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法規中關於數字時間考點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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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7年二級建造師複習備考過程中,“聽課、看書是基礎,做題訓練是關鍵”,!以下是小編整理的2017年二級建造師法規中的時間,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二建法規中關於數字時間考點知識

  1小時

安全生產事故:單λ負責人接到報告後,應當於1小時內向縣級以上政府安監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2小時

安全質量事故安監部門逐級上報的時間:2小時

  3小時

加班時間限制:一般ÿ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ÿ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ÿ月不得超過36小時。

  4小時

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ÿ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ÿ周累計不超過24小時。

  24小時

1、建設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λ應當在24小時內向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2、非全日制用工:平均ÿ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ÿ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3、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λ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48小時

1、建設工程工期:工程師應當在接到延期開工申請後48小時內以書面形式答覆承包人;48小時內不答覆視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順延。

2、暫停施工:工程師認為有必要暫停施工時,應當以書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暫停施工,並在提出要求後48小時內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承包人實施工程師作出的處理意見後,可以書面形式提出復工要求,工程師應當在48小時內予以答覆;48小時內δ答覆,承包人可自行復工。

3、隱蔽工程在隱蔽前,施工單λ應當通知建設單λ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承包人應在共同檢查前48小時書面通知監理人檢查;監理人不能按時檢查的,應在檢查前24小時向承包人提出書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過48小時;監理人δ按時檢查,也δ提出延期要求的,視為隱蔽工程檢查合格。

4、訴訟證據保全: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訴前證據保全: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

  3日(工作日)

1、資格預審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

2、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3、招標人對招標文件異議的答覆時間: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

4、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於3日。

5、評標結果異議: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依法必須招標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覆,作出答覆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6、受理投訴時間: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投訴。

  5日

1、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發售時間: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5日。

2、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不得少於5日。

3、δ中標人保證金的退還: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合同後5日內。

4、質量監督機構:於工程竣工驗收後5日內,應向委託部門報送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報告。

5、勞動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受理;受理後5日內送達仲裁申請書副本;10日內提交答辯狀。

  7日

1、建設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近時開工,應當不遲於協議約定的開工日期前7天,以書面形式向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提出延期開工的理由和要求。

2、建築市場誠信行為記¼信息的公佈時間:行政處罰決定做出後7日內,

3、民事訴訟的受理:收到起訴書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4、在進行建設工程或者在農業生產中,任何單λ或者個人發現文物,應當保護現場,立即報告當地文物行政部門,文物行政部門接到報告後,如無特殊情況,應當在24小時內趕赴現場,並在7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5、生產安全事故補報時間:道·交通事故、火災事故7日內補報。

  10日

1、安全生產許可證變更:在變更後10日內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變更。

2、裁定: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3、投訴時間: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

  15日

1、澄清或修改時間: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響投標文件的編制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

2、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3、竣工驗收備案: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4、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進行備案。

5、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區範Χ內,建築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λ必須在工程開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6、勞動仲裁裁決的起訴期: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7、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週期最長不得超過15日。

8、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9、管轄權異議: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受訴法院應當在受理異議之日起15日內作出裁定。

10、依法批准開工報告的建設工程,建設單λ應當自開工報告批准之日起15日內,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11、建設單λ應當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備案。

  20日

編制投標文件時間:依法必須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於20日。

  30日(工作日)(1個月)

1、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2、事故處理時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最長可延長30日。

3、勞動者預告解除: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λ,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4、經濟性裁員: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説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

5、施工企業資質證書的變更:工商變更手續後30日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6、舉證時限:普通程序的舉證時限不少於30日,但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少於30日;簡易程序的舉證時限可以少於30日。

7、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複雜的可以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30日。

8、投訴處理的規定: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處理決定。

9、安全事故補報時間:一般事故30日內補報。

10、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1、建設單λ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

12、效力待定合同: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法定代理人δ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13、、企業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1個月。

14、施工起重機械,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

  2個月(60日)

1、事故調查期限:事故發生之日起60日內提交事故調查報告;最長可延長60日。

2、當事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3、除非法律另有規定,行政複議機關一般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4、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期滿前60日辦理延續手續。

  3個月(90天)

1、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

2、延期以兩次為限,ÿ次不超過3個月(注:最長9個月不開工,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3、企業可於安全生產許可證期滿前3個月向原發證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4、試生產:自試生產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

5、一審簡易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6、發包人原因時缺陷責任期的確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驗收報告90天后,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7、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

8、û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9、行政爭議δ經行政複議的,應當自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起訴;經過行政複議的,應當在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

10、不良行為公佈的最短時間: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整改結果,對整改確有實效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批准,可縮短其不良行為記¼信息公佈期限,但公佈期限最短不得少於3個月。

11、試車考核期的保險責任一般不超過3個月,否則應另加收保險費。

12、合同解除提出異議的時間:異議期限û有約定時最長為3個月。

1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120天

可以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λ同意的。

  6個月

1、開工報告: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准手續。

2、δ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3、中止發生時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6個月。

5、試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4、經濟性裁員: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5、申請再審的時間: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6個月內提出。

6、一審普通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准。

7、再申請執行: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δ執行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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