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小組例會制度

來源:文萃谷 2.36W

村民小組會議是村民小組的權力機構,是本組村民開展自治活動的重要組織形式。

村民小組例會制度

一、村民小組會議程序

村民小組會議由本組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由村民小組組長召集並主持,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召開。一般由村民小組組長根據情況決定召開的時間。如果本小組多數村民認為有必要召開,村民小組組長也應及時召開村民小組會議,而不能拒絕召開或藉口拖延召開。召開村民小組會議,應當有本組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本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參加,所作決定須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會議內容應有專人記錄並存檔。

二、村民小組會議討論決定事項主要包括:

(1)推選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

(2)推選產生本小組的村民代表。

(3)推選產生本村民小組組長。

(4)依法討論決定屬於村民小組的集體所有的土地、企業和其他財產的經營管理以及公益事項的辦理。

三、村民小組會議決議和決定的報告和執行

村民小組會議形成的決議和決定,要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報告,可做口頭報告,也可以書面報告。如果村民委員會認為村民小組會議所作決議和決定違反了有關政策法規,或者侵犯了大多數人的合法權益,村民委員會應及時提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研究,如確認有不妥,村民委員會及時通知村民小組組長,收回有關決議或決定。村民小組認為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的決議、決定侵犯了村民小組合法權益,可以向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提出申訴意見,請求調處;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裁決。

村民小組會議的決議和決定,由村民小組組長負責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及時向村民委員會彙報,或者及時召開村民小組會議研究解決辦法。決議和決定的執行情況,村民小組組長要向村民小組會議彙報。

村民小組例會制度 [篇2]

一、為加強農村基層民主建設,全面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建立本制度。

二、村民會議由户口在本村的18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可以有18週歲以上的半數村民參加,也可以有本村2/3以上的户派代表參加,必要時可以邀請本村的企業、事業單位和羣眾團體派代表列席會議。

三、村民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依照法律、法規規定,選舉、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2、聽取並審議村民委員會工作報告,村財務收支情況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工作;

3、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

4、制定、修改村規民約和村民自治章程;

5、改變或撤銷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6、討論決定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

7、討論決定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

四、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舉行1次。有1/10以上的村民提議,應當及時召開。

五、村民會議討論的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村民的根本利益相牴觸。

六、村民會議的決定,須經到會人員的半數通過,方能生效,決定一經生效,全體村民的皆應共同執行。

七、在村民會議不便召開的情況下,可以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行使村民會議授予的職權。但下列職權除外:

1、選舉、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

2、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

八、本制度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後執行。

村民代表會議制度

一、在村民會議不便召開的情況下,召開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行使村民會議授予的職權。

二、村民代表由村民小組民主推薦產生,一般每15户推薦1名,一個村民小組不少於3名。

三、村民代表應具有一定的政治覺悟和參政議政能力,堅持原則,辦事公道,熱愛集體,關心羣眾。

四、村民代表任期與村委會同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代表。

五、村民代表會議行使下列職權:

1、討論決定本村經濟建設、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2、聽取或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和村財務收支情況報告;

3、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4、討論通過或撤換村民委員會下屬人民調解、治安保衞、公共衞生、經濟建設等委員會的成員;

5、改變或撤銷村民委員會不正確的決定;

6、討論決定其他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

六、村委會應在村民代表會議召開3天前,將會議時間、內容等情況以書面形式通知各位代表,村民代表應廣泛聽取村民意見,認真做好準備。

七、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的內容不得與法律、法規、政策以及村民的根本利益相牴觸。不得撤銷或改變村民會議的決定、決議。

八、村民代表會議由村委會召集和主持,每年至少召開4次。遇特殊情況或有1/5以上村民代表提議應及時召開。

九、村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可召開)的決定、決議,須經到會人員的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

十、村委會應及時利用村務公開欄等向村民公佈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的內容。

十一、本制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後執行。

村民民主議事制度

為保證人民羣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實現決策民主化,由廣大村民自己決定依法辦好自己的事情,特製本制度。

一、反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以及農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均應作為村民議事的主要內容。

