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員工假期管理方法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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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的假期管理問題是很多企業困擾的問題,這時候就需要老闆瞭解員工的假期是如何管理的。下面是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推薦的員工假期管理技巧,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企業員工假期管理方法技巧
  員工假期管理方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員工的組織性、紀律性,嚴明勞動紀律、提高工作效率,維護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根據國家、省、市有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請假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公司所有正式員工。全體員工均有遵守公司請假管理規定的義務,不按規定辦理請假手續的人員,一律按曠工處理。

第三條 各部門應嚴格執行本規定的各項條款,若發現本部門人員違反規定的,應及時通知行政人事部門予以處理,對於隱瞞不報的,將追究部門主管責任。

第二章 主 要 假 期

第四條 法定假。

員工可享受國家規定的法定假日。如國家政策有調整,則遵循國家政策。

第五條 年假。

(一)在本公司工作滿一年正式員工享有年假。年假基數為3天,根據員工在本公司服務

的工齡,以每滿1年遞增1天計算,年假最多不超過15天。

(二)年假當年有效,一般不作跨年度累計休假。(例:李某2009年10月15日入職,2010年10月14日滿1年,年假必須在2010年10月14日-2011年10月13日期間休完)。如年休假因工作任務緊張未休者,經公司行政部核准,並經總經理批准,在年度終結時,可以考慮將年假做跨年度安排。

(三)員工休年假必須考慮有關客户,公司的要求及所在部門的工作安排,如連續休年假超過3天須提前5天提出申請,並按公司請假流程獲批准後,方可按期休假。

☆下列情形之下,員工不具備享受有薪年假資格:

A、當年累計遲到、早退達25次(含25次)以上的人員;

B、當年連續病休10天(含10天)或年度累計病休達20天(含20天)以上的人員;

C、當年累計無薪事假達15天(含15天)以上的人員;

D、當年累計病假、事假達30天(含30天)以上的人員;

E、當年無故曠工累計2天(含2天)以上的人員;

F、當年休產假的人員;

G、凡經公司批准安排休假而本人不休假者,作自動放棄處理。

第六條 病假。

(一)因身體健康問題不能正常參加工作的員工,持市級以上醫療部門的證明(需加蓋醫院公章),可申請病假,假期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二)員工休病假的時限,應以假條上的時間為準,遇節假日不順延。

(三)員工如果因患病或者非因工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根據市級以上醫療部門的證明,應提前申請進入醫療期。進入醫療期的,其待遇按公司醫療期工資規定執行。

(四)病假必須出示市級醫院開具的醫院證明,方可生效,否則按事假處理。

第七條 工傷假。

(一)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工傷事故,應立即將受傷情況報告至部門主管和行政人事部。

(二) 工傷認定、工傷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員工因工受傷,在工傷治療、休養期間享受工傷假,醫療期滿復工。報請工傷假的,除市級以上醫院的證明外,應附“工傷報告”。

第八條 婚假。

(一)員工結婚可享受3天婚假。

(二)員工申請婚假時,必須提交結婚證複印件。如員工需要回內地辦理結婚證而無法於休假前提供,則須於返崗後三個工作日內將證件複印件交行政人事部,否則按照事假處理。

(三)婚假的請休假時間期限為辦理結婚證後一年內,過期做自動放棄處理,不予補償。婚假必須一次性連續使用。

第九條 喪假。

(一)父母、配偶、子女喪亡可獲喪假3天;

(二)祖(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及岳父母、公婆喪亡可獲假1天

(三) 視路途長遠經批准可酌情給予2~3天路程假。

第十條 產假。

(一) 符合計劃生育條例的女性員工可享受產假90天,一般產前休假15天,產後休假75天,難產一般可根據醫療部門意見增加產假。

(二)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時,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滿四個月以上流產時,給予四十二天產假。

(三)產假期滿,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後,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看護假。

男性員工,可在配偶產假期間申請3天看護假。

第十二條 哺乳假。

生育後上班的女員工,每天工作時間內,可享有一小時的哺乳假。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增加哺乳時間30分鐘。每天可分開兩次使用,也可以合併使用。孩子滿一週歲時哺乳假即告終止。

第十三條 事假。

(一)除以上幾類假期外,工作人員需佔用工作時間辦理私事請假的,按事假處理,

(二)事假最長不得超過15日。如原由充分而且希望留在公司內繼續發展的,可向公司申請辦理停薪留職。

第十四條 曠工。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處:

(一)未辦理請假手續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二)請假要求未經單位未同意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三)准假期滿未辦理續假手續而未按時上班者;

(四)請假理由帶欺騙性質,與事實不符者;

