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複習資料:保證責任

來源:文萃谷 2.14W

知識點:保證責任

2016年註冊會計師《經濟法》複習資料:保證責任

  1、保證的責任範圍與主合同變更的責任處理

保證擔保的責任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關於主合同變更的責任處理,主要把握三點內容:

(1)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擔保範圍內對受讓人承擔擔保責任;

(2)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的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部分,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主合同變更,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2、保證期間

保證期間的作用主要在於界定保證人是否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如果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保證人要按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沒有在保證期間主張權利,保證人免責。

【解釋】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

  3、共同擔保下的保證責任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時:

①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

②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

③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④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解釋】注意“債務人”提供物保與“第三人”提供物保的不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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