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上市問題研究

來源:文萃谷 1.07W

保險業界普遍認為,通過保險公司發行股票上市的方式來籌集社會閒散資金,擴充資本實力,已成為當務之急,也是保證保險公司可持續發展和加快發展的最佳策略選擇。下面是yjbys小編分享的一些相關資料,供大家參考。

保險公司上市問題研究

  一、保險公司對資本的需求與籌資方式的選擇

保險公司同其它企業一樣,為了保證經營的安全性而需要一定量的資本。保險公司與其它企業所不同的是,它所經營的是風險。因此,保險公司承擔的風險金額越大,其所需的資本金也就越多。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應當具有與其業務規模相適應的最低償付能力。保險公司的實際資產減去實際負債的差額不得低於金融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數額:低於規定數額的,應當增加資本金,補足差額。”“經營財產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當年自留保險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本金加公積金總和的四倍。”《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7條也規定:“在全國範圍內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五億元:在特定區域內經營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保險公司管理規定》第13條還規定:“保險公司每申請增設一家分公司或省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增加資本金至少人民幣五千萬元。”由此可見,保險公司的業務規模必須與其資本保持匹配,並應隨着保險公司的發展和業務規模的不斷擴大而追加其資本。由於一個完整的保險市場中存在着直接保險和再保險市場,因此,往往可以通過再保險市場的安排在一定程度上彌補直接保險公司的資本不足。然而,再保險公司同樣也要受到政府的監管,也必須符合政府的最低資本要求。因此,保險公司雖然通過再保險安排可以擴大其業務規模,彌補其資本的不足,但必須以再保險市場的資本要求下的承保能力為限。

對於保險公司經營所需資本以及追加資本的籌集渠道,我國《保險公司財務制度》第7條規定:“公司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採取國家投資、各方集資或者發行股票等方式籌集資本。”而追加資本則可以通過自我積累、增資擴股、引進外資和發行上市等各種途徑。自我積累方式雖然具有成本最小的優勢,但是通過自我積累很難在短時期內獲取大量的發展所需的資本金;而增資擴股、引進外資也只是權宜之計。相比之下,上市融資雖然具有較高的籌資費用以及支付紅利或股息的壓力,而且還必須考慮信息不對稱所引發的較高交易成本和雙重納税的税收成本,但是,在我國現有經濟體制和市場條件下,保險公司的上市融資不僅可以使保險公司永久性地佔有這一部分資金,無須還本,而且還具有其它方式所不具備的優勢。

  二、保險公司上市是最佳選擇

在開放的充分競爭的保險市場環境中,保險公司上市具有較大的制度優勢。表現在:

1、可以提高上市保險公司的承保能力。上市保險公司多元化的資本供給機制,既可以在極短的時間內集中大規模社會資本,改變資本短缺的被動局面,又可以將保險市場的經營風險分散到資本市場、商品市場及至整個市場體系中去,為保險業的穩健經營和可持續發展準備基礎性的制度條件。

2、可以提高上市保險公司的國際競爭能力和抗風險能力。目前民族保險業的資本總額只有200億人民幣,而最早進入中國的美國國際集團,其股東權益是271億美元,至於在中國設立合資保險公司的德國安聯和法國安盛公司,其股東權益分別是261億美元和150億美元,實力懸殊可見一斑。面臨對外開放的巨大壓力,股份制保險公司必須知難而上,利用上市方式籌資,可以使上市保險公司迅速增強資本實力,提高資本充足率,增強其競爭力和抗風險能力,主動迎接“入世”所帶來的挑戰。

3、可以提高上市保險公司經營活動的透明度,強化外部監管。保險公司上市後,要受到來自各方面的監督,如各種投資諮詢機構和證券分析員的監督,審計、會計和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監督,證券交易所以及證券監管部門的監督等等。在廣泛的監督下,任何一個重大失誤都會立即導致公司股價下跌,減少公司價值,任何一次違規操作,都會隨時有可能被發現和公開,給公司造成巨大損失,甚至被驅逐出證券市場。公司必須加強管理,以減少各種浪費和成本,通過科學決策認真分析產品市場,評估投資風險,公司還必須注重財務結構,保持利潤穩定增長,保持企業的穩健經營。同時,理性的保險公司也將會更加關注保險監管機構的各項政策規定和調控干預,這將大大提高保險監管機構宏觀調控的有效性,促進宏觀調控經濟手段的運用。上市還有利於保險公司本身商譽的提高,使客户對保險公司的知名度有所認可,有利於上市保險公司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擴展業務範圍,取得更多的市場份額。

