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白雲區2017年小升中招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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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白雲區2017年小升中招生方案

為規範和加強我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工作,促進教育公平,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精神,並結合白雲區實際,現就做好廣州市白雲區2017年小升中招生工作公佈如下:

  一、總體要求

(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招生堅持屬地管理。區政府負責組織本區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開展招生工作,區教育局具體組織實施,協調解決各教育指導中心、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招生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各教育指導中心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招生工作(各教育指導中心服務範圍及招生聯繫方式見附件1),妥善做好本轄區內户籍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工作,合理劃定本轄區內各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的招生範圍。

(二)公辦學校招生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原則;民辦學校招生堅持免試入學原則。堅持國小一年級“零起點”教學;嚴禁學校以考試或任何變相考試形式進行招生。

(三)加強招生計劃管理。區教育局在摸查測算的基礎上提出當年轄區內公民辦學校招生計劃,報區政府審定並向市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後,正式下達並向社會公佈。學校招生計劃下達後不得隨意調整。未經批准的招生計劃無效,區教育行政部門不得為超出招生計劃部分的新生辦理學籍。

(四)當年招生工作結束後,學校應通過學校網站等渠道公佈招生結果;按隨機編班原則做好學生編班工作,在校內公示欄公示編班結果。學校需於當年9月15日前做好學籍信息收集、彙總、校驗、上報工作。

  二、國小招生

(五)招生對象。國小、特殊教育學校國小階段的招生對象為6週歲以上兒童。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當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滿6週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六)招生信息發佈。區教育局於4月15日前通過白雲教育信息網等渠道向社會公佈當年國小招生工作細則,內容包括招生地段、招生計劃、招生條件、招生程序、諮詢電話。各教育指導中心要根據各級的有關精神,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轄區的國小招生工作細則,內容包括招生地段、招生計劃、招生條件、招生程序、諮詢電話等信息。各教育指導中心、學校根據各自實際,組織招生政策宣傳和宣講會,為學生和家長提供充分的諮詢機會,確保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

(七)入學程序。2015年起,全市公辦國小招生實行網上報名。本市户籍適齡兒童、非本市户籍政策性照顧藉讀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於當年5月5日至15日登錄“廣州市公辦國小報名系統”()填寫報名信息。適齡兒童的家庭不具備網上報名條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在報名時段內前往地段國小現場提出申請,地段國小必須設專人提供網上報名服務接受報名。登記有效後,於5月20至22日連續3天,根據網上預約時段到報名學校進行資料審核,經公辦國小審核、區教育行政部門確認後,適齡兒童取得錄取資格。

本區户籍適齡兒童確因疾病、出國等特殊原因逾期未報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於當年8月下旬向所在地教育指導中心遞交補報名申請。

2016年起,民辦國小實行網上報名。適齡兒童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於5月10日至20日登陸“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填寫報名信息及1至4個平行志願,適齡兒童的家庭不具備網上報名條件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在報名時段內前往擬報名的民辦國小現場提出申請,民辦國小須設專人提供網上報名服務接受報名。

(八)招生地段。區教育局應根據本轄區內地理狀況、交通狀況、人口分佈、學校規模及佈局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合理劃分公辦國小招生地段。劃分公辦國小招生地段時,學生居住地與學校距離原則上在3公里以內。

公辦國小招生地段劃定後要保持相對穩定,確因本區域內改造、撤併、新增公辦國小、區域內户籍適齡兒童入學需求無法完全滿足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邀請相關單位和家長代表參與,進行審慎論證,報區政府審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報廣州市招生考試委員會,並提前一年通過本區教育行政部門網站等渠道進行公示;對公辦國小招生地段進行少量微調的,應報區政府批准,並於當年4月5日前公示。

(九)安排學位。各教育指導中心按“人户一致”原則安排本轄區內户籍適齡兒童入讀對口地段國小。“人户一致”主要是指適齡兒童户籍地址與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所能提供的有效實際居住證明(房產證明、購房協議、宅基地證明、集資房證明、拆遷協議、租賃合同等)地址一致。