二、村民議事可通過村民小組會議(年滿18週歲的本組村民或户代表參加)、村民小組組長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等方式開展,也可以通過走訪、座談、村民意見(建議)箱等形式進行,對村民提出的合理化意見、建議,村委會應及時予以採納。

三、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村委會必須提請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做出決定後方可辦理:

1、本村興辦公益事業所需籌資籌勞事宜(一事一議);

2、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3、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業的建設承包方案;

4、村民-聯產承包方案;

5、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6、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四、村民議事必須經過以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為依據,已如期完成國家的管理工作和任務為前提,以符合村情和絕大多數村民的利益為出發點,以有利於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為目的,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按大多數的意見決定。

五、本制度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執行。

村務公開制度

為增強村委工作的透明度,自覺接受村民有效監督,密切幹羣關係,化解矛盾,消除疑慮,減少誤會,特制定本制度。

一、村務公開的內容

1、村委會的各項村務和經濟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凡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羣眾關注的問題必須列為公開內容。

2、政務方面有:村委會的任期目標、年度工作計劃、建設項目、計劃生育事務、最低生活保障。

3、財務方面有:財務計劃及收支情況、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代收代繳費、水電費、救災救濟款物發放、村幹部報酬、公務活動招待費以及村民要求公開的其它財務事項。

4、事務方面有:徵用土地、土地置換和宅基地審批、集體資產承包以及村民普遍關心的事項等。

二、村務公開的程序

1、村務公開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以確保公開內容的真實性、權威性。

2、財務公佈前,公佈方案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並報上級經管站審查後進行公佈。

3、年度村級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目標等須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再進行公佈。

4、其他村務依據有關規定,按一定程序進行公佈。

5、所有公開內容須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並簽字記錄。

6、村務公開結束後,村委會須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將村務公開的內容收集整理、立卷建檔。

三、村務公開的時間、形式

1、固定性內容長期公開,年度目標、全年性工作常年公開,其它村務、財務公開須每季度公開一次。

2、臨時性工作隨時公佈,重大事項須事前、事中、事後全過程公開。

3、村務公開的主要形式是:公開欄公開;書面材料公開;會議公開。

四、本制度經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後執行。

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制度

為加強對村級財務收支的監督,根據《安徽省實施<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建立本工作制度。

一、村務監督委員會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依據法律法規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各項制度,開展村務、黨務監督工作。

二、村務監督委員會開展監督工作要共同參與、集體研究、集體審核、集體表決,並做好記錄。

三、村務監督委員會每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對黨務、村務監督工作進行小結,對村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核。

四、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審查的財務票據,必須註明審核意見,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簽字,並加蓋村務監督委員會印章,交村會計送上級經管部門審計後,方可報銷入賬。

五、村務監督委員會每季度向村民代表大會彙報村務公開情況;村務監督委員會及其成員每半年向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報告一次工作,並接受評議。

六、收集村民和村民代表的意見和建議,受理村民投訴。對村民提出的詢問,應督促村民委員會在10日內予以解釋答覆。

七、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財務核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村委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及時糾正。

村民委員會定期報告工作制度

一、村民委員會定期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是村民行使對村民委員會監督權利的重要方式。村民委員會應每年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

二、報告的內容:

1、由村民委員會主任作工作彙報:主要是一年來村民委員會的工作情況,本年度的工作總結和下年度的工作計劃安排,包括本年度所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和困難,下年度工作任務及措施等。

2、由村會計作財務收支情況報告:主要是本年度的財務收支執行情況,包括收入的主要項目和數量,支出的主要項目和數量:下年度財務收支的預算情況,包括盈餘和虧損等。財務收支預算和執行的主要項目,應特別向村民交待農業税附加的收繳數目和使用情況,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數及補貼標準和數額,村內興辦公益事業籌資籌勞數目和使用情況等。

3、村委會應根據平時積累的資料和工作記錄,實事求是,一分為二地形成彙報材料的初稿,經村黨組織(總支、黨委)和村民委員會全體成員集體研究後,最終形成書面報告材料。

4、村民委員會向村民代表會議所作的工作報告和財務收支情況報告,應提請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之後,及時以村務公開的方式向全體村民公開,對村民代表或村民提出的意見建議,村民

