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局工作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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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局工作職責1

1.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海洋與漁業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本地區海洋與漁業發展戰略和相關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

漁業局工作職責

2.組織擬定全市海洋功能區劃、海域開發規劃、海洋與漁業發展總體規劃,經批准後監督實施。協調涉海各部門各行業的海洋利用開發活動。

3.監督檢查海洋與漁業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維護生產秩序,保護海洋資源與漁業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法實施轄區內的巡航監視、監督管理,查處違法活動,發佈執法監察公報、通報。組織研究維護海洋權益的政策措施,維護國家海洋與漁業權益;代表國家行使海洋監察、漁船檢驗和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權;承辦並組織協調重大權益糾紛,處理涉外漁事案件。

4.監督管理國家授權的海域(包括海岸帶)使用工作。組織並監督海域使用許可證制度和海域有償使用制度的實施;依法承辦海域勘界相關事宜。

5.負責海洋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擬定海洋環境保護整治規劃。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開發和海洋工程項目、海洋傾倒廢棄物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負責海洋漁業水域生態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海洋自然保護區和特別保護區。核准新建、改建、擴建海洋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參與審核新建、改建、擴建海岸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6.負責漁政管理、漁港監督、漁船檢驗和漁業電訊工作。依法管理與保.護全市漁業資源和水生野生動物。依法對全市漁港水域和漁船安全實施監督管理,査處漁船安全事故;依法實施漁船檢驗和船用產品檢驗。

7.負責漁業管理工作。指導養殖業發展,指導、協調深海和遠洋漁業開發活動,指導漁業產業結構調整;負責漁港、水產養殖病害防治網絡的規劃和建設管理;指導水產品市場與流通信息網絡的規劃和建設管理。

8.負責海洋與漁業科技管理工作。研究擬定海洋與漁業行業科技發展規劃及有關科學技術進步政策和措施,實施“科技興海”、“科教興漁”戰略。負責行業人才的培養教育和科研項目的研究成果管理。

9.貫徹執行國家海洋與漁業涉外方針政策。開展海洋與漁業有關國際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參與監督執行國家海洋與漁業公約和雙邊、多邊漁業協定。依法處理有關涉外事務。

10.負責海洋與漁業經濟的`計劃、統計、財務、信息、資料、檔案管理和服務工作。負責對海洋與漁業社團組織行業領導和業務指導,以及對地方政府的業務指導。

11.承辦地方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漁業局工作職責2

1.研究提出漁業發展戰略、規劃計劃、技術

進步措施和重大政策建議;起草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並監督實施。

2.負責漁業行業管理,指導漁業產業結構和佈局調整。

3.研究擬定漁業科研、技術推廣規劃和計劃並監督實施,組織重大科研推廣項目的遴選及實施。

4.研究擬定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漁業資源、漁業水域生態環境的政策措施及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管理。

5.代表國家行使漁政、漁港和漁船檢驗監督管理權;負責漁船、船員、漁業許可和漁業電信的管理工作;協調處理重大的涉外漁業事件。

6.研究提出漁業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規劃和措施並指導實施。

7.研究提出水產品加工業發展、水產市場體系建設和促進漁業國際貿易的政策建議。

8.負責漁業標準化和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9.負責水生動植物防疫工作;負責水產養殖中的獸藥使用、獸藥殘留檢測和監督管理,參與起草有關法律法規。

10.參與組織制定並監督執行國際漁業公約和多邊、雙邊漁業協定,組織開展國際漁業交流與合作;負責遠洋漁業發展規劃、項目審核和協調管理。

11.負責提出漁業行業投資計劃建議,組織項目初選;根據授權審批初步設計和概算,組織項目實施;負責項目的日常監督檢查及竣工驗收等工作。

12.指導漁業行業安全生產工作,歸口管理漁業防災減災工作,研究提出漁業救災資金分配建議。

13.負責漁業統計和信息發佈。

14.負責有關單位的業務歸口管理工作,指導有關社團組織的業務工作。

15.完成部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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