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審計師考試《法律》複習筆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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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3分左右)
知識點一:審計機關及其負責人的任免
中央 | 1.國務院設立審計署,在總理領導下,主管全國審計工作。 |
地方 | 1.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 |
知識點二:審計機關的職責範圍
知識點三:審計機關的權限★
要求提供資料權 | 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提供的財務會計資料的真實和完整性負責 |
檢查權 | |
調查取證權 | |
強制措施權 | 1.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譭棄資料有制止權。 |
處理處罰權 | 處理權都有“責令” |
通報或公佈審計結果權 | |
建議權 | 建議給予處分、建議糾正違法規定 |
提請協助權 | 提請公安、財政、海關等機關協助 |
知識點四:審計管轄
1.原則:財政、財務隸屬關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指定管轄
2.不能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的情形
知識點五:審計程序★
1.在實施審計3日前審計機關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遇有辦理緊急事項、被審計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等特殊情況,經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審計機關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2.審計組的審計報告應當徵求被審計對象的意見。被審計對象自接到審計組的`審計報告之日起10日內,將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之後,審計機關提出審計機關的審計報告。
3.審計決定自送達之日起生效。
4.對財務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5.對財政收支的審計決定不服,可以自審計決定送達之日起60日內,提請審計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裁決,本級人民政府的裁決為最終決定。
知識點六:法律責任
審計機關認為責任人員應當處分,應當提出建議,由被審計單位或其上級機關、監察機關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