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審計風險內部控制的九大核心關注點

來源:文萃谷 1.12W

企業掛牌審計是一項高風險的審計業務,嚴格的質量控制必須貫穿於企業掛牌審計項目從業務承接到審計檔案歸檔的全過程。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於新三板審計風險內控九大核心關注點的知識,歡迎閲讀

新三板審計風險內部控制的九大核心關注點

  1、會計師事務所企業掛牌審計項目質量控制

(1)常見問題

會計師事務所在企業掛牌審計項目質量控制中,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① 在承接企業掛牌審計業務時,未充分了解、分析申請掛牌公司所處環境、公司治理、內部控制、財務狀況、掛牌動機和管理層誠信情況;未充分了解申請掛牌公司可能存在重大風險的領域並適當評估會計師事務所是否具有足夠的勝任能力;未充分關注申請掛牌公司在企業掛牌過程中更換註冊會計師的行為,未與前任註冊會計師進行充分溝通。

② 在選派項目組成員時,未充分識別和評價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項目組成員的獨立性和專業勝任能力。

③ 在企業掛牌審計業務執行階段,會計師事務所未完善有關監督、諮詢、複核的體系;質量控制複核人員往往介入過晚,複核工作未充分關注申請掛牌公司經營模式和經營特點對會計處理和財務報表的影響。

④ 在會計師事務所分所執行企業掛牌審核業務時,總所未對分所執行企業掛牌審計業務進行充分的業務指導,未對其企業掛牌審計項目執業質量進行必要的複核和檢查。

⑤ 在正式進場審計前,對掛牌企業的財務基礎的規範程度未作正確的評估,對是否可以審計沒有作出準確的判斷,輕則導致掛牌進度需要調整,重則導致重大審計風險。

(2)會計監管關注事項

在會計監管工作中,應當對會計師事務所執行企業掛牌審計業務質量控制情況予以重點關注:

① 在承接企業掛牌審計業務時,應當對申請掛牌公司掛牌動機、所處行業的基本情況及其行業地位、可能存在的高風險領域、公司治理情況及申報期基本財務指標等進行調查。對於申請掛牌公司存在欺詐掛牌嫌疑或者註冊會計師無法應對重大審計風險的情況,會計師事務所應堅決拒絕接受委託。如果申請掛牌公司在企業掛牌過程中曾經更換過註冊會計師,後任註冊會計師應就申請掛牌公司更換註冊會計師的原因與前任註冊會計師進行溝通,以瞭解申請掛牌公司管理層的誠信情況,申請掛牌公司與前任註冊會計師存在重大分歧的會計、審計問題及其他可能對審計造成重大影響的事項。

② 在選派項目組成員時,應檢查會計師事務所、企業掛牌審計項目組成員等是否與申請掛牌公司存在關聯關係或直接經濟利益關係等影響獨立性的行為;根據對審計風險的評估,檢查項目組成員是否具有包括相應技術知識、相關行業審計實務經驗等在內的專業勝任能力。

③ 在企業掛牌審計業務執行階段,會計師事務所應建立健全與監督、諮詢和複核等有關的質量控制體系,始終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範圍。質量控制複核人員可儘早介入,結合行業特點、行業同期基本情況,全面分析申請掛牌公司的經營模式、經營特點和在申報期內的變化情況,以及申請掛牌公司會計處理的合理性和會計處理在申報期內的變化情況,以確定可能存在舞弊和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及其對財務報告的影響程度。

④ 會計師事務所總所應加強對其分所企業掛牌審計業務執業質量的管理,定期對各分所進行執業質量培訓和質量控制檢查,提升分所審計業務執業質量。

  2、財務信息披露和非財務信息披露的相互印證

註冊會計師應遵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521號——註冊會計師對含有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的責任》的要求,閲讀申請掛牌公司在公開轉讓説明書中對其經營、財務、行業趨勢和市場競爭等情況的披露。對於識別的包含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和已審計財務報表存在重大不一致的,註冊會計師應當確定已審計財務報表或其他信息是否需要作出修改;如果管理層拒絕修改財務報表或其他信息,註冊會計師應在審計報告中發表非無保留意見或增加其他事項段説明重大不一致,以及採取準則規定的其他應對措施。如果註冊會計師認為在包括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中存在對事實的重大錯報,但是並不影響已審計財務報表的,在申請掛牌公司管理層或治理層拒絕作出修改的情況下,註冊會計師應當與主辦券商進行溝通。

