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薪酬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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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薪酬改革背景

銀行薪酬改革方案

戰略投資中心兼具集團公司職能中心和業務部門的雙重屬性,所開展的投行業務有着鮮明的行業特點。集團現有考核體系與投行業通用的薪酬制度和分配機制區別很大,投行人員薪酬普遍低於行業內標準,且固定薪酬所佔比例高於行業內標準,薪酬水平與業績水平掛鈎體現不足。通過薪酬制度改革,採用與投行業慣例接軌的薪酬制度和分配機制,形成以職級為基礎,項目考核制度為保障的薪酬體系,能夠更好地發揮在職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吸納優秀人才加盟,為投行業務迅猛發展提供製度保證。

二、薪酬體系

(一)薪酬構成

薪酬總額=崗位薪酬+項目獎+津貼+補貼

其中:(1)崗位薪酬、津貼、補貼與現行薪酬制度中的規定相同。

(2)項目獎:在項目完成後,由集團公司根據該項目的考核辦法進行評定和兑現。項目實施過程中,不再對項目進度進行月度考核。

(二)項目獎適用範圍

項目獎適用的條件:1、項目的獨立性較強,一個工作團隊可單獨完成;2、項目獎的評審標準可量化,便於單獨考核;3、項目的成果或效益明顯。

項目獎主要適用於IPO、再融資、引進股權投資、資產證券化、項目併購、創新類非銀行融資、金融項目等。

三、 項目考核實施

(一)制定項目考核辦法

每個項目立項時,需確定項目組成員,制定項目考核辦法。

1、應綜合考慮公司發展戰略、項目類型、規模、難易程度等因素,制定項目考核與獎勵辦法,並簽訂目標責任書。

2、法務、財務等配合人員的考核可根據不同項目的實際情況,納入職能部門考核或作為項目組成員進行考核。

(二)考核方式的選擇

根據項目的.特點,可選擇下述兩種考核方式:

1、項目費用包乾制

項目預算中應充分考慮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項合理支出及獎勵額度。項目完成後,結餘費用以獎勵的形式發放

即:項目獎勵=項目包乾價格-項目支出

=融資(或投資)額*包乾費率-項目支出

(1)建議項目包乾費率如下:

(2)項目支出主要包括:保薦費、承銷費、審計費、律師費、諮詢費、評審費、顧問費、上網發行費、登記費、印刷費、翻譯費、業務招待費、差旅費、交通費、辦公費、通訊費等各項合理支出。

2、定額獎勵制

項目立項時明確該項目的完成期限和獎勵金額,提前或延後完成將相應增加或減少獎勵金額。出現嚴重超期的,可更換項目組成員。

建議獎勵比例如下:

(三)項目獎兑現及分配

1、 項目結束三個月,由集團公司依據項目完成時間和取得的成果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價和結算,兑現獎勵。

2、中心提取獎勵金額的10%,統一分配;其餘獎金留存一定比例的風險準備金後,由項目組進行分配;風險準備金在項目結束一年後發放至項目組。

(四)項目考核辦法的修訂

項目實施過程中,如有影響項目進展的重大情況發生,應及時修訂項目考核辦法。

附件:投行業務項目獎勵辦法

億利資源集團投行業務項目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億利資源集團投行業務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投行業務持續、穩健、健康發展,根據集團公司實際情況並參考國際國內投行慣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獎勵是指按單個項目業績核定的獎勵,主要適用於IPO、再融資、引進股權投資、資產證券化、項目併購、創新類非銀行融資、金融項目等。

項目獎勵分配對象包括:

(一)戰略投資中心;

(二)項目組成員,包括項目負責人、其他項目參與人;

(三)項目支持人員,包括為項目提供支持和綜合服務的中後台人員及協作人員。

第三條 項目獎勵堅持以下原則:

(一)強化激勵原則,指項目獎勵與員工所參與項目的工作成果及其個人貢獻直接掛鈎;

(二)定向分配原則,指項目獎勵的一定比例直接分配至戰略投資中心,剩餘部分在項目組成員和項目支持人員中進行考核分配。

(三)按勞分配、多勞多得、少勞少得、不勞不得。

第二章 獎勵標準

第四條 項目獎勵與項目組的工作成果掛鈎,計算方式有兩種:

(一)項目包乾制

項目獎勵=項目包乾價格-項目支出

1、項目立項時,項目組與公司簽訂項目包乾責任書,確定包乾價格時,應充分考慮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各項合理支出及獎勵額度。項目包乾費率為

2、項目支出主要包括:保薦費、承銷費、審計費、律師費、諮詢費、評審費、顧問費、上網發行費、登記費、印刷費、翻譯費、業務招待費、差旅費、交通費、辦公費、通訊費等。

(二)定額獎勵制

項目立項時,項目組與公司簽訂項目責任書,明確該項目的完成期限和獎勵金額,提前或延後完成將相應增加或減少獎勵金額。出現嚴重超期的,可更換項目組成員。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合理支出實報實銷。

定額獎勵額度見下表

第五條 項目實施過程中,如有影響項目進展的重大情況發生,應及時修訂項目責任書。

第三章 獎勵核算與發放

第六條 項目結束三個月,由集團公司依據項目完成時間和取得的成果,對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價,由集團財務管理中心對各項支出和費用進行結算,由集團人力資源中心按本辦法之規定核算發放項目獎勵。

第七條 戰略投資中心提取獎勵金額的10%,統一分配;其餘獎金留存一定比例的風險準備金後,由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組成員和支持人員的工作表現和業績貢獻情況進行考核分配;風險準備金在項目結束一年後發放至項目組。

獎勵分配方案應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八條 項目獎分配時間和比例如下:

第九條 項目出現重大風險事項或在項目進行過程中損害公司利益的,項目負責人應負直接責任。集團公司將視風險性質、嚴重程度及損失大小等因素,扣減項目負責人的獎勵。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辦法所涉及的獎勵均為税前標準,個人所得税由個人承擔、公司代扣代繳。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照公司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司批准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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