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會計師《會計税收及相關法規》考點:會計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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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會計師《會計税收及相關法規》考點:會計法規

  一、會計法規

  (一)會計法規構成

1.會計法律。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一定立法程序頒佈施行的調整我國經濟生活中會計關係的總規範。

2.會計法規。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並以國務院令公佈的調整經濟生活中某些方面會計關係的法律規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會計法規。

3.會計規章。由主管全國會計工作的行政部門——財政部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就會計工作中某些方面的內容,由部長簽署命令予以公佈的規章。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會計法規,制定會計規章。

  (二)會計工作管理體制

1.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

2.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制定並公佈。國務院有關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制定實施有關具體辦法或補充規定,但需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准或備案。

  (三)單位負責人的會計責任

單位負責人,是指單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代表本單位行使職權的主要負責人。單位負責人主要承擔以下會計責任:

1.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2.單位負責人應當在單位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並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3.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4.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內部會計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實施負責。

  (四)會計核算的基本要求

1.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2.各單位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3.各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4.各單位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應當一致,不得隨意變更;確有必要變更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變更,並將變更的原因、情況及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中説明。

5.單位提供的擔保、未決訴訟等或有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在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説明。

6.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和利潤。

7.各單位在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前,必須進行財產清查,並對賬實不符等問題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處理,以保證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會計信息真實、完整。

8.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有關會計檔案管理規定進行歸檔、保管和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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