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 請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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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勞動法 請假規定

第一條 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的員工。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條 考勤管理:

1、 公司實行考勤制度,每位員工必須嚴格遵守作息時間上下班。

2、 各部門應設考勤人員負責考勤,考勤表每月1日報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考勤和核實考勤記錄。

3、 考勤人員必須據實記錄員工出勤情況,不得漏報、虛報。漏報者每次罰款20元;虛報者每次罰款20元,並記警告處分一次。其他員工如私自塗改考勤記錄,給予警告處分。

4、 考勤報表中應包括:部門名稱、員工姓名、應出勤日、加班時間、請假天數、遲到、早退、曠工小時(天數)、考勤員簽名、部門主管簽名。

5、 員工上班每天應該提早10人鍾到崗,做好上班前的'準備。不準違反規定遲到、早退。每遲到、早退一次罰款 元,連續五次者記警告一次。遲到早退 分鐘以上作曠工半天論處,超過 小時者以曠工一天論處,凡曠工半天者罰款 元;曠工一天者罰款 元。連續曠工 天或當月累計曠工 天者,予辭退。連續曠工 天或全年累計曠工 天者,予以開除。

6、 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職能檢查、專職檢查中發現有無故脱崗、串崗者,第一次批評教育,第二次罰款 元,當月累計 次記行政警告一次。

第三章 請假規定及批准權限

第四條 請假規定:

1、 除每週限定公休假和法定節假日外,員工休假(含病假、事假)必須提前填寫“請假單”,按審批權限逐級審批,經批准後有效。未辦妥請假手續,不得先行離崗,否則以曠工論處,確有急事不能提前請假者,可電話請假或委託他人請假,事後須補辦請假手續。未辦請假手續者視為曠工。經批准的請假單,交考勤員,方可離崗。

2、 員工請假後由直接上級安排他人暫代其工作。

3、 請假期滿,向直接上級銷假。員工請假期滿如不提前辦理續假或辦理續假未獲批准而不按時到崗者,除確因不可抗力事件外,均以曠工論處。

4、 如發現員工請假有虛假情況時,則對所請假期按曠工論處。

第五條 請假批准權限:

分支機構員工請假

1、普通員工請假 天(含),由部門負責人審批; 天以上,由分支機構負責人審批。部門負責人請假 天(含),由分支機構負責人審批; 天以上,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2、副廠長請假 天(含),由廠長審批; 天至 天(含)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天以上由總經理審批。

3、廠長請假,由總經理審批。

本部人員請假

1、 普通員工請假 天(含)由直接上級審批,超出 天,由分管副總經理審批。

2、 副總經理請假,須經總經理審批。

第六條 所有“請假單”均需隨當月考勤報表彙總至人力資源部,以備審核

第四章 加班規定

第七條 公司鼓勵員工提高工作效率,儘可能在工作時間內完成工作任務。

第八條 公司實行第周40小時工作制。

第九條 部門統一安排的加班,由部門主管統一填寫《加班記錄表》。

第十條 個人確因工作需要,必須加班,由加班人填寫《加班記錄表》,經上級同意後方可記入考勤。

第十一條 《加班記錄表》包括加班人、加班時間、完成任務、上級審批等內容。

第十二條 《加班記錄表》隨考勤表彙總到人力資源部,公司按有關規定發放補貼。

第五章 休假期間待遇

第十三條 請假和當年獎金有直接掛鈎。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制訂和解釋,報總經理批准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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