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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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開發企業):

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協議

乙方(監管銀行):

甲方開發並擬預售的商品房項目建築物名稱為,坐落,擬預售樓棟號,擬預售面積萬平米。

甲、乙雙方經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乙雙方同意嚴格遵照《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要求籤訂本協議,甲方委託乙方對上述商品房預售資金的存入、支取進行監管。甲方授權乙方將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專用賬户(以下簡稱專用賬户)賬務信息及相關業務數據傳送至北京市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系統,用於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

二、甲方同意本協議項下的商品房預售資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購房貸款及其他形式全部購房款,全部存入其在乙方開立的專用賬户。專用賬户名稱(開發企業名稱+建築物名稱):;賬號: 。

三、乙方嚴格監管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核定的預售項目重點監管額度,並監督甲方預售資金入賬情況。 乙方發現甲方預售資金未按時、足額存入專用賬户的,將及時將相關情況報送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四、甲方按照項目用款計劃中確定的用款節點申請使用被監管的預售資金。

專用賬户內資金超出剩餘工程建設節點用款額度後,甲方可向乙方申請支取超出部分的資金優先用於工程建設或償還開發貸款。如甲方以該預售項目向乙方申請並使用房地產開發貸款的,則超出重點監管額度的資金在轉出時,須徵得乙方同意並轉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封閉管理賬户。

該項目完成初始登記前,專用賬户內的資金不得低於重點監管額度的5%。

五、甲方申請使用被監管的預售資金時,應向乙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下結構完成節點,提交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設)等單位簽字(章)的《地基與基礎分部工程驗收記錄》;

(二)建設層數達三分之一、二分之一、三分之二節點,提交由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設)等單位簽字(章)的相應層數的《主體結構子分部工程驗收記錄》;

(三)主體結構完成節點,提交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建設)等單位簽字(章)的《主體結構分部工程驗收記錄》;

(四)竣工驗收備案節點,提交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簽章的《北京市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表》。

甲方應對上述提交材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乙方僅進行書面審核,不對具體內容的真實性承擔審核責任。 乙方應在收到申請材料後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撥付。但因甲方原因、清算系統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資金撥付無法滿足上述時限的除外。

六、專用賬户內資金未達到剩餘工程建設節點用款額度時, 甲方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的,甲方可持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出具的網籤合同註銷證明文件向乙方申請退回已入賬的相應購房款,乙方應在二個工作日內撥付。入賬資金超出重點監管額度後,甲方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的,由甲方自行結算退款。

七、乙方應於每月日前,向甲方提供預售資金專用賬户對賬單。

八、乙方應按相關要求,配合完成預售資金監管系統調試。

九、本協議擬預售樓棟、面積與實際預售許可樓棟、面積不符的,以預售許可確定的樓棟、面積為準。

十、本協議未盡事宜,按照《辦法》規定執行。

十一、本協議一式三份,協議雙方各執一份,一份報區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

十二、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法人代表(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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