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監護人的義務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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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人的設立主要是為了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合法權益,監護不僅是一項權利,更是一種職責和義務。那麼,監護人對被監護人負有哪些義務和責任呢?詳情請閲讀下文。

談監護人的義務和職責

監護人員負有保護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義務。在實施義務教育中,國中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主要應承擔如下義務和責任:

1、必須按時送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人學;

2、必須保證適齡的`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接受完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得讓他們中途停學;

3、應按規定,交納政府規定的義務教育雜費;(生活確實困難,無力支付雜費的家庭可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減免)。

4、必須創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環境,配合學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監護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長。

根據《義務教育法》第十五條規定,對於那些未經批准,拒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以及讓正在國小、國中就學的子女或被監護人中斷學業的家長,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分別情況,給予批評教育,罰款或其他行政處分,開採取有效措施,責令他們送子女或被監護人人學。

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是: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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