具有本區户籍的適齡兒童,其户籍地址與實際居住地址不屬同一個教育指導中心的,由各教育指導中心在保證“人户一致”學生學位的基礎上,以實際居住地為主,為其統籌安排學位。具有本市户籍的適齡兒童,其户籍地址與實際居住地址不屬同一個區的,在保證“人户一致”學生學位的基礎上,以實際居住地為主,為其統籌安排學位。

  三、國中招生

(十)招生信息發佈。區教育局於4月15日前通過白雲教育信息網等渠道向社會公佈當年國中招生工作細則,內容包括招生範圍、招生計劃、招生條件、招生程序、諮詢電話。各教育指導中心要根據各級的有關精神,結合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制訂本轄區的國中招生工作細則,內容包括招生範圍、招生計劃、招生條件、招生程序、諮詢電話等信息。各教育指導中心、學校根據各自實際,組織招生政策宣傳和宣講會,為學生和家長提供充分的諮詢機會,確保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

(十一)招生範圍。區教育局應根據本行政區域內適齡學生人數、地理狀況、交通狀況、學校規模及佈局、招生方式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學原則合理劃分公辦國中招生範圍。劃分公辦國中招生範圍時,學生居住地與學校距離原則上在5公里以內。

公辦國中招生範圍劃定後應保持相對穩定,確因本區域內改造、撤併、新增公辦國中、區域內户籍國小畢業生入學需求無法完全滿足或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調整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邀請相關單位和家長代表參與,進行審慎論證,報區政府審定、向市教育行政部門報告,報廣州市招生考試委員會,並提前一年通過本區教育行政部門網站等渠道進行公示;對公辦國中招生範圍進行少量微調的,應由當地區政府批准,並於當年4月5日前公示。

(十二)安排學位。具有本市户籍且在公辦國小(含政府在民辦國小購買的學位)畢業的學生及政策性照顧藉讀生,在畢業學校所屬教育指導中心範圍內升學。因特殊情況需回户籍所在區升學的學生,由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在各區規定時間內向户籍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有關居住證明(房產證明、購房協議、宅基地證明、集資房證明、拆遷協議、租賃合同等),經户籍所在區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可在户籍所在區升學。具有本市户籍,在本市民辦國小畢業或在外市國小畢業的學生,要求到公辦國中就讀的,應回户籍所在區升學。

其他區或外市國小畢業的具有我區户籍的學生需要回我區升學者,符合條件的各校不得拒收。此類學生須在5月5日帶齊有關居住、户籍證件和畢業學校學籍證明等到區教育局申請辦理入學資格後,回原畢業學校參加畢業考試,並在指定的時間內持報名表、體檢表等到我區指定的教育指導中心報名,由教育指導中心安排到指定的中學辦理錄取手續。因特殊情況逾期未報名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可於當年8月下旬向區教育局遞交補報名申請,符合條件的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導中心統籌安排入讀轄區內的公辦國中學校。

區內因實際困難需回户口所在街鎮升學者,由家長提出申請,學生所在學校出具證明,並攜帶有關居住和户籍證明的原件及複印件到跨入街鎮所屬的教育指導中心辦理安排學位。批准跨街鎮升學的學生在原畢業學校參加畢業考試。

(十三)招生方式。國中招生按“免試就近入學”的原則確定。各教育指導中心根據當地的生源情況和教育資源狀況安排對口升學(或電腦派位),並保持相對穩定。

(十四)特長生招生。國小升國中可保留一定比例的體育、藝術特長生。經審定的體育和藝術傳統項目學校可按規定招收一定比例特長生。非經審定的學校不得招收特長生。

特長生招生在國小畢業考試前進行。公辦國中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時,只能進行體育、藝術方面的技能測試,並按學校的體育、藝術方面技能測試成績錄取,不得進行其他內容的選拔性測試;對獲得體育、藝術類特長生升學資格的學生要同時在招生學校和畢業學校公示。

