕地佔用税、契税和關税)及滯納金均納入豁免範圍。

第十三種情形:進入破產程序滯納税款不加收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這是由於,破產申請受理後發生的利息已經不屬於破產債權。因此,欠繳税款將因破產申請受理而應停止繼續加收滯納金。

第十四種情形:利用世行貸款進口設備進口税不加收滯納金。

《財政部關於豁免國家環保總局利用世行貸款進口設備進口税滯納金的通知》(財税〔2003〕208號),同意豁免國家環保總局在1995年至2003年2月期間,利用世行優惠貸款開展環保信息及宣教系統進口設備欠交進口税的滯納金,共580萬元。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