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代理服務協議
甲方:長沙市優資人力資源有限公司
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相關法律的規定,經平等協商,甲、乙雙方就代辦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代辦服務項目
甲方接受乙方委託為乙方代辦員工五險一金(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和工傷保險、住房公積金)業務。
二、收費標準和結算
1、代辦費收費標準按甲方制定的全省統一收費標準收取(優資代辦服務收費標準附後);
2、付款方式為現金支付或銀行轉賬;
3、付款時間為合同簽定之日一次性付清一年的代辦服務費用(大寫 );
4、甲方收取的代辦服務費為税前費用;
5、代辦服務項目所需費用(包括代辦服務費和國家機關收取的相關費用)採取由乙方預繳到甲方賬户,甲方負責代辦,甲方憑收繳部門出具的收款憑證和約定的代辦服務費用與乙方及時結算。
三、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按照本合同收取代辦服務費;
2、甲方負責及時為乙方解答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相關問題;
3、甲方及時為乙方代辦所委託的事務並及時與乙方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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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按照本協議要求甲方全面及時完成代辦服務;
2、乙方負責及時收集和向甲方提供代辦服務所需相關資料,如有異動,乙方應及時修改並呈報甲方;
3、乙方按照本合同及時足額支付代辦事務所需的全部費用(包括代辦服務費和國家機關收取的相關費用)。
五、合同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自月日始至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
六、免責事由
1、乙方與公司員工之間產生的勞動爭議導致的一切法律後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因該勞動爭議產生的一切責任;
2、乙方委託甲方代辦的事務如違反法律法規及其相關政策的,甲方有權予以拒絕並不承擔違約責任。
七、爭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產生的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協商不成可通過正當法律途徑解決。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授權人簽字:
電話 :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
社保代理服務協議 [篇2]
甲乙雙方本着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原則,就乙方委託甲方提供社保代理事宜,經過友好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總則
1、代理員工係指乙方合法聘用的員工,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委託甲方提供服務的人員。
2、代理員工的社會保險費用由甲方以支票或銀行劃帳的形式來繳納。
3、代理員工的住房公積金費用由甲方以支票或銀行劃賬的形式來繳納。
二、甲方責任
1、甲方根據本合同附件一、附件二的約定,按時、按標準為代理員工提供服務。
2、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服務,如服務內容涉及其它費用,有關費用另行協商:
(1)、根據乙方書面或郵件通知的代理員工變更名單按月為乙方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2)、根據乙方書面或郵件通知的代理員工變更名單按月為乙方員工繳納住房公積金費用。
(3)、負責按國家規定處理代理員工病、生育、失業、傷、殘、亡等方面的事宜。
3、甲方變更辦公地點、聯繫電話、聯繫人、開户行、賬號等,必須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
三、乙方責任
1、按時向甲方支付代理費。
2、按時繳納乙方確認的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費用。
3、按照《勞動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做好勞動合同的簽訂和管理工作,乙方與其員工因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與甲方無關。
4、按照相關規定,做好代理員工的日常管理工作,協助甲方做好各項保險申報材料的準備工作,並確保時效性,因超過規定申報時間的而影響辦理進度的,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5、負責按國家規定處理代理員工病、傷、殘、亡等方面的事宜。
6、乙方變更辦公地點、聯繫電話、聯繫人、開户行、賬號等,必須提前15日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對方。
7、每月 日前,向甲方書面或郵件通知次月代理員工變更名單和服務事項變更情況。逾期未提供的或提供信息失真的,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費用
1、標準:乙方委託甲方代理各項事務須支付的代理費為 。
2、支付時間:
(1)乙方按月向甲方支付代理費,自雙方簽訂本合同之日起,乙方應於每月 日前將甲方為代理員工繳納保險的.代理費及代繳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費用一併匯付甲方銀行帳號(開户行: , 人民幣帳號: ),或以現金及支票方式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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