第三章 假 期 待 遇

第十五條 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一)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病假工資為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進入醫療期或病假超過三個月後,不予發放基本生活費及其他待遇。

第十六條 法定假、年假、工傷假、婚假、喪假的工資待遇

上述假期在規定的休假期內,基本工資按全額計發。

第十七條 產假的工資待遇

產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

第十八條 看護假及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上述假期按基本工資的60%計發。

第十九條 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一)事假為無薪假期,即事假期間基本工資按0%計發。

(二)事假全年累計超過15日的,不再享受年假,不列入本年度工資正常晉升範圍。

(三)連續請事假超過15日以上,並已辦理停薪留職, 從停薪留職之日起停發全部工資、獎金、津貼、福利等,社保費用需自理。

第二十條 曠工期間工資扣發

員工曠工,不但當天工資沒有,公司將給予罰款200元/天的處罰。

第四章 審 批 手 續

第二十一條 審批權限。

(一) 一般員工請假,報部門主管審批,行政人事部審核,報公司總經理批准,方可執行。

(二) 部門主管請假,直接報公司總經理批准,行政人事部備案。

第二十二條 審批程序。

(一)請假員工應提前兩天履行請假手續,詳細填寫《請假申請單》並按照審批權限報批。

(二) 請年休假、婚嫁、看護假、產假、哺乳假的員工,應按審批權限要求提前2周提出並通過申請,並做好相應的工作交接。

(三) 特殊情況不能先履行請假手續者,須於當天用電話徵得批假人的同意,並在假後2個工作日內補辦請假手續,否則按照礦工計。

(四) 請假員工必須在休假前將審批生效的《請假申請單》交本單位行政部門留檔備查,手續不完善者以曠工計。

(五) 員工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或者縮短假期時,必須知會行政主管並重新填寫相應的申請表,註明其原因,沒有履行手續者以曠工計。

(六) 各部門應根據工作安排情況審批員工的請假申請,凡請假理由不充分或影響工作安排時,各部門可視實際情況縮短、改期給假或不予給假。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年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及哺乳假適用範圍為公司正式員工。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每月要對員工的出勤情況進行認真的檢查、統計,若有須扣發、停發工資的情況,應於每月13號前之內報行政人事部門審核辦理。

第二十五條 公司行政人事部是請假考勤制度的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的實施和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從發佈之日起即時執行生效。

  員工假期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原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關於頒佈<中國鐵路工程總公司工作時間、班制、假期和延長工作時間處理實施辦法>的通知》(中鐵程勞〔2002〕272號)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範圍:與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的在崗員工。

第二章 員工休假類別和假期

第三條 員工休假的類別有:探親假、年休假、事假、工傷假、病假、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

一、探親假

凡工作滿一年的員工且同配偶、父母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和父母的探親待遇。

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兩年合併使用的一次給假45天。

凡符合每年享受一次探親假的,探親假應當年一次性休完,確因工作需要當年無法休假的,經批准後可存續到次年,超過次年,自行作廢。

已婚員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按期使用,不得存續,當期不用,自行作廢。

探親假根據實際路程給予相應的路程天數,往返路程天數最多不得超過10天。

二、年休假

在公司工作連續工齡滿5年以上的員工實行年休假。年休假天數按員工連續工齡的長短確定:連續工齡滿5年不滿10年的7天,滿10年不滿20年的'10天,20年以上的14天。年休假應當年使用,當年不用,次年自行作廢。

三、事假

員工辦理私事,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給予事假。員工寫出書面假條,以有相應審批權限領導批准的權限範圍內天數為準進行休假。

四、工傷假

員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按工傷保險政策的規定給予停工留薪期(工傷假)。停工留薪期根據工傷保險政策的規定,視情況確定為1個月至24個月,最長不超過36個月。

五、病假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時,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部發〔1994〕479號)的規定,按照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醫療期(病假)。

六、婚假

員工在工作地區結婚,給予三天婚假;如對方工作地點在外地,需到外地結婚的,給予七天婚假,另按實際路程給予相應的路程天數,往返路程天數最多不得超過10天。符合享受晚婚待遇的,按照《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6日修訂通過)的規定增加婚假20天。

七、產假

女員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女員工是晚育的,按照《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6日修訂通過)的規定增加產假30天。

八、護理假

男性員工符合《四川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02年9月26日修訂通過)第三十三條規定休護理假的,假期為15天,在工作地區以外生育的,根據實際路程給予相應的路程天數,往返路程天數最多不得超過10天。

