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常考知識複習

來源:文萃谷 1.6W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對於考生來説很重要,為了讓大家順利通過考試。小編整理了下面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常考知識複習內容,希望對您的學習有所幫助!更多內容請關注應屆畢業生考試網!

2017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常考知識複習

  知識點一:票據權利

(一)票據權利的概念

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

(二)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的取得必須給付對價

2.因“税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之限制,但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於前手”

3.因“欺詐、偷盜、脅迫或明知有上述情形出於惡意”而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票據法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三)票據權利喪失補救

1.掛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將喪失票據的情況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審查後暫停支付的一種方式。

【提示1】只有確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據喪失時才可進行掛失止付。

包括:已承兑的商業匯票、支票、填明“現金”字樣和代理付款人的銀行匯票、填明“現金”字樣的銀行本票。

【提示2】掛失止付不是喪失票據後採取的必經措施,而是一種暫時的預防措施。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掛失止付通知書之日起12日內沒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支付通知書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擔止付責任,持票人提示付款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2.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據喪失後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確定的利害關係人限期申報權利,逾期未申報者,則由法院通過除權判決宣告所喪失的票據無效的一種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應當在通知掛失止付後的3日內,也可以在票據喪失後,依法向“票據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

【提示】此處不包括“被告住所地”,因為利害關係人不明確。

申請公示催告的主體必須是可以背書轉讓的票據的最後持票人。

【提示】程序內容做一般瞭解即可,如公示催告的期限,國內票據自公告發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據根據具體情況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90日。在公示催告期間,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無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據質押、貼現而接受該票據的持票人主張票據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間屆滿以後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以前取得該票據的除外。

3.普通訴訟,是指喪失票據的人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為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訴訟活動。

如果與票據上的權利有利害關係的人是明確的,無需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據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

(四)票據權利的時效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

2.見票即付的匯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3.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4.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兑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

5.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提示1】票據權利喪失但仍然享有民事權利。

【提示2】第4、5種情況所指的追索權,不包括對“出票人、承兑人”的追索權。

往年精選習題:

甲公司持有一張商業匯票,到期委託開户銀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據權利是(  )。

A.付款請求權

B.利益返還請求權

C.票據追索權

D.票據返還請求權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本題考核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是指持票人向匯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付款的權利,是第一順序權利。

  知識點二:票據當事人

【注意1】基本當事人是構成票據法律關係的`必要主體。

【注意2】本票的基本當事人無“付款人”。

(1)出票人——是指依法定方式簽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的人。

(2)收款人——是指票據正面記載的到期後有權收取票據所載金額的人。

(3)付款人——是指由出票人委託付款或自行承擔付款責任的人。

(4)承兑人——是指接受匯票出票人的付款委託,同意承擔支付票款義務的人。(只在商業匯票中才有)

(5)背書人——是指在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或粘單上簽字或蓋章,並將該票據交付給受讓人的票據收款人或持有人。

(6)被背書人——是指被記名受讓票據或接受票據轉讓的人。

(7)保證人——是指為票據債務提供擔保的人,由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擔當。

往年精選習題:

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額的,對出票人不再承擔受委託付款的責任,對持票人不再承擔付款的責任。但付款人以惡意或有重大過失付款的除外。( )

參考答案】√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