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對於法定節假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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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相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定了很多休假,不過,各種休假的適用範圍並不完全相同,這時候我們就需要了解一些法定節假日的規定。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勞動法法定節假日規定,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勞動法對於法定節假日的規定
  勞動法法定節假日的規定

根據國務院《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規定,我國法定節假日包括三類。第一類是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包括:新年(1月1日,放假1天)、春節(農曆正月七年級、八年級、九年級,放假3天)。

勞動節和國慶節(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清明節、、端陽節、中秋節各1天。

第二類是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包括: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等。

規定放假日期。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在除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外的其他休假節日,也應當安排勞動者休假。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法定節假日有哪些

節日休息是指由國家法律、法規統一規定的用以開展紀念、慶祝活動的休息時間。它也是勞動者休息時間的一種。根據《勞動法》第40條的規定,每逢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法定休假節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國務院修訂發佈了《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辦法中規定了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是: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七年級、八年級);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工作時間種類

(一)標準工作時間(標準工時)是指法律規定的在一般情況下普遍適用的,按照正常作息辦法安排的工作日和工作周的工時制度。我國的標準工時為勞動者每日工作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44小時,每週至少一天休息日。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二)縮短工作時間是指法律規定的在特殊情況下勞動者的工作時間長度少於標準工作時間的工時制度。即每日工作少於8小時。縮短工作日適用於:(1)從事礦山井下、高温、有毒有害、特別繁重或過度緊張等作業的勞動者;(2)從事夜班工作的勞動者;(3)哺乳期內的女職工。

(三)延長工作時間是指超過標準工作日的工作時間,即日工作時間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時間超過40小時。延長工作時間必須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四)不定時工作時間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

不定時工作時間,又稱不定時工作制,是指無固定工作時數限制的工時制度。適用於工作性質和職責範圍不受固定工作時間限制的勞動者。如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人員部分值班人員,從事交通運輸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職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職工等。

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又稱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是指以一定時間為週期,集中安排並綜合計算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的工時制度。即分別以周、月、季、年為週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但其平均日工作時間和平均周工作時間應與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基本相同。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職工,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作日:

1、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

2、地質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制的行業的部分職工;

3、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應根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履行審批手續,在保障職工身體健康並充分聽取職工意見的基礎上,採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流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對於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企業應根據標準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勞動者的勞動定額或其他考核標準,以便安排勞動者休息。其工資由企業按照本單位的工資制度和工資分配辦法,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完成勞動定額情況計發。對於符合帶薪年休假條件的勞動者,企業可安排其享受帶薪年休假。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企業,在綜合計算週期內,某一具體日(或周)的實際工作時間可以超過8小時(或40小時)。但綜合計算週期內的總實際工作時間不應超過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超過部分應視為延長上班時間,並按勞動法第44條第(1)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按勞動法第44條第 (3)項的規定支付工資報酬。而且,延長工作時間的小時數平均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五)計件工作時間計件工作時間是以勞動者完成一定勞動定額為標準的工時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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