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代購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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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方: 地 址: 聯繫人: 聯繫電話:

社保代購服務協議

乙方: 地 址: 聯繫人: 聯繫電話: 合同簽訂時間:

甲乙雙方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國家、地方有關勞動和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經協商一致,特就甲方委託乙方代購社會保險事宜,簽訂如下合作協議:

一、資質認定

1.甲方是經當地工商行政及勞動部門批准,具有合法用工資質的企業單位。

2.乙方必須是在國家工商行政機關注冊,並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可,有資格向各類企業提供勞務服務的公司。

3.甲乙雙方均應提供相關證件: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並加蓋公司公章。

二、合作基本條件

1.甲乙雙方需保證按本協議約定,誠信守約,履行各自的義務,違約不履行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2.本協議所稱“委託人員”即代購社保對象:是指與甲方存在合作關係並在甲方場地內經營的各品牌專櫃員工。

3.乙方僅是按本協議約定承擔甲方委託代購社會保險的事務性工作,乙方與委託人員之間不產生任何勞動關係及僱傭責任。

二、協議期限

本協議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期滿經雙方協商可續簽。

三、合作內容

1.甲方委託乙方為委託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參保手續,及當委託人員有需要時辦理社會保險變更、轉移等手續;當委託人員發生工傷、意外、生育、醫療等情況時(代繳社保涉及的範圍),辦理相關福利待遇申報手續。

2.代理區域為: 省 市。

3.甲方負責每月 號前按時向乙方支付按本協議約定所購社會保險的社保金(企業和員工部分)詳見附表一)及每人每月¥ 元的服務費以有效的方式匯至乙方指定的銀行帳號,並承擔因延誤匯款而導致”委託人員”社會保險未能及時購買的責任。

4.甲方於當月 1 號前以傳真或郵件的形式將當月增、減員名單提交乙方(如遇節假日則應在節後第一個工作日將名單給予乙方)。

5.“委託人員”發生工傷事故,由此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和相關的事故處理費用由社會保險承擔,超出社保承擔費用外的由甲方承擔,乙方負責協助甲方處理事務性工作。(發生工傷事故時須24小時內電話通知及書面報告提交給乙方,以便及時上報社保管理中心)。

6.本協議期限內遇到社保年度調整,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費用中有關社會保險繳費標準,應按政府新頒佈的社會保險費調整比例做相應調整。乙方在當年政府公佈新

標準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據此調整費用數額。

7.乙方根據國家、地方社保的'規定及本合同的約定及時為甲方“委託人員”繳納社會保險,每月提供社保購買名單明細至甲方確認審核

8.若乙方在購買社會保險的過程中發生的漏買行為的應將實際未購金額退至甲方,並甲方有權扣除當月未購買員工的服務費,並由乙方承擔因漏買而導致”委託人員”社會保險未能及時購買的責任。

9.乙方應負責處理“委託人員”發生的工傷、意外事件申報、工傷認定、醫療期認定等相關事宜,並協助處理與此相關的勞動爭議。 10.

乙方每月在收到甲方費用後三個工作日內,開具合法有效的中山市服務業發票給甲方。 四、同期限與終止

1.合同期限屆滿,雙方均無續簽合同的意思表示。 2.因發生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履行不可能。

3.合同期內雙方非上述條款規定原因提出提前解約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對方。 五、合同爭議

1.雙方對已經(或將要)知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均負有保密的義務,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一方不得將保密信息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漏。任何一方違反保密義務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對受損失方均負有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責任。保密義務自本協議簽訂之日開始,到該商業祕密公開時為止,本協議的到期終止或解除均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

2.協議變更:本協議在履行中,如發現有未盡事宜或國家頒佈新的法律法規造成本協議條款必須修訂時,雙方可協商簽訂補充協議或附件,補充協議或附件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3.違約責任:甲乙任何一方違約且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違約方須按有關規定和責任大小賠償損失方相應的經濟損失。

4.協議解除:任何一方提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並經對方同意後可以提前解除本協議,同時解約方應承擔因提前解除協議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未提前30日通知或未經對方同意即解除合同的,應按照解除協議前六個月的平均服務費的三倍向對方支付違約金,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爭議解決:因執行本協議發生的和本協議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首先友好協商解決。如經協商不能解決,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六、附則

1.本協議條款與國家、省、市在本協議簽訂後新頒發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發生衝突時,以新頒發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為準。

2.本協議遇到不可抗拒或政策變化等原因致使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或雙方認為需要修改、補充時,由甲乙雙方協商處理。

3.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甲乙雙方簽字章蓋後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代表(簽字): 代表(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表一:中山市社會保險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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