4、股份制是現代企業的一種資本組織形式和企業財產形式,有利於提高資本運作效率。保險企業上市實現了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分離,產權關係明晰、權責清楚,使企業在市場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市場競爭主體;上市保險公司通過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可以獨立行使各種企業管理權限,排除政府部門不當干預造成的戰略失敗和滯後效應。大型商業性保險公司的交叉持股結構,有利於抵消經營環境急劇變化而造成的衝擊效應;通過兼併、收購、退出等股本變更行為進行金融企業的有效整合,實現低成本的快速擴張,提高企業經營規模和資本運作效率。

  三、保險公司上市的現實條件和亟待解決的問題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保險公司上市將成為我國保險公司產權制度改革的方向,且就目前的情況看,也已初步具備了上市的條件。

1、宏觀環境條件。隨着改革開放進程的加快,我國經濟得以不斷髮展,特別是1996年我國經濟實現軟着陸,低通脹高發展的狀況表明我國經濟運行勢態良好,2000年的GDP首次超過一萬億美元。GDP的穩定增長無疑為保險公司上市融資起到了關鍵作用。雖然國家並沒有明確表示允許保險公司上市,但是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發展,市場化進程的加快,保險公司上市是與我國的戰略轉變方向一致的。

2、資本市場條件。雖然我國的資本市場尚處於發展的初期,還存在着市場規模較小、流動性差和市場主體行為不規範等問題。但是,以股票市場為代表的國內證券交易市場自創立運作以來,按照“法制、監管、自律、規範”的八字方針,出台了《證券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規,使得我國的證券市場建設日趨規範。到2001年底我國境內外上市公司市價總值佔GDP的比重也超過了45%.保險公司的上市,一方面有利於自身的發展,另一方面也有利於我國資本市場的完善,從而實現保險公司與資本市場的雙贏。

3、保險公司自身條件。上市公司是證券市場的基石,而企業自身條件的好壞是公司能否順利上市的關鍵。我國產險公司的經營利潤一直較好,壽險公司受到降息的影響,盈利狀況不甚理想,但是隨着保險基金運用渠道的逐步放開,市場佔有份額潛力的挖掘,將使擁有大量資金的壽險公司的盈利能力大大提高。因此,我國保險公司上市的前景看好。

綜上所述,我國保險公司不僅具有上市的需求,而且已基本具備了上市的條件。但是,決不能因此而“一哄而上”,保險公司上市必須滿足國家《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同時,根據上市程序,國有保險公司應該先進行股份制改造,明晰產權,為上市創造條件;而依據現代公司模式組建的股份制保險公司,經營狀況良好的,可以先行申請上市。因此,保險公司的上市之路並不平坦。目前,保險公司上市迫切需要解決以下問題:

1、所有者缺位問題。目前,股份制保險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的`選派多為行政任命,與股東幾乎沒有資本聯繫。從制度安排上看,由行政安排董事長和總經理,在對行政負責和對投資者負責兩者之間往往會產生矛盾。

要解決所有者缺位問題,關鍵在於政府必須按市場規則依法辦事,徹底消除官本位思想,消除對企業行政控制的習慣作法,利用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管理企業,使企業按《公司法》規範人事任免行為,使公司法人真正受到法律、市場、資本、績效以及股東大會的約束,從制度上形成董事會向股東大會負責、董事長向董事會負責、總經理向董事長負責的機制。同時,在國有資本控股的前提下,可以採取多種渠道充實和不斷增強資本實力,改善公司權力結構。權力主體的增加必然產生權力的制約,其他非國有股東可以依法行使權力抵制國有股東的行政干預,從根本上保證公司的獨立法人地位。

