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之税收徵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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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會計從業資格考試《財經法規》考點之税收徵收管理

  税務登記

税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復業登記;註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税務登記證管理、扣繳税款登記、納税人税種登記、扣繳義務人扣繳税款登記等。

  1.開業登記

  (1)開業税務登記的對象

除國家機關、個人和無固定生產、經營場所的流動性農村小商販外的納税人,均應當按照規定辦理税務登記。負有扣繳税款義務的扣繳義務人(國家機關除外)應當辦理扣繳税款登記。

  (2)開業登記地點

一般情況下是向生產、經營所在地。當税務機關對納税人税務登記地點發生爭議時,由其共同的.上級税務機關指定管轄。

  (3)開業税務登記的時間(30日內)

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領取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營業執照但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自批准之日起30日內,未辦理營業執照且未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自納税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外出經營,自其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l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的——自期滿之日起30日內。

  (4)税務登記證件的使用

納税人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税務登記證件,納税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税務登記證件:開立銀行賬户;申請減税、免税、退税;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税款;領購發票;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辦理停業、歇業;其他有關税務事項。

【提示】税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2.變更登記(先工商後税務)

  (1)適用範圍

改變名稱、改變法定代表人、改變經濟性質或經濟類型、改變住所和經營地點,(不涉及主管税務機關變動的)、改變生產經營或經營方式、增減註冊資金(資本)、改變隸屬關係、改變生產經營期限、改變或增減銀行賬號、改變生產經營權屬以及改變其他税務登記內容的。

  (2)時限要求(30日)

企業自變更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申請辦理變更,税務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審核辦理變更登記。

(3)是否重新核發税務登記證件(看變化的內容是否涉及證件)

納税人税務登記表和税務登記證中的內容都發生變更的,税務機關按變更後的內容重新核發税務登記證件。納税人税務登記表的內容發生變更而税務登記證中的內容未發生變更的,税務機關不重新核發税務登記證件。

  3.停業、復業登記

實行定期定額徵收方式的納税人在其核準的經營期限內需要停業的,應當在停業前向税務機關申報辦理停業登記。

納税人應當於恢復生產、經營之前,向税務機關提出復業申請,經確認後辦理復業登記。納税人停業期滿不能及時恢復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停業期滿前向税務機關提出延長停業登記。

【提示】納税人的停業期限不得超過l年。納税人在停業期間發生納税義務的,應當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申報繳納税款。

  4.註銷登記(先税務後工商)

註銷登記是指納税人需終止履行納税義務時向税務機關申報辦理的一種税務登記手續。

適用範圍和時限:

(1)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税義務;——15日

(2)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15 日(易考點)

(3)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税務登記機關。——註銷後30日辦理新的登記。

【提示】生產、經營場所變動並不涉及改變主管税務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4)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築、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税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税務登記。

【提示】開業和變更均為30天,註銷為15天。

  5.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1)納税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外出生產經營前向主管税務機關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税收管理證明》(簡稱《外管證》)。

(2)税務機關,按照一地一證的原則,核發《外管證》,《外管證》的有效期限一般為30日,最長不得超過l80日。

(3)納税人應當在《外管證》註明地進行生產經營前向當地税務機關報驗登記。並提交税務登記證件副本和《外管證》。

(4)納税人人外出經營活動結束,應當向經營地税務機關填報《外出經營活動情況申報表》,並結清税款、繳銷發票。

(5)在《外管證》有效期滿後10日內,納税人應回到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繳銷手續。

  6.納税人税種登記(瞭解)

納税人在辦理開業或變更登記的同時應當申報填報税種登記,税務機關自受理之日起3日內進行税種登記。

  7.扣繳義務人扣繳税款登記(瞭解)

(1)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税務登記地的主管税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税款登記,領取扣繳税款登記證件。

(2)税務機關對已辦理税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只在其税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税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税款登記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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