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D企業新三板上市條件及其如何轉板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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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獨立IPO難度的加大,對於一些LED企業而言不管是主板、創業板還是中小企業板,門檻都相對較高,而新三板可以解決企業暫時上不去IPO的難題,則吸引了不少的LED企業轉向新三板的懷抱。目前掛牌新三板的LED公司有17家,其中首批掛牌新三板的LED顯示屏企業有:齊普光電、元亨光電、易事達。那麼作為LED企業該如何登上有中國版“納斯達克”之稱的新三板,且如何才能夠實現轉板呢?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LED企業新三板上市條件及其如何轉板解讀的知識,歡迎閲讀

LED企業新三板上市條件及其如何轉板解讀

  新三板掛牌上市的條件

雖説新三板可以解決企業暫時上不去IPO的難題,但是並非沒有限制。作為LED企業,如果想要在新三板上市,則需要滿足一下條件:

1、存續滿兩年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按原賬面淨資產值折股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續期間可以從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計算。

2、主營業務突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通常情況下,公司的主營業務收入應當佔到總收入的70%以上,主營業務利潤應當佔到利潤總額的70%以上,方能被認定為主營業務突出。公司應當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不存在對其持續經營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各種不利變化,公司營業收入和淨利潤對關聯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確定性的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賴。

3、公司治理結構健全,運作規範。公司治理結構健全,主要是指擬掛牌公司根據法律法規要求,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建立相關制度及議事規則,“三會”根據《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關議事規則的規定有效運行。公司運作規範主要指的是公司的各項制度,如公司的人事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生產經營管理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健全完備,並得到有效執行。

4、股份發行和轉讓行為合法合規。主辦券商及律師要通過對企業全面的盡職調查,確定公司自成立以來歷次股權轉讓和股份發行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5、取得主管部門出具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資格確認函。中關村註冊登記的企業應取得中關村管委會的試點資格確認函,其他被納入代辦股份轉讓試點的國家級高新區範圍內的企業須取得相應主管部門的試點資格確認函。

  新三板掛牌上市的程序

滿足了新三板掛牌的條件,要實現新三板上市那麼就要了解新三板掛牌上市的過程。新三板掛牌上市的過程大致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一)盡職調查階段

在此階段,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要進駐擬掛牌企業,對企業進行初步的盡職調查後,討論、確定重大財務、法律等問題的解決方案、股份公司設立前的改制重組方案及股份公司設立方案,確定掛牌工作時間表。

主辦券商及律師事務所應當建立盡職調查工作底稿制度,對擬掛牌企業的財務狀況、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結構及合法合規事項進行詳細的盡職調查,並在盡職調查完成後出具盡職調查報告,對下列事項發表獨立意見: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情況及持股數量;公司的.獨立性;公司治理情況;公司規範經營情況;公司的法律風險;公司的財務風險;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是否符合掛牌條件。

  (二)改制重組階段

企業改制重組是掛牌上市的關鍵環節,改制重組是否規範直接決定了企業能否在新三板成功掛牌。企業改制重組涉及管理、財務、法律等諸多問題,需要主辦券商、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的共同參與方能圓滿完成。

公司在改制重組過程中應遵循以下五個基本原則:形成清晰的業務發展戰略目標,合理配置存量資源;突出主營業務,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的能力;避免同業競爭,規範關聯交易;產權關係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礙;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層的規範運作。具體而言,此階段主要工作有: 1、進行股權融資;2、通過股權結構調整、業務重組及組織架構整合,突出主營業務,形成核心競爭力和持續發展的能力,規範關聯交易,解決同業競爭;3、建立健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獨立董事、董事會祕書制度,並保證相關機構和人員能夠依法履行職責,形成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4、設立股份公司。

  (三)推薦掛牌階段

各中介機構應當出具《股份報價轉讓説明書》、《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等備案材料,擬掛牌企業應當獲得有關主管部門的試點資格確認函。

主辦券商內核機構召開內核會議,對備案文件進行審核並形成內核意見,主辦券商根據內核意見決定是否向證券業協會推薦公司掛牌,決定推薦的,出具推薦報告,並向證券業協會報送備案文件。