2、組織設計問題。組織設計即公司內部管理機制的策劃、設置和實施。其內在實質是明確權責,表現形式則是組織機構的設立。國際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於1999年5月的大會上通過了“OECD公司治理原則”,成為目前世界上先進管理原則的集中代表,獲得一致公認。該原則包括以下主要內容:(1)治理結構框架應保護股東的利益;(2)治理結構框架應確保所有股東的平等待遇:(3)治理結構框架應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並且鼓動公司和利益相關者在各方面密切合作:(4)應保證及時準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問題,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的消息;(5)確保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性指導和對管理人員的有效監督,並確保董事會對公司股東負責。我國的《公司法》與這些原則的要求大致相同。公司的所有權和重大事宜的決定權在股東會,經營權則由董事會和經理實施。董事會的經營活動直接對股東會負責,並受監事會的監督。但是,我國在法人治理結構上仍然存在一些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如我國的公司經理雖然有了一定的權利制約,但人治色彩仍然很重,管理者經常凌駕於公司章程之上,甚至有些公司出現了公司經理架空董事會的局面,嚴重損害了公司的權力平衡,影響了公司的管理效率。要使保險公司順利上市,就必須依法制司,在公司章程的制約下,充分發揮管理者的聰明才智。此外,在組織設計上,我國也還存在一些問題,表現如下:

一是在組織機構的設置上。目前我國的保險公司多按險種劃分部門,同時設有部分職能部門,但是職能部門的設立缺乏計劃性和完整性,且與業務部門的關係也不協調。職能部門應為業務部門提供技術支持,業務部門應接受和配合職能部門的決定和計劃安排。這兩者之間不存在上下級的關係,而是應分別服從各自主管經理的管理,由經理去協調部門之間的矛盾。

二是在公司擴展規模的方式選擇上。目前我國公司都是按照行政區域以分公司的形式擴展業務規模。這雖然符合國內保險業務發展的現狀和傳統的經營模式,但束縛了保險業務發展多元化的需要。因此,可以按照地區經濟、人口、社會的統計特徵設置分支機構,這也體現出世界金融業發展的潮流。同時,也可建立網絡式、扁平式公司結構以適應混業經營的需要。網絡式公司結構通過保險公司與其它大型企業(集團)以及金融機構之間的相互滲透,可以以更快的速度、更少的耗費、更佳的效果傳遞信息。扁平式公司結構的主要特點是“一司兩制”,即總分公司式和母子公司式同時並行。改革現行的總分公司式管理體制,成立一定數量的全資、合資的子公司,強化總公司的管理職能,弱化省市級分公司的職能,總公司直接管理地市級分公司,地市分公司以下只設展業、辦事機構,以減少中間管理層次。新型的母子公司管理模式可以突破任何形式的行業和地域方面的限制,實行跨行業、跨地區、跨所有制綜合經營。可以肯定,加入WTO以後我國的保險公司將發展成以保險業為主、跨行業經營、綜合性、大型的跨國公司。

3、保險企業市場退出機制的建立。保險公司上市從某種角度講,不僅意味着機會,還面臨着挑戰。保險公司既然成為上市公司,在其企業化的動作中,就存在破產的可能。我國《公司法》、《保險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雖然對保險公司破產問題有規定,但所做的規定比較籠統,在保險合同轉移方面只談到壽險,並且含有強制意味,缺乏實際操作性。因此,首先應健全保險企業被接管、整頓、終止、兼併、破產及債務處理等方面的法規和管理辦法,增加法規的可操作性:其次,政府部門應轉變對市場退出的觀念,減輕自身對保險企業破產所負的責任,改變目前對保險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採取保密的做法,實行某種程度的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使投保人和社會各界對保險公司經營的市場監督成為可能,並承擔一定的風險責任:再次,建立危機處理機構及其配套機制,準備若干種可選擇的操作模式,以便在危機發生時,監管者能夠迅速採取措施進行挽救和治理:此外,還應建立市場退出後的保障機制。保險企業退出市場後最大的後顧之憂是對廣大客户的負債,這也是目前監管部門不敢對保險企業輕言退出的一個原因。因此,對於保險企業的市場退出不能完全依靠市場的力量,還需要藉助官方監管者的力量,做好市場退出後的保障工作,使個別公司因倒閉所造成的影響最小。在具體操作上,可由中國保監會作為保險管理人,各保險公司按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作為援助資金,實行公開兑標的方式,使多家公司參與競爭並找到最優轉移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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