委員會應本着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原則,認真聽取,積極改進,並將整改情況及時向村民代表會議報告。

民主評議村幹部制度

一、民主評議村幹部每年結合年度工作總結於年底或年初召開的村民代表會議進行,由上級黨委統一部署並派員參加。

二、評議對象:主要村幹部(下派和掛職)及全體村民委員會成員。

三、評議內容:村幹部及全體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主要是政治立場和思想品德、業務能力和管理水平、出勤情況和工作態度、工作效率和工作實績等“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的情況。

四、參加評議的人員:全體村民代表,村幹部及全體村民委員會成員、黨員、村民小組長、村辦集體企業負責人等。

五、評議程序:

1、評議對象進行個人總結,並形成書面材料;

2、評議對象進行述職;

3、運用測評表進行無記名測評,由上級黨委派人收集彙總;

4、向上級黨委報告民主評議情況,上報有關材料;

5、上級黨委對村班子整體情況作出評價,對村幹部進行考評;

6、上級黨委向被評議單位和對象反饋評議結果;

7、村黨組織落實整改措施。

六、評議結果與村幹部及全體村民委員會成員的獎懲相結合。上級政府要根據有關規定,對被評為優秀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給予表彰獎勵,對被評為不稱職的村民委員會成員要限期整改或勸其自動辭職,對連續兩次評議為不稱職的,要按照法律要求和程序提請村民會議予以罷免。

村民小組例會制度 [篇3]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村委會組織法》和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完善村民自治、健全村黨組織的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制”的要求,切實加強黨在農村的基層領導,規模村民委員會的自治行為,實現村民的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深化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結合本村的實際,現制定本制度在本村試行。

第一條 為保障村民自治實行,由村民羣眾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實現民主決策,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結合本村實際,制定制度。

第二條 村民代表會議是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的領導下,根據村民委員會的授權,行使村的決策性權力組織。

第三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推選的村民代表、村黨員代表、村民委員會成員、村支部委員會成員和在村的各級黨和人大代表組成。

第四條 村民應具備以下條件:

1、擁護黨的基本路線,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

2、辦事公道、作風正派、堅持原則、關心集體、聯繫羣眾、不謀私利,在羣眾中有較高誠信;

3、身體健康,有一定的文化程度和參政議政能力,能正確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

第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選一人或

者根據村民委員會的核定名額由各村小組推行產生,村民代表人數一般在四十人左右,總數不得少於三十人。村民代表中,婦女應當有適當名額。

第六條 村民代表推選工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推選工作,堅持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進行。

第七條 當選的村民代表,需根據村民委員會的意見按5至15户分工聯繫到户。

第八條 村民委員會應向推選產生的村民代表頒發村民代表當選證書,並將村民代表名單、聯繫户單等內容向全體村民張榜公佈,報鄉鎮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 村民代表的任期與村民委員會相同,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條 村民代表應享有的權利

(一)提出議題權。可以單獨或與其他村民代表聯名提出題報送村民委員會決定。

(二)監督權。對全村的村務、事務、財務進行監督、評議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對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在工作中造成的嚴重失誤和失職,有權提出質詢,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應認真負責的予以説明和解答。

(三)表決權。在村民代表會議上表決決定或決議時,有表示贊成、反對和棄權的權利。

(四)反映意見或建設權。有權向村民委員會反映村民的意見,建設和要求。

第十一條 村民代表履行的義務

(一)聯繫村民的義務。村民代表應經常性地聯繫自己所代表的户或本村民小組村民傾聽他們的意見,並將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真實地帶到村民代表會議上,起到代表的作用。

(二)按時參加會議的義務。在村民代表會議開會時無正當的理由不得制度。

(三)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帶頭學習、宣傳和模範遵守國家、法規和政策、教育所聯繫的村民遵守紀律法和履行分民的應盡義務,維護村民的合法權益。

(四)帶頭執行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決議的義務。村民代表對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的決定、決議必須執行,並積極宣傳和説服所聯繫的村民貫徹執行。

(五)協助村民委員會工作的義務,積極協助村民委員會做好各項工作,動員和教育所聯繫的村民積極完成村民委員會佈置的工作任務,尤其是説服村民並帶頭完成税、費、統籌,提留或執行計劃生育政策等任務。

