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遼寧大學聯考加分政策不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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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寧招生考試辦公室近日發佈公告,2016年遼寧省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將延續2015年的加分方案,仍保留六項加分。

2016年遼寧大學聯考加分政策不變

按照國家要求,遼寧省教育廳等5部門聯合制定了《遼寧省進一步減少和規範大學聯考(微博)加分項目和分值工作的實施方案》,經省政府同意,並報教育部審核、備案,從2015年大學聯考正式實施,2016年遼寧省普通高校招生錄取繼續執行,沒有變化。

  2016年遼寧省大學聯考可獲加分政策的六類考生為:

1、獲得省級、市級表彰的見義勇為人員以及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者致殘人員子女報考遼寧省屬、市屬高校,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2、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台灣省籍考生,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3、喀左、阜新蒙古族自治縣和新賓、清原、鳳城、岫巖、寬甸、北鎮、本溪、桓仁滿族自治縣的少數民族考生,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4、“雙語”教學的民族中學畢業的朝鮮族和蒙古族考生,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5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5、烈士子女考生,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由高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

6、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10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20分投檔。

同時符合兩種以上加分投檔政策的考生,不可兼得,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種。

  2016年起遼寧將全面實施高職分類考試招生改革

今年起遼寧省將全面實施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改革,到2017年通過分類考試錄取的考生佔高職院校招生總數的60%以上,到2020年,初步建立符合職業教育規律、順應時代要求、具有遼寧特點的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制度。

近日,遼寧省教育廳對外發布《遼寧省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實施方案》,方案提出高等職業院校考試招生要逐步與普通高校本科考試相對分開,推行“文化素質+職業技能”的'評價方式,為學生接受高等職業教育提供多樣化入學方式。

  招生院校可單獨考試招生

參加高等職業教育分類考試招生的對象為符合我省當年大學聯考(精品課)報名條件的考生。高等職業教育考試招生除通過全國統一大學聯考招生外,還有以下4種考試招生形式:

一是按照有關要求由招生院校自行組織的單獨考試招生。各招生院校對符合當年大學聯考報名條件的考生,自行組織文化、專業和技能考試,根據考生總成績,劃定最低錄取控制分數線,確定錄取資格,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到省招考辦辦理審核錄取備案手續。

二是主要依據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綜合素質評價和職業適應性測試結果,對學生進行綜合評價招生錄取的綜合評價招生。招生對象為中等職業學校的,主要依據其畢業學校出具的學業成績和操行表現,或由招生院校組織的文化基礎、專業理論和職業技能水平測試結果,確定錄取資格。

三是對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三校生”下同),按照職業教育專業相同或相近的原則,由省招考辦單獨組織的對口升學考試。充分發揮職業院校在專業理論和技能加試等方面的資源優勢,逐步形成省級招生部門統一組織與職業院校參與,統分結合的職業教育對口考試招生組織方式。

四是考生申請,由招生院校根據考生學習成績、德智體綜合素質表現、專業技能水平等方面審核註冊錄取的註冊入學招生。

其對象為普通高中或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包括五年制高職三年後轉段的中等職業學校學生)。

高職教育分類考試招生工作由省教育廳統一領導,省招考辦負責報名、命題、考試及錄取或審核備案等組織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勞模可免試錄取

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中,獲得由教育部主辦或聯辦的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三等獎及以上獎項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辦或聯辦的省級職業院校技能大賽 一等獎者;具有高中階段教育及以上學歷畢業生中,目前在職在崗且具有高級工或技師資格(或相當職業資格)、獲得縣級及以上勞動模範或先進個人稱號者,可由 高等職業院校免試錄取。

單獨考試招生、綜合評價招生工作在每年大學聯考前進行,有關院校應在每年5月底前為相關考生辦理完成正式錄取備案手續;其他形式錄取的(包括免試錄取的)考生,招生院校應在每年7月底前為相關考生辦理完成正式錄取備案手續。

招收的普通高中學生、中職學校學生和具有實踐經驗的在職人員,入學後要分別單獨編班、組織教學活動。學生在學習期滿成績合格或修滿規定學分,將由學校頒發國家承認的普通高等學校高職畢業證書,享受高職畢業生同等待遇。

方案提出,嚴禁通過虛假宣傳、違規承諾等方式吸引或欺騙考生入學,杜絕一切不規範的招生宣傳行為。因違規招生出現的問題由違規學校承擔全部責任,省教育廳將視學校違規情節輕重及社會影響程度,通過公開通報批評、調減招生計劃、直至取消當年招生資格等方式進行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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