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傷亡事故考核制度

來源:文萃谷 2.02W

為確保礦井正常生產秩序,減少機電環節事故影響,充分抓好有計劃性檢修,特制定礦井。

非傷亡事故考核制度

一、本制度各項考核適用於井下各隊組。

二、井下采掘隊組實行“四六”製作業,礦井對機電設備的維護與檢修集中在檢修班進行,各單位不得以任何藉口佔用檢修班時間,特殊情況必須經調度室同意,否則按事故進行處罰。

三、各單位由區隊長負責,根據所轄管設備台數,配齊機電檢修人員,保證檢修工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

四、各單位根據設備運行情況,如需延長檢修時間,必須提前向調度室申報,並填寫檢修工作票,同時制定相應的檢修組織措施。否則,追究責任單位區隊長的責任。

五、由於井下隊、皮帶隊的原因影響直接隊組生產,每影響1分鐘處罰10元。

六、發生皮帶斷帶、供電出現大事故,除按第五條規定考核外,每次加罰1000元,並聯責相關單位負責人500元。

七、若發生非傷亡事故超過2小時,隊幹或機電副隊長必須到現場組織處理。否則處罰隊幹及機電隊長200元;機電事故超過2小時以上時,對事故單位隊幹每分鐘處罰10元。

八、凡每次發生非傷亡事故,根據實際情況,分管礦領導必須組織分析,追究責任,制定防範措施。

九、檢修更換設備必須保證安全運行24小時,否則,每影響1

分鐘,罰機分廠10元。

十、因材料、配件、設備組織不到位,影響生產及材料、配件、設備發生質量事故影響生產者,每分鐘處罰職能科室10元(機電科、供應科)。

十一、井下各單位發生機電事故必須及時彙報。對事故隱瞞不報,延誤事故處理時間,造成損失者,對區隊長及跟班隊幹各處罰200元,並通報批評。

十二、因睡覺或脱崗拉回煤一次處罰皮帶司機200元。

調度室

2017年1月4日

非傷亡事故考核制度 [篇2]

第一條 為嚴肅對生產非傷亡事故的責任追究,有效遏制和防範生產責任事故發生,確保公司井上、下生產系統均衡、有序的運行,根據《xx煤炭生產非傷亡事故問責及考核(暫行)規定》,結合公司生產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適用範圍和職責擔負

(一)採煤、掘開、機電、運輸、通風、抽採、維運工區以及洗煤廠、物資供應、生活後勤等部門,凡發生影響生產且不涉及人員傷亡的事故,或因管理責任和各類隱患造成井區、隊組停產的事故(件),均屬煤炭生產非傷亡事故,都要對負有事故責任的領導幹部實施問責。

(二)工區、部室行政正職是本部門生產經營的第一責任者,同級黨組織主要領導也要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相關副職對分管部門、隊組和業務管理範圍負管理責任。

(三)各工區、部門必須對所屬範圍內的全部作業活動和所有崗位的職責範圍、工作要求及標準進行明確界定。因職責不清、責任不明,致使要求及標準未進行明確界定的,對事故工區、部門黨政正職實施問責。

第三條 公司成立非傷亡事故問責領導組

(一)組長由總經理擔任。副組長由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及相關總經理助理擔任。成員單位由總調度室、生產科、安監部、組織部、紀(監)委等部門組成。

(二)領導組辦公室設在總調度室,負責日常事故組織分析、統計、報告整理、通報下發、獎罰兑現以及相關報表、文件等業務。

第四條 問責形式

對照相關領導幹部在事故的發生(或起因形成)中的應負責任,結合事故性質、情節、後果以及對後續生產組織造成的影響,給予以下處罰:

(一)經濟處罰;

(二)誡勉談話:

(三)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

(四)黨紀、政紀處分。

以上處理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幾種處理形式並用。

第五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500—1000元的經濟處罰。

(一)造成全礦礦井停產2小時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整個採區或兩個以上採掘面(含兩個採掘面)停產4小時以上的事故。

(三)造成採掘面(或隊)停產12小時及以上的事故。

(四)礦井主要安全生產系統環節(主提升、主供電、主排水、瓦斯抽放、安全監控以及主通訊系統)停產2小時及以上的事故。

(五)雖未造成停產,但按作業計劃計算累計影響商品煤產量2000噸以上、品種煤產量1000千噸以上以及掘進進尺10米以上的事故。

(六)造成一次主扇無計劃停運5分鐘以上,局扇無計劃停運2台(次)以上的事故。

(七)雖影響程度及損失不達上述標準,但對當前生產組織具有典型意義和長遠影響的生產事故。

第六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1000—3000元的經濟處罰。

(一)造成全礦礦井停產4小時以上的事故。

(二)造成整個採區或兩個以上採掘面(含兩個採掘面)停產8小時以上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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