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工資總量核定辦法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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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效工資總量是很多單位員工關注的內容,然而大部分的人員都不知道績效工資總量是如何核定的。下面為您精心推薦了績效工資總量核定技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績效工資總量核定辦法技巧
  績效工資總量核定辦法

(一)績效工資總量暫按學校工作人員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資額度和規範後的津貼補貼水平核定。其中,義務教育教師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平均水平,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財政部門按照教師平均工資水平不低於當地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的原則確定。績效工資總量隨基本工資和學校所在縣級行政區域公務員規範後津貼補貼的調整相應調整。

(二)義務教育學校實施績效工資同清理規範義務教育學校津貼補貼結合進行,將規範後的津貼補貼和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在人事、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學校主管部門具體核定學校績效工資總量時,要合理統籌,逐步實現同一縣級行政區域義務教育學校績效工資水平大體平衡。對農村學校特別是條件艱苦的學校要給予適當傾斜。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什麼核定

績效工資=基礎績效+獎勵績效

基礎績效佔績效工資的70% 獎勵績效佔30%。

職工個人基礎績效月標準額 是根據標準來的,比如管理崗科員是1740,辦事員1620等,管理崗、技術職稱崗位、工勤技能崗位,不同級別有各自的標準。

職工個人獎勵績效月標準額 是個人基礎績效標準額 除以7乘以3得到的,比如1740除以7乘以3=746。

單位每年在財政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全體職工全年的基礎績效和獎勵績效=(全體職工基礎績效標準數額之和+全體職工獎勵績效標準數額之和)*12個月。

分配:

1、基礎績效直接進入工資,同時取消了其他津補貼

2、獎勵績效:單位要根據自己實際情況制定一個分配方案(怎麼分,多長時間發一次),還有相應的職工考核辦法。

  績效工資實施方案

一、方案制定依據

二、實施範圍和時間

按國家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崗位績效工資制度的縣事業單位正式工作人員(不含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以及執行機關工勤人員工資的事業單位工人),從2014年1月1日起實施績效工資。

三、績效工資標準

在實際操作中,考慮到我縣機關與事業單位津補貼一貫同步考慮,水平大體平衡的實際情況,按照省政府確定的“在提高機關津補貼水平的同時,事業單位與機關大體平衡,事業單位不同行業大體協調”原則,我縣相關職能部門對全縣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標準進行了認真細緻的測算,按照月人均1400元(含月人均1300元津補貼加年終一次性獎金分攤人均月100元)測算。根據本縣事業單位人數、人員結構,績效工資總量擬定了我縣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各級崗位的具體標準。與信陽市所屬七個縣相比,我縣初級職稱標準普遍高於信陽市七個縣標準,中高級職稱與信陽市七個縣持平。

縣委縣政府對這個標準非常重視,非常審慎,多次召集組織、財政、人社、教育有關部門進行研究論證,力求標準科學、嚴謹、合理。

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標準的制定,打破了平均分配的格局,對事業單位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工勤技能崗位的職級、職稱、技術崗位等級都列出了具體標準,拉開了距離。體現了公開、公平、公正、透明,有利於調動事業單位廣大幹部職工的積極性。

四、績效工資總量

績效工資總量為縣事業單位清理規範後確定的津貼補貼加上原國家規定的年終一次性獎金。績效工資分為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兩部分。基礎性部分主要體現地區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單位類別、崗位職責和經費來源等因素,一般按月發放。獎勵性部分主要體現工作量和實際貢獻等因素,具體項目、標準和發放方式,由主管部門會同單位根據其工作特點確定。

五、績效工資總量核定辦法

1.對財政全額撥款事業單位,原則上按縣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基本水平核定其績效工資總量。

2.對財政補助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縣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基本水平的`1.5倍以內核定。

3.對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縣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基本水平的2倍以內核定。

基礎性績效工資和獎勵性績效工資之間的比例根據單位性質、經費來源不同按7:3至4:6掌握。

六、相關政策

(一)縣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衞生和其他經費由財政全額供給或財政補助的事業單位,其基礎性績效工資按基本水平參考標準執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基礎性績效工資可根據單位實際參照執行。縣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衞生事業單位現執行標準低於新標準的,按新標準執行,高於新標準的,高出部分暫予以保留。

(二)在實施績效工資的同時,對縣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發放生活補貼。離休人員的補貼水平,按中紀發〔2008〕40號、省紀委、省組織部、省監察廳、省財政廳、原省人事廳、省審計廳、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於解決離休人員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豫紀發〔2009〕5號)精神執行;退休人員的補貼標準由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研究制定;退休(退職)人員的生活補貼水平,按照本實施意見確定的統一標準執行。

績效工資不作為計發離退休費的基數。工作人員從離退休(退職)的下月起,停發績效工資,改按離退休(退職)人員生活補貼標準執行。

(三)績效工資實施後,國家規定的特殊崗位津貼補貼仍按國家現行政策繼續執行,不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原工資構成中津貼比例按國家規定高出30%的部分(不含特殊崗位原工資構成比例提高部分),納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按本單位績效工資分配辦法執行,不再另行發放。

(四)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確因工作需要在兩類崗位上任職的,其基礎性績效工資標準按明確其基本工資的崗位執行。

(五)實施績效工資後,事業單位不得突破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不得違反規定的程序和辦法進行分配,也不得在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外擅自發放津貼、補貼、補助、獎金等。

(六)縣紀檢、組織、編制、人社、財政、監察、審計等部門密切配合,建立監督檢查機制,定期對縣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政策執行情況進行審計和監督檢查。對不按規範的程序和要求進行內部分配、發放績效工資的資金來源不合法、超過總量發放績效工資或在績效工資總量之外以其它名義濫發津貼補貼的,堅決予以糾正,並追究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的責任,屬於財政支持的單位,相應核減其下一年度的財政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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