(十五)公辦外國語學校招生。在公辦外國語學校招生之前,已被其他公辦國中錄取的學生,不得再報名參加公辦外國語學校的招生。

市屬公辦外國語學校面向全市、按“指標分配到區+電腦派位或抽籤”的方式進行招生,以當年招生計劃的3倍為電腦派位或抽籤指標數。市屬公辦外國語學校指標以當年畢業生英語綜合能力為主進行分配,具體分配細則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區畢業生規模製定,於當年5月20日前通過本區教育行政部門網站等渠道向社會公佈,並於當年6月15日前完成分配工作。市屬公辦外國語學校根據區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的指標名單,按電腦派位或抽籤方式隨機產生錄取名單。

區屬公辦外國語學校廣州市第二外國語學校面向本區招生。招生工作具體細則另行規定。

列入市屬公辦外國語學校指標名單的學生,享有市屬和區屬公辦外國語學校兩次招生機會。

市、區屬公辦外國語學校於當年4月15日前通過學校網站等渠道公佈當年的招生計劃。市屬公辦外國語學校於6月21日上午進行電腦派位或抽籤,區屬公辦外國語學校於6月21日下午開展招生錄取工作,市、區屬公辦外國語學校招生工作於當天完成。

(十六)民辦國中招生。民辦學校於當年4月15日之後方可公佈本校當年的招生方案,不得發佈虛假招生簡章、廣告等信息。招生方案包括學校的辦學特色、招生計劃、報名辦法、錄取規則、錄取時間、諮詢方式和收費標準等。學生預錄取名單、正式錄取名單適時通過學校網站等渠道公佈。

2016年,民辦國中實行網上報名。國小畢業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於6月26日至27日登陸“廣州市義務教育學校招生報名系統”()填寫報名信息及1至4個平行志願。本市國小畢業生可以上傳國小五、六年級的《學生成長記錄冊》中的4頁掃描件;外地國小畢業生可以上傳五年級下學期、六年級上學期的班主任評語2頁掃描件。學生家長要確保上傳材料的真實性。不具備網上報名條件的國小畢業生家庭,可向就讀的畢業國小提出申請,由學校提供網上報名服務。6月28日,民辦國中開始招生,3天內完成。

民辦學校不得以考試或任何變相考試形式進行選拔招生,不得增加學生的負擔。

  四、照顧性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十七)政策性照顧藉讀生的審核應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各教育指導中心不得隨意擴大政策性照顧藉讀生的範圍和條件。經按規定核實並公示的政策性照顧藉讀生,由該教育指導中心按免試就近入學原則安排到公辦學校(含政府在民辦學校購買的學位)就讀。政策性照顧藉讀生的具體對象及條件見附件。

(十八)各教育指導中心應做好高層次人才子女入學工作。

(十九)各教育指導中心應做好人才綠卡持有人隨遷子女入學工作。

(二十)各教育指導中心應做好白雲區重點企業員工子女入學工作。《廣州市白雲區安排重點企業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含小區配套學校)起始年級學位的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二十一)各教育指導中心應積極穩妥做好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工作。《廣州市白雲區來穗人員隨遷子女積分制入學實施辦法》另行制定。

(二十二)各教育指導中心應妥善安排殘疾兒童入學,為不同類型和不同程度的殘疾兒童提供多種形式的學習機會。

(二十三)各教育指導中心與民政部門共同協商,做好福利機構供養的孤殘兒童入學工作。

(二十四)具有本區户籍的適齡兒童,因身體狀況等特殊情況需要延緩入學或免予入學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由教育指導中心審核並報區教育局批准;延緩入學期滿時,應即入學。

  五、違規招生行為及其處理

(二十五)義務教育階段公辦學校在招生中,以下行為屬違規行為:

1.採取考試方式選拔學生入學的;

2.藉助中間方(含培訓機構、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等)通過組織考試、競賽或培訓等形式錄取新生的;

3.以重點班、特色班、實驗班、創新班、奧數班、快慢班、尖子班、興趣班等各種名義進行招生的;

