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招聘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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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委託方):

委託招聘服務協議

乙方(受託方):

甲方委託乙方開展招聘業務,雙方以"公平,公正,守信,誠意"為原則,達成以下協議:

1. 在雙方協議期限內,由乙方為甲方提供人員代理招聘服務。

2. 代理招聘服務費為300元/人,支付方式為工作時間每滿一個月支付100元/人,直至滿三個月後支付完畢。以30日為月週期,不足25日無須支付服務費。

3. 甲方應按實際崗位需求完整,並承諾工作內容、時間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以及社會公德。因乙方係為甲方提供招聘代理服務,乙方根據甲方的需要如實提供應聘者資料,乙方對應聘者資料負有審查責任。因乙方為應聘者提供職介服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薦的應聘者收取任何費用。

4. 甲方可與乙方商議每次代理的服務範圍。甲方未與乙方商議的,即視作默認為委託乙方負責對應聘資料進行初步篩選。

5. 甲乙雙方在代理招聘期間應保持密切聯繫,甲方在委託代理招聘期間可向乙方瞭解應聘進展,乙方在代理甲方招聘過程中,有義務向甲方反饋招聘進展的情況,並提出調整應聘條件,崗位待遇等建議。

6. 乙方可根據甲方商定的時間,地點,安排甲方與經乙方初步篩選的應聘人員進行面試,甲方根據面試情況確定意向錄用人員。

7. 甲方對乙方推薦的候選人進行面試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錄用的決定,並反饋給乙方,否則視作推薦成功。

8. 甲方在錄用人員後,應依法與所錄用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辦理用工登記手續,繳納工傷保險、支付勞動報酬。對甲方拒絕或拖延與所錄用人員簽訂勞動合同,辦理用工登記手續,支付工資等的,一經查實,乙方有權拒絕繼續代理髮布招聘崗位。對情節嚴重的,乙方有權隨時中止本協議。

9. 甲方在錄用人員後,應向乙方反饋錄用人員的工作情況,以便乙方工作人員及時做好信息處理和回訪工作。

10. 乙方所進行的代理招聘地點範圍不得在甲方所在地區(五區範圍)。

11. 對於因甲方崗位待遇前後不符,虛報工資等不誠信行為而造成求職者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12. 本協議有效期自2011年6月 13日2011至12年月31日。

13. 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14.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

經辦人:

日期:2011年6月13日 日期:2011年6月13日

委託招聘服務協議 [篇2]

甲方(委託方):

乙方(受託方): 甲乙雙方經平等友好協商,以執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為前提,在合理、規範、共同發展的前提下,就甲方委託乙方提供代理招聘一事,達成合作協議如下:

一、甲方權利與義務

1、提供營業執照、公司簡介並詳細填寫《委託招聘申請登記表》,該文件和招聘簡章均作為本協議的附件,與該協議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2、甲方有權終止本協議的權利,終止後按本協議第三條第2、3款結算費用;

3、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真實的與招聘相關的資料(如工資、休息日、企業情況、企業經營狀況),不得弄虛作假。否則,為此造成的人員流動、離職則被看作服務完畢;

4、甲方對乙方推薦的候選人進行面試後,應在2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錄用的決定,並反饋給乙方,否則視作推薦成功;

5、當場面試時,甲方不能將自己的聯繫方式告訴求職人員,也不能向求職人員索要聯繫方式,否則被看作服務完

畢。只有明確通知工作人員後或在錄用通知書上簽字後,方能聯繫求職人員;

6、因乙方為應聘者提供職介服務,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薦的應聘者收取任何費用;

7、對於因甲方崗位待遇前後不符,虛報工資等不誠信行為而造成求職者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

二、乙方權利和義務

1、乙方在合同期間,將根據甲方的要求(參見委託招聘申請登記表)為甲方招聘所需人選,並經過代理面試後,推薦給甲方;

2、乙方依次推薦經過乙方篩選後符合甲方要求的人員,並提供相應的推薦材料,直到甲方找到合適崗位的人員;

3、對乙方提供的人選,保用期後,即視為此次招聘成功,乙方按本協議第三條第1款收取委託代理招聘服務費;

4、對於在保用期內,上崗人選與用人單位任一方解除聘用關係,乙方將就此崗位迅速無償地為用人單位最多再提供三名合適的人選,相應代理工作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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