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國家請假條例最新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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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請假是有頒佈一些條例的,這是我們都要遵守的,這些條例是怎樣規定請假條的呢?下面就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的國家請假條例內容,希望大家喜歡。

2017年國家請假條例最新規定有哪些

  國家請假條例節選

(1949年12月23日政務院發佈 根據1999年9月18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07年12月14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一條 為統一全國年節及紀念日的假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節日:

(一)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節,放假3天(農曆除夕、正月七年級、八年級);

(三)清明節,放假1天(農曆清明當日);

(四)勞動節,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節,放假1天(農曆端午當日);

(六)中秋節,放假1天(農曆中秋當日);

(七)國慶節,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第三條 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及紀念日:

(一)婦女節(3月8日),婦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節(5月4日),14週歲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兒童節(6月1日),不滿14週歲的少年兒童放假1天;

(四)中國人民解放軍建軍紀念日(8月1日),現役軍人放假半天。

第四條 少數民族習慣的節日,由各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該民族習慣,規定放假日期。

第五條 二七紀念日、五卅紀念日、七七抗戰紀念日、九三抗戰勝利紀念日、九一八紀念日、教師節、護士節、記者節、植樹節等其他節日、紀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條 全體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當在工作日補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適逢星期六、星期日,則不補假。

  國家各種請假的規定

產假及哺乳假(帶薪)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規定:有不滿一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病假(按以下規定)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1、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2、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第四條規定:醫療期三個月的按六個月累計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病假待遇: 病假在六個月內的,按連續工齡的長短髮給工資,不満2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60%,2年—4年的,。本人工資的70%,4年—6年的,發給本人工資80%,6年—8年,支付本人工資90%。8年以上者,發給其100%。停止工作醫療期超過6個月的,發給疾病救濟費。連續工齡不満一年的,發給本人工資40%,1年—3年者,發給本人工資50%,3年以上者,發給本人工 資60%

探親假(按以下規定)

《關於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發[1981]36號)已有較全面的規定。其中規定,勞動者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日;未婚者探望父母的,每年給假一次、20天,若兩年休假一次,則可給假45天;已婚者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20天。還規定,可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休息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凡實行休假制度的勞動者(例如教師所休的寒、暑假),應在休假期間探親,若休假期較短,可予補差,探親假與路程假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或稱基本工資)發給。國務院上述規定發佈較早,對於三資、民營、私營企、事業單位是否適用該規定未作規定;集體所有制企業是否適用,由省級人民政府自行規定。

年休假(帶薪)

《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第一條 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國家請假注意事項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第五條 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第七條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於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於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條 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髮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 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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