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上市前的改制與重組

來源:文萃谷 1.98W

上市規劃的主要內容有:公司目前現狀分析;公司改制和重組的目標、股權結構的調整、資產重組的原則和內容、重組中應注意的問題;公司上市操作的相關事宜;工作程序和時間表;組織實施及職責。

民營企業上市前的改制與重組

由於各方面的原因,民營企業大多以非公司制的形式存在,所以在上市前都需要進行股份制改造,通過資產重組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其目的主要有兩方面:①明晰產權關係。由於民營企業是在極不完善的市場環境中艱難發展起來的,為了求生存而不是發展,許多民營企業紛紛用掛靠、聯營、承包等各種形式為自己帶上“紅帽子”。但隨着民營企業的不斷壯大和上市的需要,這些“紅帽子”變成了“緊箍咒”,民營企業面臨比國有企業更為複雜的產權關係糾葛。必須通過改制和重組將產權關係明晰下來。②規範公司經營和管理,達到上市規則的要求。股份制改造的目的就是按創業板的有關規定規範民營企業的各方面管理,如股權結構、公司治理、公司財務等,使其變成主營業務突出、成長性強、嚴格按現代企業制度管理、產權明晰的股份公司。

  (1)改制與重組的思路

企業改制和重組的方式有許多,技巧也比較多,許多相關的書籍都有詳盡講解。但從公佈的創業板上市規則討論稿看,創業板偏好“原裝上市的'公司”,關注並警惕“包裝上市”,打擊“偽裝上市”。為此,創業板規定申請人必須“在同一管理層下,持續經營二年以上”,並做到主業突出;在提出發行申請前24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對於在提出發行申請前12個月內進行過合併、分立、資產置換、資產剝離等重大資產重組行為或增資擴股,以及大部分資產表現為現金及對外投資或主營業務收入主要來自關聯交易的申請人,發審委會將給予必要的關注。因此,民營企業在企業改制和重組中有兩種基本思路:

一是如果估計2年以後才能上市,則可以不必考慮連續計算業績問題,可根據公司實際需要進行改制與重組,如引進新的股東、非經營性資產的剝離、資產的重組與併購等等,總之一切為了2年以後。

二是希望連續計算業績,儘快上市,則建議民營企業對原有企業進行整體改制,組建股份公司。整體改制,簡單地説,就是將原企業的所有資產淨值摺合成股份,設立股份公司,原企業註銷,原企業股東成為股份公司股東。不僅非公司制企業可以進行整體改制,有限公司也可以採取整體改制的方式設立股份公司。整體改制在公司法中沒有明確規定,主板市場也無先例可循,因此必須慎重考慮。

整體改制是發起設立股份公司的一種特殊方式,並不僅僅是企業組織形式的變化。它是在解散原企業的基礎上,原股東作為發起人,將原企業的所有資產淨值摺合股份,新設一家股份公司,因此整體改制應當辦理原企業的註銷登記和股份公司的新設登記。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不同於變更,在整體改制過程中,原企業的債權債務由新的股份公司承繼不是法定的,所以應當向債權債務人發出通知和公告。

既然整體改制是發起設立的一種方式,它也應當符合發起設立的一般條件,如有5個以上發起人,註冊資本1000萬元以上等等。如果原企業達不到上述標準,可以在改制的同時,由新老股東以發起人的身份增加對股份公司的出資。

為了營業記錄連續計算及發行上市的需要,在整體改制過程中,資產重組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例如,新老股東以現金增資的金額和比例應當符合企業經營的實際需要,並且確實對企業的經營業績產生作用;企業的主營業務不宜發生重大變化;企業的經營性資產不宜進行剝離;企業的控股股東、主要經營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也不宜發生重大變化等等。

目前尚不明確的一個問題是,整體改制時究竟是以經審計的淨資產值,還是以評估後的淨資產值作為股份公司的折股依據。從我們對立法意圖的理解來看,整體改制設立的股份公司應當是原企業的延續,因此其計價基礎不應產生變化,也就是説,應以審計後的淨資產值為折股依據。

總的來説,整體改制將成為擬在創業板上市企業(特別是非公司制企業)改制的一種重要方式。由於創業板的相關法規尚未正式頒佈,在實踐中對整體改銣的理解也存在許多不同看法,民營企業必須與券商一起詳細研究,謹慎行事。一方面,期待有關法規做出操作性的具體規定;另一方面,我們也需要在實踐中作進一步的探討與研究。

  (2)改制和重組的程序

民營企業上市前的改制和重組是一個錯綜複雜的工作,需要所有的中介機構與企業一同來協調完成。根據上市方案的不同,企業的改制與重組必然有很大差異,但總體説來包括以下幾個必要環節,確定改制與重組方案,註冊新公司、調整新公司賬目、簽署各項轉讓、收購協議等。

■確定改制與重組方案

因上市而進行改制與重組方案,必然是由企業、承銷商、律師及會計師共同討論確定的。企業從自身的實際情況出發,承銷商從投資者認可的角度考慮,而律師及會計師為重組提供專業指導。方案的製作非常:關鍵,不僅需要對企業的實際情況做詳細的調查,同時需要:考慮即將出台的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要求。

■界定產權

首先,查找資產註冊地的相關法律文件,由律師對上市公司已取得所有權的資產的合法性進行認定。其次,對上市公司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資產及無形資產進行評估,但這樣的操作可能會影響連續計算業績,因此須慎重。再則,通過轉讓協議(由律師協助簽署)使擬上市公司取得所有產權(包括土地使用權、商標、專利等無形資產使用權),產權的界定需要有關部門審批。

■主營業務重組

創業板要求上市公司必須專注於開展一種核心業務,主營業務突出的上市公司必然更受投資者的青睞。所以一般需要進行主營業務重組,選擇主營業務,從市場及公司的實際情況考慮,注意以下問題: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應該與企業經營的業務之間有密切的聯繫;擬上市公司主營業務未來的發展目標必須考慮公司自身的能力。把發展目標定得過低,不利於吸引投資者,定得過高又會給公司未來的發展帶來壓力:主營業務應專注於一行業,把不相關的業務捆在一起的企業不適合上市。

■完成內地各部門審批程序,註冊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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