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票據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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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節關係】:

《經濟法基礎》備考知識點:票據追索

經濟法基礎 >> 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 第六節票據的一般規定

  【知識點】:票據追索

  (一)票據追索適用的情形

1.到期後追索,是指票據到期被拒絕付款的,持票人對背書人、出票人以及票據的其他債務人行使的追索。

2.到期前追索,是指票據到期日前,持票人對下列情形之一行使的追索:

(1)匯票被拒絕承兑的;(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4)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的.條件是作為主債務人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喪失支付能力,持票人的第一次權利(付款請求權)不能實現了,才能行使第二次權利(追索權)。

  (二)被追索人的確定

1.票據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兑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不按照票據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追索權。

2.持票人對票據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票據債務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

  (三)追索的內容

(1)最初追索權的客體。持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請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被拒絕付款的匯票金額;匯票金額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取得有關拒絕證明和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2)再追索權的客體。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即可從持票人處取得票據、有關拒絕證明和利息、費用的收據,並可據此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行使再追索權。《票據法》規定,被追索人行使再追索權,可以請求其他匯票債務人支付下列金額和費用:

已清償的全部金額及其自清償日起至再追索清償日止,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流動資金貸款利率計算的利息;發出通知書的費用。

  (四)追索權的行使

持票人未按照規定期限(3日)發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權。因延期通知給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承擔該損失的賠償責任,但所賠償的金額以匯票金額為限。

持票人對前手的首次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兑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五)追索的效力

被追索人依照規定清償債務後,其責任解除,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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