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考前訓練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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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2015年監理工程師《案例分析》考前訓練題

建設單位將一熱電廠建設工程項目的土建工程和設備安裝工程施工任務分別發包給某土建施工單位和某設備安裝單位。經總監理工程師審核批准,土建施工單位又將樁基礎施工分包給一專業基礎工程公司。

建設單位與土建施工單位和設備安裝單位分別簽訂了施工合同和設備安裝合同。在工程延期方面,合同中約定,業主違約一天應補償承包方5000元人民幣,承包方違約一天應罰款5000元人民幣。

該工程所用的樁是鋼筋混凝土預製樁,共計1200根。預製樁由建設單位供應。

按施工總進度計劃的安排,規定樁基礎施工應從5月10日開工至5月20日完工。但在施工過程中,由於建設單位供應預製樁不及時,使樁基礎施工在5月13日才開工;5月13日至5月18日基礎工程公司的打樁設備出現故障不能施工;5月19日至5月22日又出現了屬於不可抗力的惡劣天氣無法施工。

  問題:

1、在上述工期拖延中,監理工程師應如何處理?

2、土建施工單位應獲得的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各為多少?

3、設備安裝單位的損失應由誰承擔責任,應補償的工期和費用是多少?

4、施工單位向建設單位索賠的程序如何?

  參考答案

1、對於上述工程拖期,監理工程師可做出如下的處理:

(1)從5月10日至5月13日共3天,屬於建設單位原因造成的拖期,應給予施工單位工期和費用的補償。

(2)從5月13日至5月18日共6天,屬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期,由施工單位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3)從5月19日至5月22日共4天,屬於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拖期,施工單位承擔發生的費用,工期給予順延。

2、應予以補償的具體數額為:土建施工單位應獲得的工期補償為3+4=7(天)。

土建施工單位應獲得的費用補償這3×5000-6×5000=-15000(元),即應扣款1.5萬元。

3、設備安裝單位的損失應由建設單位負責。因為設備安裝單位與建設單位有合同關係,它與土建施工單位無合同關係。

設備安裝單位應獲工期補償3+6+4=13(天)。應獲費用補償為13×5000=65000(元)

4、施工單位可按下列程序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索賠:

(1)索賠事件發生後28天內,向監理方發出索賠意向通知;

(2)發出索賠意向通知後28天內,向監理方提出延長工期和補償經濟損失的索賠報告及有關資料;

(3)監理方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於28天內給予籤復,或要求施工單位進一步補充索賠理由和證據;

(4)監理方在收到施工單位送交的索賠報告和有關資料後25天內未予答覆或未對施工單位作進一步要求,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二)

某建築公司於2003年3月8日與某建設單位簽訂了修建建築面積為3000m2工業廠房(帶地下室)的施工合同。該建築公司編制的施工方案和進度計劃已獲監理工程師批准。施工進度計劃已經達成一致意見。合同規定由於建設單位責任造成施工窩工時,窩工費用按原人工費、機械台班費60%計算。在專用條款中明確6級以上大風、大雨、大雪、地震等自然災害按不可抗力因素處理。工程師應在收到索賠報告之日起28天內予以確認,工程師無正當理由不確認時,自索賠報告送達之日起28天后視為索賠已經被確認。根據雙方商定,人工費定額為30元/工日,機械台班費為1000元/台班。建築公司在履行施工合同的過程中發生以下事件:

事件一:基坑開挖後發現地下情況和發包商提供的地質資料不符,有古河道,須將河道中的淤泥清除並對地基進行二次處理。為此,業主以書面形式通知施工單位停工10天,窩工費用合計為3000元。

事件二:2003年5月18日由於下大雨,一直到5月21日開始施工,造成20名工人窩工。

事件三:5月21日用30個工日修復因大雨沖壞的永久道路,5月22日恢復正常挖掘工作。

事件四:5月27日困租賃的挖掘機大修,挖掘工作停工2天,造成人員窩工10個工日。

事件五:5月29日,因外部供電故障,使工期延誤2天,造成20人窩工,2台施工機械窩工。

事件六:在施工過程中,發現因業主提供的圖紙存在問題,故停工3天進行設計變更,造成5天窩工60個工日,機械窩工9個台班。

  問題:

1、分別説明事件一至事件六的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應由誰承擔。並説明理由。如是建設單位的責任應向承包單位補償工期和費用分別為多少?

2、建設單位應給予承包單位補償工期多少天?補償費用多少元?

  標準答案:

工期延誤和費用增加的承擔責任劃分:

事件一:應由建設單位承擔延誤的`工期和增加的費用。

理由:是因建設單位造成的施工臨時中斷,從而導致承包商的工期延誤和費用的增加。建設單位應補償承包單位工期10天,費用3000元。

事件二:工期延誤3天應由建設單位承擔,造成20人窩工的費用應由承包單位承擔。

理由:因大風大雨,按合同約定屬不可抗力。建設單位應補償承包單位的工期3天。

事件三:應由建設單位承擔修復沖壞的永久道路所延誤的工期和增加的費用。

理由:沖壞的永久道路是由於不可抗力(合同中約定的大雨)引起的道路損壞,應由建設單位承擔其責任。建設單位應補償承包單位工期1天。建設單位應補償承包單位的費用為30元×30元/工日=900元事件四:應由承包單位承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誤和增加費用。

理由:該事件的發生原因屬承包商自身的責任。

事件五:應由建設單位承擔工期延誤的責任,承包單位承擔費用增加的責任。

理由:外部供電故障屬於第三方責任,不屬於建設單位的責任。建設單位應補償承包單位工期2天。

事件六:應由建設單位承擔工期的延誤和費用增加的責任。

理由:施工圖紙是由建設單位提供的,停工待圖屬於建設單位應承擔的責任。建設單位應補償承包單位工期3天。建設單位應補償承包單位費用為:60×30×60%+1000×9×60%=64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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