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招標師《採購合同管理》模擬卷(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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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分析題,要求分析合理,結論正確;有計算要求的,應簡要寫出計算過程。

2015年招標師《採購合同管理》模擬卷(3)

51 清潔提單和不清潔提單

(1)案例背景

2014年2月,依據FOB條件,中國A公司與加拿大B公司簽訂了一份出售10萬噸大豆的合同。2014年3月1日,A公司按時將大豆運到港口,按時裝船,承運人C運輸公司簽發了清潔提單。2014年5月1日,貨物到達目的港,B公司發現百分之九十的貨物嚴重破包,造成重大損失。承運人C公司稱,破包是由於包裝不堅固所造成,主張按照“因包裝不堅固所發生的貨損,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免除責任。

(2)爭議問題

承運人C公司是否可以在簽發了清潔提單的情況下,主張“因包裝不堅固發生貨損,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而免除責任?

參考解析:

案例分析

承運人C公司在運輸途中,沒有盡到妥善、謹慎管理貨物的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本案涉及清潔提單的問題。清潔提單是指承運人沒有對貨物的表面狀況或者其他方面加以批註的提單。實踐中不要求託運人在交運貨物的時候提供貨物表面的情況,承運人自己一定要在裝貨的時候對貨物進行檢查,然後根據貨物的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在提單上附加批註。收貨人提貨時,如果出示的是清潔提單,承運人就要把表面狀況良好的貨物交給收貨人,如果發現貨物表面受損,而且是由於承運人的責任所致,收貨人可以要求承運人賠償。不清潔提單指附有不良批註的提單,如“包裝不固”、“破包”、“沾有油污”。這種提單表明,貨物是在表明狀況不良的條件下裝船的,在卸貨時,如果由此造成損失,可以減免承運人的責任。在本案中,承運人C公司簽發了清潔提單,所以不能主張“因包裝不堅固發生貨損,承運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免責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承運人C公司在運輸途中沒有盡到妥善、謹慎管理貨物的義務,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2 承包人超越建築資質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

(1)案例背景

某市甲公司與某市乙公司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由乙公司承建國際商貿中心大廈,大廈為50層框架結構,總高180米,建築面積6萬平方米,合同總價款5000萬元。甲公司支付預付款1000萬元。預付款自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簽訂後3日內支付。

合同簽訂後,甲公司如約支付了預付款,乙公司亦如期開工,並按期竣工。該建設工程經某市工程質檢站驗收質量合格。但甲公司除支付預付款外,並未向乙公司支付其他任何工程款項。乙公司請求甲公司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甲公司由於資金嚴重匱乏,遂找理由拒付乙公司工程款。甲公司發現乙公司的建築資質為二級,按照《建築企業資質等級標準》規定,只能承攬30層以下、高度100米以下的建築設施,不具備承攬本工程的資質,屬於超越本企業資質登記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攬工程。據此,甲公司主張合同無效並拒付乙公司工程款。

(2)爭議問題

1)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2)甲公司能否因《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無效而拒付乙公司工程款?

案例分析

1)無效。《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的……”據此,建築施工企業超越建築資質簽訂建設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合同。

2)不能。《合同法》第58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有權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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