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會計師考試《高級會計實務》模擬試題練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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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會計師考試《高級會計實務》模擬試題練習

 紫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紫竹公司”)在2006年發生瞭如下事項:

1.紫竹公司於2005年9月對子公司甲公司的貸款本息提供擔保,甲公司的貸款在2006年9月到期,貸款本金1

000萬元,甲公司尚未支付的貸款利息為60萬元。甲公司因財務困難,無法償付到期債務。債權銀行已於2006年12月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甲公司及紫竹公司償付所欠款項。至年末訴訟尚在進行中。

紫竹公司的律師認為,根據擔保合同的規定,紫竹公司應承擔連帶還款責任,本訴訟很可能要敗訴,代甲公司償還貸款本息共計1060萬元。代為償還貸款後,紫竹公司有權對甲公司進行追償。紫竹公司考慮到本訴訟尚未判決,其結果尚未確定,因而未對本事項進行賬務處理,也未在報表附註中進行披露,等到法院判決後再進行會計處理。

2.紫竹公司於2006年10月收到不帶息的商業承兑匯票一張,面值500萬元,6個月期限。紫竹公司因資金週轉的需要,在12月18日貼現了此商業匯票。紫竹公司認為,承兑企業信譽很好,本公司發生連帶還款的可能性極小,因而未在會計報表附註中披露這一事項。

3.紫竹公司對其合營企業乙公司的長期借款本息提供擔保。本筆貸款乙公司於2003年7月1日借入,本金2500萬元,年利率5%,借期3年。乙公司按期歸還了利息,但2006年7月1日本金到期後,因財務困難無法歸還。銀行將紫竹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償還本金2500萬元。2006年12月,法院判決,要求紫竹公司在30日內向債權銀行支付上述全部2500萬元。紫竹公司於2006年12月15日還清了本金。

對於上述債務擔保,按照合同約定,在紫竹公司代乙公司償付了有關貸款後,紫竹公司有權向乙公司追償,乙公司對紫竹公司代為償付的款項具有償付責任。2006年12月31日,紫竹公司根據乙公司的經營情況,無法確定何時能取得已代乙公司支付的2500萬元本金。但紫竹公司認為,鑑於其與乙公司簽訂的合同中明確規定乙公司對紫竹公司代為支付的貸款本金有償付責任,紫竹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成立,為此,紫竹公司在其2006年的會計報表中,確認了應收乙公司2500萬元的款項。

4.2004年10月1日,紫竹公司的聯營企業丙公司從建設銀行取得2年期貸款800萬元用於工程建設,紫竹公司為其提供了擔保,擔保合同規定:

①紫竹公司作為保證人,擔保的範圍包括丙公司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利息、罰息及訴訟費、律師費等債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②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③紫竹公司提供保證的期間為自貸款到期日算起的兩年之內。在貸款到期日算起的兩年之內,貸款銀行有權向紫竹公司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如貸款銀行在貸款到期日以後的兩年期間未提起訴訟,則紫竹公司自動免除擔保責任。

丙公司在貸款期間,由於財務困難,未歸還利息;貸款到期後,也未歸還本金,丙公司累計所欠本息合計為880萬元。

貸款到期後,債權銀行通知紫竹公司,由於丙公司無力償還到期貸款,要求紫竹公司代為歸還,否則將通過法律途徑進行追償。至2006年12月31日,該銀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訴訟。紫竹公司的法律顧問提供的意見認為,對於該筆債務擔保,債權銀行很可能向法院提起訴訟,而且一旦銀行提起訴訟,紫竹公司按照擔保合同規定,必將承擔連帶責任,支付全部本息880萬元。

紫竹公司認為,由於債權銀行尚未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尚未提起訴訟的事項,不符合會計制度中關於確認負債的有關條件,對於上述債務擔保可能產生的損失未在其2006年度會計報表中確認任何預計負債。

5.紫竹公司欠丁股份有限公司貨款300萬元,按合同規定,紫竹公司應在2006年11月5日前歸還,但紫竹公司以丁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產品不合格為由,未按期付款。丁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2006年12月12日,法院一審判決紫竹公司應向丁公司全額支付貨款,同時還應承擔訴訟費2萬元。紫竹公司不服,以丁公司提供的產品不合格為由,反訴丁公司,提出索賠要求,金額為50萬元,截止2006年12月31日,該訴訟尚在進行中。

