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監督管苛理制度

來源:文萃谷 2.02W

一、食品市場主體准入登記制度

食品安全監督管苛理制度

流通環節食品經營者應當依法申請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未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從事食品經營活動。

(一)《食品流通許可證》審查批准。對申辦許可證的經營者,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屬地管轄原則,依據《吉林省食品流通許可證管理辦法(試行)》進行認真審查,按從事食品流通經營活動的經營場所發放《食品流通許可證》。

(二)工商登記註冊。必須堅持先證後照、依法登記原則。對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等前置審批文件的,不得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對未依法取得許可證照從事經營活動的,要依法進行嚴肅處理;對改變許可項目、許可證到期的食品經營者,要及時責令其限期辦理變更登記或重新辦理,逾期不辦的,要依法註銷許可證。

(三)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經營者,不予辦理市場準入登記:

1.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的;

2.已經取得的《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相關批准文件被吊銷、撤銷或者有效期屆滿後未依法重新辦理許可審批手續的;

3.個體工商户吊銷《營業執照》不滿六個月的;

4.偽造、塗改、使用他人《食品流通許可證》的;

5.國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不得從事經營活動的。

(四)接受社會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公示審批辦理《食品流通許可證》的相關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二、食品市場質量監管制度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食品質量管理,嚴把食品質量准入關。對不符合國家相關規定的食品,應當採取責令停止銷售、退回供貨方、銷燬等措施,清理退出食品市場。

(一)食品市場質量准入管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做好下列工作:

1.監督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貨查驗制度,督促食品經營者嚴格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證明文件;

2.督促食品經營者建立並執行進銷貨記錄制度, 鼓勵有條件的經營者建立電子進貨查驗記錄和質量自檢制度;

3.監督市場開辦者、櫃枱出租者、展銷會舉辦者建立並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積極引導食品經營者建立“場廠掛鈎”、“場地掛鈎”等協議准入制度;

5.開展食品質量抽樣檢驗,重點強化對消費者申(投)訴集中和與人民羣眾生活密切相關種類食品的抽樣檢驗,確保上市食品質量安全。

(二)食品退市監管。對下列食品,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責令退出市場:

1.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

2.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

3.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羣的主輔食品;

4.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黴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雜使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製品;

6.未經動物衞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製品;

7.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8.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9.無標籤的預包裝食品;

10.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經營的食品;

11.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內容與實際不符的食品;

12.沒有中文標籤、中文説明書或者中文標籤、中文説明書不符合規定的進口預包裝食品;

13.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

(三)食品退市的處理。

1.對標籤、標識或者説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但內在質量合格的食品,應當責令停止經營、退回食品生產者;在食品生產者採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情況下,可以繼續銷售,銷售時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明示生產者採取的補救措施;

2.對經檢驗確定為內在質量不合格的食品,要及時下架,並依法處理;

3.對已經售出的涉及人身健康安全的有毒有害食品,要通過公告、通知等方式追回或責令經營者追回;

4.對其他行政機關公佈的屬於退市的食品,要依法處理,並採取退市措施,清出市場;

5.對不主動退市、責令退市後仍不退市或者名義上退市實際仍以其他方式繼續銷售的,應依法從重處罰。

(四)退市食品消費警示。對轄區發現的退市食品的有關信息,應當及時向社會公示,向消費者發佈消費警示。

(五)退市食品跟蹤監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退市的不合格食品記錄在案,以備查詢。要適時進行跟蹤回訪,確保不合格食品真正退出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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