協會收到備案文件後,對下列事項進行審查:備案文件是否齊備;主辦券商是否已按照盡職調查工作指引的要求,對所推薦的公司進行了盡職調查;該公司擬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信息披露規則的要求;主辦券商對備案文件是否履行了內核程序。協會對備案材料審查無異議,自受理之日起50個工作日內向推薦主辦券商出具備案確認函。

  (四)股份掛牌前準備階段

公司股份正式掛牌前,應當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簽訂證券登記服務協議,辦理全部股份的集中登記。投資者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份應當託管在主辦券商處。初始登記的股份,託管在推薦主辦券商處。主辦券商應將其所託管的非上市公司股份存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掛牌報價轉讓前,掛牌公司應披露股份報價轉讓説明書及其附件(包括《公司章程》、《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試點資格確認函》),推薦主辦券商應在掛牌公司披露股份報價轉讓説明書的同時披露推薦報告。

  (五)股份上市交易

1、投資者範圍。新三板市場的投資者僅限於機構投資者和掛牌公司的自然人股東。具體包括:機構投資者(法人、信託、合夥企業等);公司掛牌前的自然人股東(掛牌公司自然人股東只能買賣其持股公司的股份);通過定向增資或股權激勵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因繼承或司法裁決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股東;協會認定的其他投資者。

2、交易方式。新三板市場交易以“股”為單位,每筆委託股份數量應為3 萬股以上。不足3 萬股的,只能一次性委託賣出。

3、交易限制。為了穩定市場,新三板規則對掛牌公司的股份轉讓做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

(1)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掛牌前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分三批進入代辦系統轉讓,每批進入的數量均為其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一。進入的時間分別為掛牌之日、掛牌期滿一年和兩年。掛牌前十二個月內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的股份進行過轉讓的,該股份的管理適用前條的規定。

(2)掛牌前十二個月內掛牌公司進行過增資的,貨幣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十二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非貨幣財產出資新增股份,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滿二十四個月可進入代辦系統轉讓。

(3)因司法裁決、繼承等原因導致有限售期的股份發生轉移的,後續持有人仍需遵守前述規定。

(4)掛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公司股份,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轉讓限制。

  如何實現在新三板轉板

隨着新三板的發展,轉板問題已經成為相關各方比較關注的一個問題。證券監管機構以及新三板管理當局擬把轉板制度作為促進新三板發展的一個重要舉措。一些企業也是翹首以盼,甚至有企業把在新三板掛牌作為最終實現在交易所上市的一個跳板,

然而目前為止我國在轉板上的相關制度並沒有健全。因此在轉板的問題上,根據2013年12月14日,國務院頒佈《關於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關問題的決定》國發〔2013〕49號(“49號文”),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通稱新三板市場)掛牌公司的轉板制度作出的規定。49號文規定,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公司,達到股票上市條件的,可以直接向證券交易所申請上市交易。那公司股票上市的條件是什麼呢?《證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已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

(3)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百分之十以上;

(4)公司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

不難看出,新三板掛牌公司要實現49號文下要實現轉板,除符合股本總額、合法經營、財務規範等上市硬性要求外,還需在掛牌後足夠引起機構投資者的關注,且存在相當規模的交易量,並通過公開交易使社會公眾股比例超過25%(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四億元的超過10%)。此外,根據《公司法》關於股份公司股份轉讓的規定,發起人所持公司股份在股份公司設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因此,在時間上還是公司質地上新三板掛牌公司要實現轉板也需要很高的要求,但是也並非沒有實現轉板的可能。

在今年全國兩會上的信息顯示新三板將加快推進制度建設,屆時這個新興的市場將展現更多亮點。證監會主席肖剛也表示,目前正考慮先從新三板跟創業板之間的轉板機制進行試點,制定轉板方案是今年改革的重要工作之一。業內人士也認為,轉板試點有望率先推出,新三板轉板試點推出後很可能會掀起一輪轉板熱潮,互聯網+和高新技術企業有望先行先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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