第十二條 在一年內,村民代表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村民代表會達兩次以上的,應視為自動放棄村民代表資格。缺額人員從本村民小組中補選。

第十三條 村民代表在任期內應接受其聯繫户和本村民小組村民的監督。本村民小組有五分之一以上選民-聯名,可以要求撤換村民代表。

撤換時要提出撤換理由,被提出的村民代表有權提出申辨意見。村民小組要及時召開會議,表決撤換要求。撤換村民代表必須經村民小組半數的選民通過,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收回村民代表當選證。空缺的村民代表從原村民小組中補選。

村民代表的撤換和補選由村民小組長主持。

第十四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和主持,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若遇重大事項,隨時組織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第十五條 村民代表會議根據會議授權,討論決定下列事項:

(1)討論制定修改本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及相關的“村級配套制度”。

(2)討論本村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

(3)討論決定保護環境,保護生態平衡方面及村莊環境整治規劃。

(4)討論決定村級基礎建設的規劃和方案,建設資金的來源和落實。

(5)審查全年財產收支預算和上年財產收支決算。審查村務、財務公開內容。

(6)討論決定村公益收繳方法,審查村提留集資款的收繳、使用和義務勞動工的安排。

(7)審查救 ,救濟款、物的發放。

(8)審查通過村民委員會個別會員的辭職報告。

(9)聽取和審議村民委員會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

第十六條 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程序

(一)會前制度:1、村民委員會會同村幹部共同研究會議議題和內容。討論提出解決議題的方案和保證措施。2、提前二天至三天,把召開會議的時間、地點、議題通知全體村民代表,以便村民代表有足夠的時間就會議議題徵求所聯繫村民的意見。3、做好會議準備工作,包括草擬和印製工作報告,財務收支報告表決的決定、會議記錄簿等。

4、佈置會場,每次安排好會議會場的代表座位和小組討論地點。

(二)會議議程:①清點參加人數,村民代表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的組成人員參加方能有效。②宣佈開會。由主持人報告本次村民代表會議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缺席人數,確認符合法定人數,宣佈會議有效並報告列席人員名單。③報告上次會議決定的執行情況,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向參會代表彙報上次會議決定或決議執行情況接受村民代表的監督和審查。④提出本次會議的議題。由會議主持人向村民代表報告本次會議的議題和初擬方案。⑤討論和審議。對會議的議題、初擬方案,進行討論。村民代表在村民代表會上,可以自由地充分發表自己的建議和意見。⑥表決與通過,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對需要決定或決議的議題進行表決,村民代表會議表決的一般採取兩種方式,一種是對重要議題採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二是一般性的議題採取有效舉手表決的方式。村民代表會的決定,應由村民代表組成人員過半數以上通過有效。⑦會議小結,由主持人對本次會議的內容情況進行總結,作出結論、部署,安排下一步所做的工作。

(三)會議記錄。村民會議要有提定專人記錄,記錄人真實、客

觀、全面地記錄會議的全過程。記錄格式主要包括:①會議的人數及組織情況。②會議的議題和主要內容。③會議論的主要意見。④會議表決的情況所形成的決定和決議。

村民 會議結束後,村民委員會應對本次會議的記錄簿保存好,以備後查。

(四)村民代表會議作出的決定和決議後,村民委員會必須儘快地以村務公開等多種形式,向廣大村民公佈宣傳。村民代表應及時主動地把會議的精神傳達到所處的聯繫户。

第十七條 村民代表會議的議事原則。村民代表會討論和決策問題,必須堅持以下原則:不得以黨和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相違背的原則。保守祕密性的原則。

第十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討論和決定問題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村民委員會在執行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中應明確責任,分工負責,保證決定,決議有效地實施。並將組織實施的情況在下一欠村民代表會上報告。執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由村民委員會及時提交村民代表會議決定。

第十九條 村成立財務監督和理財二組成員由村委提名,村代表會通過,村委會成員不能兼任村公開監督小組和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 第二十條 接受鎮政府、人大對村民代表制度建設工作的領導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