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來源:文萃谷 2.53W

  第四章 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法律制度

2016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基礎》知識點

 第一節 增值税法律制度

  增值税納税人

增值税是對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就其實現的增值額徵收的一個税種。增值税已經成為中國最主要的税種之一,增值税的收入佔中國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種。增值税由國家税務局負責徵收,税收收入中75%為中央財政收入,25%為地方收入。進口環節的增值税由海關負責徵收,税收收入全部為中央財政收入。

  (一)納税人

增值税的納税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簡稱中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對“境內”的理解(1) 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內;(2) 提供的應税勞務發生在境內。

特定的'納税人單位租賃或者承包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經營的,承租人或者承包人為納税人。

  (二)納税人的分類

一般納税人認定雙標準:(1)質量標準:會計核算健全;(2)數量標準:年銷售額達標。

一般納税人(必須認定)(1)會計核算健全、年應税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上的生產性納税人;

(2)會計核算健全、年應税銷售額在80萬元以上的非生產性納税人。

小規模納税人(1)不同時符合以上兩個標準的企業;(2)個人(除個體經營者以外的其他個人);(3)非企業性單位;(4)不經常發生增值税應税行為的企業。

  (三)扣繳義務人

境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提供應税勞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其境內代理人為扣繳義務人;在境內沒有代理人的,以購買方為扣繳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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