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監控員彙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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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快捷有效處理井下監控系統的故障,確保井下監控系統安全穩定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井下監控員彙報制度

1、井下監控員入井必須攜帶人員定位卡,發現一次30元。

2、地面呼叫時,在收到指令的情況下必須第一時間電話聯繫監控室或者通風科,若不執行,發現一次30元的經濟處罰。

3、每隔1小時必須向地面監控室彙報一次,彙報內容:“所在位置、監控系統運行情況、處理故障的完善情況、將要行走路線、目的.地”。

4、交接-班制度嚴格執行,協同當班所在區域巡迴員相跟交接-班,發現一次給予100元的處罰。發現倆次給予停工處罰。

4、要求監控員將每班所完成任務的情況或者下班需要安排的事項和需要帶的設備提前彙報通風科值班員並記錄清楚,出井後必須認真如實填寫班中所做的事項,如發現弄虛作假、胡編亂造給予每次50元的經濟處罰,若問題重大,根據情節給予加重處罰。

井下監控員彙報制度 [篇2]

1、監控員必須二十四小時不間斷值班,分三個班次,堅持八小時工作制,不準私自換班或替班。

2、接-班人必須提前二十分鐘到崗,詳細問清上一班的監控情況和任務落實情況;接-班人員接-班不清楚或不負責任,出現問題,由本班負責。

3、交-班人員必須在交-班前做好一切交-班準備工作,查清並交代安全隱患,情況説清,問題説透,搞好環境衞生,填寫好交接-班記錄。

4、監控員必須做到眼勤、腦勤、口勤、手勤、腳勤,嚴禁懶崗、睡崗、脱崗。

5、監控員必須認真學習《煤礦安全規程》中有關監測監控的基本知識,學會學通計算機及應用軟件的正確使用與維護,能夠獨立安裝調試系統軟件。

6、監控員必須有責任心,必須認真監視顯示屏上所顯示的各種信息,出現問題及時向主管領導彙報,以便採取必要措施防範於未然,保障礦井生產安全。

7、監控員必須經常與井下維修人員溝通,及時根據井下變動情況更改相應位置和傳感器的報警點、斷電點和覆電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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