九、喪假

員工的祖父、祖母、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需要員工辦理喪事的,給予三天喪假;如在外地辦理喪事的,根據實際路程給予相應的路程天數,往返路程天數最多不得超過10天。

員工的公婆、岳父母在員工工作地區死亡,需要員工辦理喪事的,給予三天喪假,在外地治喪的沒有喪假。

第四條 員工休探親假、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工傷假、事假的天數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員工年休假天數包括公休假日,不包括法定假日。

第三章 員工休假期間工資待遇

第五條 員工休假工資待遇如下:

(一)員工休探親假、年休假、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工傷假、事假工資待遇,按照公司現行薪酬分配辦法的規定計發。

(二)病假工資待遇,按照公司現行的薪酬分配辦法的規定和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關於病假工資待遇計發比例的規定計算。

公司正在執行的《四川省全民所有制企業固定職工病假待遇暫行規定》(川府發〔1988〕170號)計算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待遇比例的具體規定如下:

1.職工患病(含非因工負傷)停工治療期在6個月以內的,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為70%;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為 80%;連續工齡滿20年以上不滿30年的為90%;連續工齡滿30年以上的為95%。

2.職工患病(含非因工負傷)停工治療期在6個月以上的,連續工齡不滿10年的為60%;連續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的為 65%;連續工齡滿20年以上的為70%。

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後有新規定時,再從其規定。

第四章 員工休假審批權限

第六條 員工休探親假、年休假、病假、婚假、產假、護理假、喪假、工傷假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員工休探親假、年休假、喪假

(一)公司本部員工休探親假、年休假、喪假審批人分別為:總經理助理、副三總師、紀委、工會副職、團委書記、各部門負責人由分管領導審批;部門其他員工由部門負責人審批。

(二)項目部員工休探親假、年休假、喪假由項目經理、(書記)審批;項目部項目經理(書記)休探親假、年休假、喪假由公司片區分管領導審批,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

二、員工休病假由公司社會事業部按照國家、公司所在地人民政府、上級的相關規定審批。

員工工傷假(停工留薪期)由公司社會事業部按工傷保險政策的規定審批。

員工休婚假、產假、護理假由公司社會事業部按相關政策規定審批。

第七條 員工休事假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公司本部員工

1.公司部門負責人有權審批3天以內的事假,超過3天的,由公司分管領導審批。

2.公司部門的分管領導有權審批15天以內的事假,超過15天的,由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審批。

3.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有權審批60天以內的事假,超過60天的不予批准。

(二)項目部員工

1.項目經理(書記)對所屬員工有權審批20天以內的事假,超過20天的,報公司片區分管領導審批。

2.公司片區分管領導對管轄片區內項目部員工有權審批30天以內的事假,超過30天的,由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審批。

3.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對項目部員工有權審批60天以內的事假,超過60天的不予批准。

第八條 審批人審批的超過其權限的天數,超過天數一律按曠工處理。

第五章 員工休假審批程序

第九條 員工休探親假、年休假的審批程序。

一、公司本部員工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副三總師、紀委、工會副職、團委書記、各部門負責人本人寫出書面休假報告,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後,由公司分管領導批准後,將請假條交公司辦公室,並辦清工作移交手續後方可離崗休假。休假完畢後因特殊原因需延長的,按請事假處理,按規定審批程序核批,經批准後方可繼續休假。

(二)部門員工

本人寫出書面休假報告,由部門負責人批准後,將請假條交公司辦公室,並辦清工作移交手續後方可離崗休假。休假完畢後因特殊原因需延長的,按請事假處理,並按規定審批程序核批,經批准後方可繼續休假。

二、項目部員工

(一)項目經理(書記)

本人寫出書面休假報告,項目黨政領導交叉簽字審核同意後,由公司片區分管領導批准後,將請假條返回項目綜合部(辦公室),報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休假人辦清工作移交手續後方可離崗休假。休假完畢後因特殊原因需延長的,按請事假處理,並按規定審批程序核批,經批准後方可繼續休假。

(二)項目部副經理、總工程師

由本人寫出書面休假報告,由交項目經理(書記)批准後,將請假條交項目綜合部(辦公室),並辦清工作移交手續後方可離崗休假。休假完畢後因特殊原因需延長的,按請事假處理,並按規定審批程序核批,經批准後方可繼續休假。

(三)項目部其他管服層員工

本人寫出書面休假報告,經項目分管領導審核後,由項目經理(書記)審批後,將請假條交項目綜合部(辦公室),並辦清工作移交手續後方可離崗休假。休假完畢後因特殊原因需延長的,按請事假處理,並按規定審批程序核批,經批准後方可繼續休假。

