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會計核算探討論文

來源:文萃谷 2.07W

所得税是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徵收的一類税收。又稱所得課税、收益税。下面是小編為你整理的所得税會計核算探討,希望對你有幫助。

所得税會計核算探討論文

  所得税會計核算探討

目前,我國會計準則採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税。該方法以資產負債觀為基礎。創新點是從資產負債表角度出發,提出了暫時性差異的概念,並且當税率或計算基礎變動時,按照預期税率對遞延資產或負債進行調整。其優點是:遞延所得税資產更符合資產定義,會計信息相關性較強,更符合決策有用觀。針對這種方法的應用很多文獻資料及相關學者總結了詳細的核算程序,包括:確定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確定資產、負債的計税基礎;確定暫時性差異,並用未來可税前列支金額分別確定資產、負債導致的是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還是應納税暫時性差異;計算遞延所得税資產和遞延所得税負債的確認額或轉回額;計算當期應交所得税額;確定當期所得税費用。然而,由於2006年頒佈的新會計準則體系提出了許多新的理念和概念,致使所得税會計核算的方法也發生了一定程度的變化。其中對核算程序中幾個關鍵問題的正確理解是進行所得税會計核算的前提條件之一。本文擬將對上述程序中幾個關鍵問題進行具體探討。

一、計税基礎

税法與會計目標的不一致性導致了所得税會計的出現。會計核算依照企業會計準則操作,而企業向税務部門繳税時卻是以税法的相關規定為基準。由此使得會計上確認的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税法確定的不同。資產和負債的計税基礎應按照會計準則中對資產和負債賬面價值的確定方法,以適用的税收法規為基礎進行再調整。一般而言,資產在初始取得時賬面價值和計税基礎相等,只是在後續的處理中由於會計和税法很多規定不一致導致兩者存在一定的差異。資產的計税基礎=取得成本-按税法規定以前期間已經税前扣除的累計金額。這裏的“已經”,是指按税法規定過去和現在已扣除的金額。扣除後的餘額代表按税法規定,就涉及的資產在未來期間計税時仍然可以税前扣除的金額。如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長期資產在某一資產負債表日的計税基礎是指其成本扣除按照税法規定已在以前期間税前扣除的累計折舊額或累計攤銷額後的金額。負債的計税基礎一般等於賬面價值, 但從費用中提取形成的負債, 賬面價值與計税基礎有可能不一致。負債的計税基礎=賬面價值-按税法規定未來可予税前扣除的金額。注意這裏的“未來”, 是指按税法規定現在不能在賬面價值中扣除, 等 “未來”也就是實際發生時才可扣除。如按照會計規定確認的某些預計負債。

二、暫時性差異

所得税會計對暫時性差異的定義是指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税基礎之間的差額;未作為資產和負債確認的項目,按照税法規定可以確定其計税基礎的,該計税基礎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也屬於暫時性差異。所得税會計取消了舊準則中時間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僅提到暫時性差異。這是因為,一方面暫時性差異比時間性差異範圍更廣,即所有的時間性差異都是暫時性差異,但暫時性差異還包括一些不屬於時間性差異的內容。如企業併購中的.折價或溢價成本;資產被重估並調整了賬面金額等;另一方面,永久性差異從資產負債表角度考慮,不會產生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税基礎的差異,即不形成暫時性差異,對企業在未來期間計税沒有影響,不產生遞延所得税。筆者認為,雖然準則中未提到永久性差異,但在教學或實務中必須正視這類差異的存在,並且要將其和暫時性差異分開。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直接計入其中。常見的永久性差異:國債利息收入、“三新”技術費用、捐贈、工資調整、超過税法規定扣除範圍的業務招待費、工資和其他不能在税前扣除的各種開支等。

三、應納税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暫時性差異按照對未來期間應税金額的影響分為應納税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形成應納税暫時性差異的包括:資產賬面價值大於計税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小於計税基礎(不包括特殊項目);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包括:資產賬面價值小於計税基礎;負債的賬面價值大於計税基礎(不包括特殊項目)。應納税暫時性差異是指將來產生應納税金額的差異,表示將來要多交税,現在應少交税。將來要交税,在應納税暫時性差異產生當期,確認相關遞延所得税負債,現在少交税就要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中扣除。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將來產生可抵扣的暫時性差異,表示將來少交税,現在應多交税。將來少交税,在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當期,符合確認條件的情況下,形成一項遞延所得税資產,現在多交税應在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時加上。另需注意特殊問題。(1)可能影響所得税會計核算的資產或負債。税法與會計準則相比,在下列會計事項(不限於)有不同的規定,有可能產生應納税暫時性差異或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固定資產折舊方法和折舊年限的不同;無形資產攤銷方法和攤銷年限的不同;自創無形資產攤銷成本的不同;資產計提減值損失的不同;權益法核算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等相關項目的確認和計量的不同;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損益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公允價值計量模式的投資性房地產的不同;預提費用所形成的非實現負債的不同;某些預收、應付款等,在收入、費用的確認和計量上產生的不同。(2)特殊項目:未作為資產、負債確認的項目所產生的暫時性差異,如籌建期間發生的費用;可抵扣虧損及税款抵減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為可抵扣暫時性差異。(3)遞延所得税資產和遞延所得税負債的確認。企業在計算確定了應納税暫時性差異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後,應當按照所得税準則規定的原則確認與應納税暫時性差異相關的遞延所得税負債和與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相關的遞延所得税資產。遞延所得税資產和遞延所得税負債都是時點指標而不是時期指標。遞延所得税資產和負債,不僅反映當期發生額而且是一個累計額。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税資產或負債,其計量依據為:“遞延所得税資產”的餘額=該時點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當時的税率;“遞延所得税負債”的餘額=該時點應納税暫時性差異×當時的税率。當期末餘額大於期初餘額時,為新增額,當期末餘額小於期初餘額時,為轉回額。同時應注意,遞延所得税資產與遞延所得税負債兩賬户的餘額應為扣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商譽以及營業外收入後的遞延所得税資產和遞延所得税負債金額。

