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於延時加班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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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時加班是很多企業常見的現象,所以這時候就要了解延時加班的勞動法規定。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勞動法延時加班的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對於延時加班的規定

  延時加班的規定

1、安排勞動者在日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2、安排在休息日工作的,應當安排其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3、國家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加付300%,現在有法定假日有11天。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當日加班,除了當日工資外,還可獲得不低於日或小時工資基數的300%的加班工資。但商場營業員等“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的勞動者,並不按此法計算加班費。

企業在對勞動者月工資折算為日工資時,應當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的月計薪天數21.75天[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進行折算。

此外還有兩種特殊的.加班工資算法。一種情況是因工作性質需要,企業採取集中上班、集中休息的方式安排工作,並經勞保部門批准的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企業應當按照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計算其工資;勞動者總實際工作時間超過總標準工作時間的部分,視為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於小時工資基數150%的加班工資;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於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300%的加班工資。另一種情況是,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崗位”的勞動者,在明確工作量的前提下,其本人的工作和休息時間可以自主安排,因此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

  勞動法對加班時間的規定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勞動法加班費的定義

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按照用人單位生產和工作的需要在規定工作時間之外繼續生產勞動或者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勞動者加班,延長了工作時間,增加了額外的勞動量,應當得到合理的報酬。對勞動者而言,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其付出了過量的勞動;對於用人單位而言,支付加班費能夠有效地抑制用人單位隨意地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3、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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