紫竹公司律師認為,由於對產品質量存在糾紛,本公司勝訴的可能性在50%以下,形勢不容樂觀。因此,紫竹公司在附註中未披露任何有關這一訴訟的信息。

6.2004年11月20日,紫竹公司與丁公司簽訂了託管合同,合同約定:

(1)從2005年1月1日起3年內,由紫竹公司派出管理人員管理丁公司。

(2)紫竹公司每年應保證丁公司實現淨利潤500萬元,淨利潤超過500萬元部分由紫竹公司享有,淨利潤低於500萬元的部分應由紫竹公司補足。

2005年丁公司實現淨利潤800萬元;2006年丁公司實現淨利潤400萬元,紫竹公司補了100萬元。2006年末,鑑於丁公司所在行業競爭越來越激烈,產品更新換代緩慢的.局面,預計2007年很可能發生虧損在60―100萬元之間。為此,紫竹公司計提了預計負債80萬元,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作了披露。

 【要求】

分析判斷紫竹公司對上述或有事項的會計處理是否正確,並説明理由。

  【分析提示】

1.紫竹公司對甲公司的擔保,未進行賬務處理,也未在報表附註中進行披露,是不正確的。紫竹公司對甲公司的貸款提供了擔保,因甲公司財務困難,紫竹公司負有代為清償的責任,因此,現時義務已經發生;本訴訟很可能敗訴,即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出企業;清償的金額將是擔保的本息,因此,流出企業的經濟利益能夠合理確定,在這種情況下,應確認預計負債,同時,應在會計報表附註中進行披露。

2.紫竹公司未對商業承兑匯票貼現事項進行披露是正確的。根據規定,對已貼現的商業承兑匯票,只有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才應披露。

3.紫竹公司代乙公司償付本金,已將擔保損失確認到賬內,同時紫竹公司認為,紫竹公司有追償的權利,與乙公司的債權、債務關係成立,確認了應收款項。

在判斷紫竹公司是否能在2006年年報中確認一項應收款項時,應注意分析從乙公司得到補償的可能性。根據規定,紫竹公司將其為乙公司償付的貸款本金確認為資產時,必須滿足“基本確定”這一確認條件。因此,紫竹公司雖有權向乙公司索取代為償付的款項,且乙公司對紫竹公司代為償付的款項具有賠償責任;但在2006年底,基於乙公司的財務狀況,紫竹公司獲得乙公司賠償的可能性並未達到基本確定的程度,不符合確認補償的條件,因此不能予以確認,紫竹公司確認補償金額是不正確的。

4.紫竹公司未在資產負債表日確認預計負債是不正確的。根據擔保合同規定,紫竹公司負有連帶清償責任。雖然至2006年資產負債表日,債權單位尚未提起訴訟,但律師認為,銀行提起訴訟的可能性很大,而且一旦提起訴訟,按照保證合同,紫竹公司將會被要求代丙公司支付全部本息88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是否確認由擔保事項產生的預計負債,應以是否滿足負債的確認條件作為判斷基礎,而不應以債權單位是否提起訴訟為依據。因此,紫竹公司在提供2006年會計報表時,應根據預計的賠償金額確認有關的預計負債。

5.紫竹公司在與丁公司的訴訟中,雖然一審已經判決,但紫竹公司不服,提起反訴,因而仍是或有事項。一審判決表明,紫竹公司因訴訟承擔了一項現時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很可能導致經濟利益流出企業,並且該義務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根據規定,紫竹公司應確認預計負債2萬元,並在會計報表附註中進行披露。紫竹公司對此或有事項不確認,也不披露,是不正確的。

對於紫竹公司反訴丁公司,由於勝訴的可能性在50%以下,不應對相關的或有資產作出披露,紫竹公司的會計處理是正確的。

6.紫竹公司確認預計負債80萬元不正確。紫竹公司託管丁公司,要求取得固定回報,如果利潤高於500萬元,則取得收益;如果利潤低於500萬元,則發生損失,因而屬於或有事項。在2006年末,紫竹公司應根據或有事項準則的規定,確認預計負債的金額為580萬元(500+80),而不是80萬元(因為要補到5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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