四、所得税相關賬務處理

企業除應設置“所得税費用”和“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這兩個科目外,另需增加資產類科目“遞延所得税資產”和負債類科目“遞延所得税負債”。本期應納税所得額=會計利潤+(-)納税調整事項(這裏的納税調整事項主要包括暫時性差異和永久性差異);計算遞延所得税資產或遞延所得税負債;本期所得税費用=本期應交所得税+(期末遞延所得税負債-期初遞延所得税負債)-(期末遞延所得税資產-期初遞延所得税資產)(説明:公式中的期末遞延所得税資產或負債不包含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交易的所得税影響)。賬務處理為:借記“所得税費用”、“遞延所得税資產(增加)”、“遞延所得税負債(減少)”,貸記“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遞延所得税負債(增加)”、“遞延所得税資產(減少)”。

[例]某公司2007年利潤總額為2400萬元,該公司適用所得税税率為25%。遞延所得税資產及遞延所得税負債不存在期初餘額。本期發生與所得税核算相關的情況:2007年1月開始計提折舊的一項固定資產,成本1200萬元,使用年限10年,淨殘值為0,會計按雙倍餘額法計提折舊,税法按直線法計提折舊,假定税法其他規定與會計相同;期末持有的交易性金融資產成本為600萬元,公允價值為1200萬元;向關聯方捐贈現金400萬元;違反環保規定罰款200萬元;期末對持有的存貨計提了60萬元的存貨跌價準備。會計處理過程如下:

2007年應交所得税:

應納所得税額=2400+120+400(捐贈)-600+200(罰款)+60=2580萬元

應交所得税=2580×25%=645萬元

遞延所得税資產=60(存貨跌價準備)+120(折舊差異)=180×25%=45萬元

遞延所得税負債=600(交易性金融資產升值差額)×25%=150萬元

遞延所得税費用=645+150-45=750萬元

會計分錄為:

借:所得税費 750

遞延所得税資產 45

貸:應交税費――應交所得税 645

遞延所得税負債 150

遞延所得税資產意味着企業已支付的所得税超過其應支付的部分,因而可用於抵減未來應納税所得額。如果企業預計在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税所得額用於抵扣,那麼遞延所得税資產和其他資產一樣也應減記其賬面價值。對此,美國財務會計準則規定,企業應設置“備抵計價”科目,並在資產負債表中作為“遞延所得税資產”項目的減項列示。我國有的學者認為應把遞延所得税資產的減值計入“營業外支出――遞延所得税資產減值”明細科目。筆者認為,也可和其他資產一樣將遞延所得税資產發生的減值直接計入損益類科目“資產減值損失”,會計分錄為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遞延所得税資產”。

參考文獻:

[1]會計準則研究組:《最新企業會計準則講解與操作指南》,東北財經出版社2007年版。

[2]賈守華:《財務會計學》,吉林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

[3]劉永澤、陳立軍:《中級財務會計》,東北財經出版社2009年版。

[4]趙冰楓:《簡談新企業所得税會計準則對企業所得税會計處理的影響》,《中國總會計師》2011年第1期。

  所得税簡介

所得税是各地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税收入的定義和徵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税。所得税又稱所得課税、收益税,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徵收的一類税收。

所得税(香港稱“入息税”,中國大陸、台灣、日本和韓國稱“所得税”,英文income tax)是税種之一類,按自然人、公司或者法人為課税單位。世界各地有不同的課税率系統,例如有累進税率也有單一平税率多種。

所得税,是指對所有以所得額為課税對象的總稱。有些國家以公司為課税的稱作企業課税,這經常被稱為公司税,或公司收入税,或營利事業綜合所得税。

有些國家以個人收入課税的。個人所得税為法律規定,自然人應向政府上繳的收入的一部分。各地政府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税收入的定義和徵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税。全世界所有的國家中僅只有巴林和卡塔爾這兩個中東小國民眾不用繳所謂的所得税。

  所得税的主要特點

第一:通常以純所得為徵税對象。

第二:通常以經過計算得出的應納税所得額為計税依據。

第三:納税人和實際負擔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調節納税人的收入。特別是在採用累進税率的情況下,所得税在調節個人收入差距方面具有較明顯的作用。對企業徵收所得税,還可以發揮貫徹國家特定政策,調節經濟的槓桿作用。第四:應納税税額的計算涉及納税人的成本、費用的各個方面,有利於加強税務監督,促使納税人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和改善經營管理

在新中國成立以後的很長一段時間裏,所得税收入在中國税收收入中的比重很小,所得税的作用微乎其微,這種狀況直到改革開放,特別是20世紀80年代中期國營企業"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以後才得以改變。中國現行税制中的所得税税類税收包括企業所得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税、個人所得税等3個税種。

中國企業所得税納税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税的納税人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除外)。

居民企業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繫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税。

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中國所得税率企業所得税的税率為25%。此外為了重點扶持和鼓勵發展特定的產業和項目。規定了兩檔優惠税率:20%和15%。

從性質上看,對所得收益的分類可以分為四類:

所得税—個人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等;

利得税—資本利得(資本活動帶來的);

收益税—土地收益,房產收益;

社會保險税(對個人所得的一種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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