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請假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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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工作時間、法定節假日及加班工資計算:

法定請假條款

1、法定工作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和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我國現行的標準工時制度是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在正常的情況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2、法定節假日:新年1天( 1月1日)、春節3天( 農曆正月七年級、初

二、九年級)、清明節1天,勞動節1天( 5月1日),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 10月1日、2日、3日)。

3、加班費計算:

(1)加班工資計算:

每天的工資=應發工資/21.75天【(365-104)/12】

每小時工資=應發工資/21.75天/8

(2)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即:(應發工資/21.75天/8小時)×1.5×加班時間

(3)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即:應發工資/21.75天×2×加班天數

(4)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即:應發工資/21.75天×3×加班天數

二、事假、病假及工資計算

醫療期按照自然日計算,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均包括在內。

3、病假工資計算:

病假含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員工休假期間待遇如下:

(1)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在6個月以內的,企業應按下列標準支付疾病休假工資:①連續工齡不滿2年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2年不滿4年的,按本人工資7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4年不滿6年的,按本人工資的80%計發;④連續工齡滿6年不滿8年的,按本人工資的90%計發;⑤連續工齡滿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100%計發。

(2)職工疾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休假超過6個月的,由企業支付疾病救濟費:①連續工齡不滿1年的,按本人工資的40%計發;②連續工齡滿1年不滿3年的,按本人工資的50%計發;③連續工齡滿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資的60%計發。

(3)病假工資的計算基數和計算係數確定後,便可計算出病假工資的數額。病假工資=(員工應發工資/21.75)×計算係數×病假天數。

三、婚假

根據《婚姻法》以及《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職工結婚可享受以下待遇:

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 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7、婚假期間工資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間,工資照發。

四、產假

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發佈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任何用人單位的女職工均享有產假: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6、晚育產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安徽省規定: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即98天,晚育的初產婦,延長產假30天,在產假期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延長產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護理假;夫妻異地生活的,護理假為20天。(詳見《安徽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39條)。

產假分類

(一)必須享受的假

產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產前檢查:女職工妊娠期間在醫療保健機構約定的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包括妊娠十二週內的初查),應算作勞動時間。(有些企業將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的時間計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產前工間休息:懷孕七個月以上,每天工間休息一小時,不得安排夜班勞動。 授乳時間:嬰兒一週歲內每天兩次授乳時間,每次30分鐘,也可合併使用。

五、喪假:

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時,給予3-5天喪假;職工工資照發。當職工的非直系親屬死亡時,不可以請喪假,只能請事假。

六、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第三條 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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