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查監督科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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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查辦理同級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

偵查監督科工作職責

二、對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依法實施法律監督,對本院自偵部門和偵查活動實行內部監督和制約。

三、刑事立案監督。對公安機關立案活動和本院自偵部門的立案工作實施法律監督,發現存在有案不立、有罪不究的現象,依法通知有關部門立案偵查,對錯誤立案予以糾正。

四、參與調查在偵查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偵查人員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貪贓枉法、刑訊逼供等違法犯罪行為。

五、分析研究批捕工作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及時掌握反饋信息。

六、承辦上級院和本院交辦的其它工作。

偵查監督科工作職責 [篇2]

偵查監督部門的職責和任務,概括起來為“三項職責八大任務”,它貫穿了從刑事立案到偵查終結的全過程,既包括了對適用法律、定性等實體公正方面的監督,也包括了對收集證據、執行逮捕等程序公正方面的監督,工作方面主要是針對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工作的重心要放在引導偵查取證工作,保證偵查活動的依法進行上。

一、三項職責

“三項職責“,是指偵查監督部門擔負着審查逮捕、刑事立案監督和偵查活動監督三項職責。

審查逮捕包括審查批准逮捕和審查決定逮捕。審查批准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種訴訟活動。審查決定逮捕是指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決定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一種訴訟活動。

刑事立案監督是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等偵查機關的立案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監督,或者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對於本院偵查部門的立案活動所實施的制約。具體來説,包括對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案件的監督;對於公安機關不應立案而立案案件的監督;以及偵查監督部門對於本

院偵查部門應當報請立案偵查而部報請立案偵查案件的制約。

偵查活動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的監督。具體包括:對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的監督,對收集證據的監督,對強制措施執行情況的監督等等。

二、八大任務

“八大任務”,是對三項職責的具體化,具體來説,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一是全力維護社會穩定。偵查監督部門要定期分析社會治安形勢,研究打擊刑事犯罪政策,積極參與各項專項鬥爭,確定一個時期打擊犯罪的重點,提出任務和要求,經常向檢察委員會彙報。基層院每月都要研究一次當地的社會治安形勢,分市院每季度研究一次,高檢院每半年研究一次,這樣才能使我們的工作更符合實際,使維護穩定工作落在實處。 二是刑事立案監督。就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對於偵查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依法開展立案監督,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必要時經省級以上檢-察-院決定直接立案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對偵查機關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偵查的案件,尤其是越權插手經濟糾紛的案件,依法提出糾正違法意見。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三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對於檢察機關偵查部門應當立案偵查而不報請立案偵查的案件,建議偵查部門報請立案偵查。 三是適時介入偵查,參與重大案件的討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一百零七條的規定,參加偵查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出席重大刑事案件的現場勘查,提出偵查建議,協助偵查機關確定偵查方向,完善偵查方案,促使其及時全面地手機和固定證據。

四是審查批准和決定逮捕。就是根據刑事訴訟法關於審查逮捕的規定,對於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批准逮捕;對於檢察機關直接立案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時,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

五是要求偵查機關開展補充偵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對於不批准逮捕需要補充偵查的,列出明確、具體的補充偵查提綱,由偵查機關進行補充偵查。

六是要求偵查機關提供法庭審判所需的證據材料。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在批准逮捕後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製作《提供法庭審判所需證據材料意見書》,督促偵查機關按照提起公訴的要求提供有關證據。

七是對違法取證、偵查羈押期限的延長等偵查活動進行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在審查批准逮捕工作中,發現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的,通知其予以糾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一百二十五條、一

百二十六條、一百二十七條的規定,決定是否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的規定,對公安機關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的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八是對強制措施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六十九條、七十三條的規定,對於偵查機關執行批准逮捕決定、不批准逮捕決定或者釋放被逮捕的人以及變更強制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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