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招標師《採購合同管理》模擬卷(6)

來源:文萃谷 1.38W

  案例分析題

2015年招標師《採購合同管理》模擬卷(6)

51 買賣合同履行爭議

(1)案例背景

2012年2月,甲公司與乙公司訂立了一份買賣2噸化工原料的合同。約定原料每噸10萬元,合同總價款20萬元,乙公司應當在2012年10月1日前交貨。合同訂立時,甲公司向乙公司預付10萬元預付款,其餘價款貨到付清。如有違約,則違約方需向對方支付合同總價款5%的違約金。合同訂立後,甲公司交付10萬元預付款。由於原料市場價格攀升,乙公司便與甲公司協商加價,甲公司不同意。於是乙公司便不想繼續履行合同。履行期屆滿後,乙公司未向甲公司交付原料。急需原料的甲公司多次派人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因此支出3000元費用。後甲公司威脅乙公司,如果不履行合同,便將此事公之於眾。乙公司為免商業信譽受損,同意繼續履行合同。經過協商,雙方同意於2012年12月1日前將合同履行完畢。2012年11月15日,乙公司交付了1噸原料。三天後,原料市場價已升至12萬元/噸,乙公司便再次通知甲公司,拒絕交付剩下的原料。甲公司經催促無效後,只好從丙公司購進1噸原料,價格為12萬元/噸。

(2)爭議問題

1)甲公司能否請求乙公司交付剩下的1噸原料?為什麼?

2)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為什麼?

3)甲公司有權要求乙公司賠償多少損失?為什麼?

4)甲公司有權請求乙公司支付違約金的數額是多少?為什麼?

參考解析:

案例分析

1)可以。因為乙公司違約,需要向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事實上,乙公司是能夠履行合同的,甲公司可以請求乙公司繼續履行合同,交付剩下的1噸原料。雖然乙公司繼續按照原定價格履行合同會使其盈利減少,甚至遭受損失,但這是正常的商業風險

2)可以。乙公司在履行期屆滿後仍不履行主要債務,且經催告仍不履行,甲公司享有法定合同解除權,可以解除合同。

3)2.3萬元。違約方乙公司應賠償甲公司的'履行利益損失。甲公司在合同履行中,為催促乙公司履行合同而支出3000元,因乙公司未正常履行合同,甲公司每噸原料多支出2萬元,共計2.3萬元。當然,如果因為乙公司的遲延履行而給甲公司造成其他損失,乙公司也應賠償。

4)2.3萬元。甲公司的實際損失為2.3萬元,如果按照合同約定的5%來計算違約金的話,甲公司可以請求支付1萬元違約金,這低於甲公司的實際損失。按照《合同法》第114條第2款規定,甲公司可以請求法院或仲裁機構增加違約金至2.3萬元。

52 基於被告應訴管轄權的取得

(1)案例背景

甲公司與乙公司因合同糾紛向A市B區法院起訴,乙公司應訴。經開庭審理,法院判決甲公司勝訴。乙公司不服B區法院的一審判決,以雙方簽訂了仲裁協議為由向A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據此撤銷一審判決,駁回甲公司的起訴。

(2)爭議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了仲裁協議,A市B區法院受理該案是否合法?

2)A市中級法院應當如何處理?

參考解析:

案例分析

1)合法。一方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在法院首次開庭前沒有對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基於被告應訴,法院取得管轄權,此即應訴管轄,所以本案中B區法院取得了管轄權,應當繼續審理,法院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2)應當裁定駁回乙公司的上訴,維持原判決。B區法院基於被告應訴取得管轄權,因此,A市中院應當駁回乙公司上訴,維持原判。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