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於轉崗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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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崗是很多員工遇到的事情,所以我們要了解一些關於轉崗的勞動法規定。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轉崗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對於轉崗的規定是什麼
  勞動法轉崗的規定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轉崗的法律規定

1、轉崗不能二次約定試用期

第十九條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2、單位不能單方面變更工作崗位,降低工資報酬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3、單位單方面降低工資報酬,員工可申請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單位支付拖欠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4、如果原崗位撤銷或其他類似情況,單位可與員工協商調整崗位,但員工不同意變更工作崗位的雙方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轉崗申請書

尊敬的公司領導:

我自xx年x月x日開始做xxx(現任職位)起至今已三年有餘,我學到了很多,不論從我的性格還是我本身的綜合素質,都得到了很多的磨鍊,我也在努力的將自己的所學用在工作中、生活中,這讓我受益匪淺。我要感謝公司的領導一直以來對我的培養和關心,同伴們對我的.支持和幫助。

近日,我翻開了入職後為自己制定的職業生涯規劃書,結合自己現任的工作,我對自己的發展方向不斷的思考,結合公司發展的現狀,我認真的寫下了這封轉崗申請書,希望公司領導能夠給我一次重新選擇的機會。 三年來,我一直不曾忘記自己所學的專業—xxx,因為我對它的愛好,業餘時間我都在努力的學習專業知識。一直以來我都希望自己能夠有機會從事與專業相關的工作,將工作與興趣愛好相結合,同時,也能夠將自己的所學運用到實踐中去,去創造價值。三月的總結會董事長的一番話讓我想了很多,我非常贊同技術創新和研發才是企業真正的王牌,做為學xxx的專業人員,主修的又是水污染處理工程,我不想就這樣一直將專業知識限於書本。

結合公司的現況,科技項目部缺1名人員,我要求能夠轉崗當科技項目部的一名員工,科技項目部的各類申報項目都圍繞着衞生間模塊化同層排水節水裝置在開展工作,其實,水處理技術工藝這一方面的項目有很多可以延伸和開發,我們並沒有充分的利用。我申請去科技項目部,不僅為了負責科研項目的各類報告的撰寫等相關工作,最重要的是我想將自己的所學進一步延伸和拓展,能夠開發新的項目,新的產品,為公司創造更多的價值,從而實現自己的價值。 我會為自己的選擇加倍努力工作,不辜負領導對我的信任,希望能夠得到公司領導的批准。

謝謝!

望批覆為盼。

此致 敬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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