4.拒絕接收本服務區應接收的學生,或拒絕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的學生入學的;

5.市屬學校未經市教育行政部門批准,不按屬地管理原則在屬地區開展招生工作的,或者在開辦多個校區的情況下,把以某一校區名義招收的學生安排到其他不同行政區域的校區上課的;

6.非經市教育行政部門審定,國小招收體育、藝術及其他項目的特長生或將適齡兒童特長與國小入學掛鈎的;

7.國小自行確定各類推薦生名單向國中學校推薦的;國中學校要求國小推薦優秀生源,組織國小或變相組織國小推薦優秀生源的;

8.國中學校在國小畢業考試前進行招生,包括在國小畢業考試之前以簽訂錄取協議或承諾錄取等形式預錄國小畢業生的,但經批准的體育、藝術特長生招生除外;

9.國中學校在招收體育、藝術特長生時進行文化科測試的,以及對獲得體育、藝術特長生升學資格的學生未按規定在本校和畢業學校進行公示的;

10.國中學校勸導九年級畢業生放棄參加會考,或干預九年級畢業生報考高中階段學校志願的;

11.將各類學科競賽成績、“奧賽”成績、社會藝術考級、特長評級等與招生錄取掛鈎,或作為加分獎勵、升學依據的;

12.不按核准的辦學層次和辦學規模進行招生的;

13.接收民辦學校學生就讀,形成“校中班”的;

14.其他行為干擾招生工作秩序、影響教育教學秩序的。

(二十六)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在招生中,以下行為屬違規行為:

1.不按核准的辦學層次、辦學規模和招生計劃進行招生;

2.在本意見規定的時間之前進行招生;

3.藉助中間方(含社會培訓機構)通過組織考試、競賽或培訓等形式選拔生源;

4.將各類學科競賽成績、“奧賽”成績、社會藝術考級、特長評級等作為招生錄取依據;

5.委託國小推薦優秀生源,組織國小或變相組織國小推薦優秀生源;

6.發佈虛假的招生簡章、廣告等信息。

(二十七)中國小校不得為社會機構組織學生舉辦任何學科競賽、綜合能力競賽和考級等各種競賽活動提供場地。

(二十八)任何部門、學校、社會團體、機構等組織,未經批准不得組織學生參加包括“奧賽”在內的各種學科競賽、綜合能力測試、讀書讀報評獎和考級等競賽活動。經批准舉辦的各類競賽活動,必須遵循學校與學生自願參加的原則。

(二十九)經核實確認學校或培訓機構存在違規行為的,按隸屬關係由學校或培訓機構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嚴重程度依法處理:

1.對學校及其校長、相關負責人作出通報批評並責令限期整改。

2.學校三年內不得列入各級各系統評優評先範疇。

3.學校校長及其相關責任人5年內不得列入各級各系統評優評先範疇,且5年內不得列入“名校長、名班主任、名教師”等認定範疇;同時,從提出處理建議之日起往前推算5年內學校校長及其相關責任人已認定為“名校長、名班主任、名教師”的,撤銷其相關稱號。

4.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違規招生,責令限期整改,向社會進行通報,並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該校次年減少其10%—50%的招生計劃或勒令停止招生,建議民辦學校董事會或理事會解聘校長。

5.根據誰審批誰主管的原則,對社會培訓機構違規的,責令限期整改,向社會進行通報;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當年年檢“不合格”結論,並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6.按幹部管理權限對公辦學校(含其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發生招生考試違規行為的)校長、相關負責人追究處理。

7.在調查核實中,如發現還有另外嚴重的違紀違規問題,則移交有關部門按相關法律或規定一併處理。

  六、其他

(三十)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1年。有效期屆滿或國家、省、市相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發生調整變化時,根據實際進行評估修訂。

(三十一)本意見由白雲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附件:

各教育指導中心服務範圍和招生聯繫方式

廣州市義務教育階段政策性照顧藉讀生分類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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