(四)項目部作業層員工

本人寫出書面休假報告,先交作業層負責人審核同意後,由項目經理(書記)批准後,將請假條交項目綜合部(辦公室)後方可離崗休假。休假完畢後因特殊原因需延長的,按請事假處理,並按規定審批程序核批,經批准後方可繼續休假。

第十條 員工休事假的審批程序。

員工因私事請假,應寫出書面休假報告,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的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的規定執行。休事假不予延長。

第十一條 員工休病假的審批程序。

員工患病和非因工負傷需要請假治療的,本人寫出書面報告且須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的診斷證明書,所在單位(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公司社會事業部審批。`

第十二條 員工休工傷假的審批程序。

員工休工傷假由員工和所在單位(部門)按照工傷保險政策的相關規定由公司社會事業部審批後,通知所在單位和員工本人。

第十三條 員工休婚假、產假、護理假的審批程序。

員工休婚假、產假、護理假的由本人寫出書面報告,並附具相關證明(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明、預產期複印件等),所在單位(部門)簽署意見後,交公司社會事業部審核批准並明確相應的休假期限。休假完畢後因特殊原因需延長的,按請事假處理,並按規定審批程序核批,經批准後方可繼續休假。

第十四條 員工休喪假的審批程序。

員工休喪假由本人寫出書面報告,按規定報有審批權限的領導同意後休假。休完假回單位時應補交相關的證明手續(死亡證明書或火化證複印件)。休假完畢後因特殊原因需延長的,按請事假處理,並按規定審批程序核批,經批准後方可繼續休假。

第十五條 員工在休假完畢後7日內應辦理完銷假手續,逾期不予辦理的,按事假處理。

經辦部門審核各種休假證明無誤後,予以銷假,並填寫《員工請銷假證明書》,呈交休假審批人審核批准後連同請假條一起交財會部門計算休假期間待遇。

第七章 員工休假往返(單程)路費的報銷

第十六條 員工休假符合報銷往返(單程)交通費的假別有:探親假、產假、喪假、病假(指因病、非因工負傷就地不能治療需轉院或提供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證明經單位批准回家休養的)、護理假。不能報銷往返交通費的假別有:年休假、婚假、事假。

員工休工傷假往返(單程)交通費按工傷保險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員工報銷往返(單程)路費按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各單位綜合部(辦公室)應建立健全《員工休假銷假台帳》(附表二)並嚴格管理。

第十九條 當年在人力資源調劑中心待崗超過一個月的,當年已沒有任何假期(人力資源調劑中心在轉移的工資關係時註明);公司內部調動的員工,應在工資關係轉移手續上註明休假情況,調出單位在工資關係中沒有註明休假情況的,一律視為已全部休完,從次年起計算假期。

第二十條 因客觀原因造成季節性息工的,員工息工期間首先休各種有薪假,有薪假假期不足的,再按息工計算。

第二十一條 非在崗員工在非在崗期間不再休探親假、年休假、喪假、婚假、護理假等有薪假。

第二十二條 員工請假沒有經批准同意而擅自離開單位的,按曠工處理;

員工請喪假、婚假、護理假、產假沒有出具相關證明的按事假處理;

員工休假超出休假期限沒有按規定經由有相對應審批權限的領導同意的,超出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二十三條 公司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員工請假規定

為加強企業管理,進一步規範員工的請假管理制度,特制定並重申員工的請假制度如下:

一、各公司經理、副經理、集團科室負責人請假,必須以書面的形式向董事長請假,經簽字批准同意後,請假條交予行政部登記,方可休假;

二、各公司的員工請假,需經科室負責人同意簽字,並向本公司的經理請假,請假條交予行政部登記後,方可休假;

三、請假條應規範填寫,字跡清晰,寫明請假原因、時間,因病請假的需要有醫院證明;

四、請假最短時間為半天,每個月不超過2天,全年累計不得超過24天,如違反規定的以自動離職處理;

五、有重大事項如病重、結婚、生育、事故、親屬病故等原因可酌情予以假期,突發事件未能及時請假的,假期完畢後,第一時間補交請假條;

六、請假期扣除當日工資,公司不予承擔,從當月工資中扣除。未請假曠工者,按雙倍工資扣除,請假未批准私自休假按工資5倍罰款;

七、因工傷在家休息的員工,每月發放1200元生活費作為工資;

八、員工可根據公司休假安排自動休假,禁止與他人調換休班日,如違反按曠工處理;

九、因公出差到本縣區域外的人員,必須請假,未請假者按曠工處理,因公發生的費用公司不予承擔;

十、本規定的解釋權歸集團行政部所有;

十一、本規定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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