(1)常見問題

註冊會計師在核對包含已審計財務報表的文件中的其他信息時,通常存在以下問題:

① 忽視公開轉讓説明書其他部分引用已審計財務報表中財務信息的準確性和一致性。

② 忽視公開轉讓説明書中披露的業務數據與已審計財務報表的一致性。

③ 未結合申請掛牌公司的經營特點對財務報表各項目進行客觀分析。

(2)會計監管關注事項

在會計監管工作中,應關注註冊會計師是否結合申請掛牌公司的經營特點,重視申報期內年度財務報表各項目間的勾稽關係、聯動性以及財務信息與非財務信息的相互印證。具體包括:

① 申請掛牌公司公開轉讓説明書披露的財務信息是否與已審計財務報表一致,如公開轉讓説明書中披露的申報期研發費用發生額是否與財務報表中披露的研發支出一致。

② 申請掛牌公司的經營模式、產銷量和營業收入、營業成本、應收賬款、期間費用等是否能夠相互匹配;申請掛牌公司的產能、主要原材料及能源耗用是否與產量相匹配;申請掛牌公司資產的形成過程是否與申請掛牌公司歷史沿革和經營情況相互印證。

③ 公開轉讓説明書中披露的財務信息分析是否與註冊會計師審計瞭解的申請掛牌公司實際情況相符,如應收賬款變動原因的分析是否合理。

  3、申請掛牌公司申報期內的盈利增長和異常交易

對於申請掛牌公司申報期內存在的盈利異常增長和異常交易,應關注異常交易的真實性、公允性、可持續性及其相關損益是否應界定為非經常性損益等,並考慮是否有必要督促申請掛牌公司在公開轉讓説明書中作補充披露。

(1)常見問題

註冊會計師在核查申請掛牌公司申報期內的盈利增長和異常交易時,通常存在以下問題:

① 在分析申請掛牌公司申報期內盈利增長異常時,缺乏對重要比率和趨勢的科學預判、對異常變動的深入調查以及多個業務指標間的聯動分析。

② 在審計申請掛牌公司申報期內異常交易時,侷限於採用常規審計程序收集審計證據,忽視了對異常交易商業實質的考慮和取證。

(2)會計監管關注事項

在會計監管工作中,應關注註冊會計師是否針對申請掛牌公司申報期內存在的盈利異常增長和異常交易執行了充分、適當的審計程序。

申報期內存在盈利異常增長情況在會計監管工作中,應關注註冊會計師是否設計了合理的分析程序,是否對實質性分析結果的預期值進行了科學的預判,特別包括以下事項:

① 對包括但不限於毛利率、期間費用率、應收賬款週轉率、存貨週轉率、預收賬款變動率、產能利用率、產銷率等影響申請掛牌公司盈利增長的重要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是否進行多維度的分析。

② 對於公司申報期內毛利率高於同行業水平,而應收賬款週轉率、存貨週轉率低於同行業水平,以及經營性現金流量與淨利潤脱節的情況是否追查其合理性,識別申請掛牌公司是否存在利潤操縱。

③ 為了識別申請掛牌公司是否通過擠佔申報期前後的經營成果以美化申報期的財務報表,註冊會計師在審計申請掛牌公司申報期財務報表時,是否關注申報期前1至2年的財務報表和申報期財務報表日至財務報表報出日之間申請掛牌公司的財務信息。

④ 註冊會計師是否關注申請掛牌公司在申報期內的盈利異常增長現象並發表核查意見,如申報期內申請掛牌公司出現較大幅度波動的財務報表項目,或營業毛利、淨利潤的增長幅度明顯高於營業收入的增長幅度等情況,並督促申請掛牌公司在公開轉讓説明書中作補充披露。

申報期內存在異常交易情況,異常交易往往具有如下特點:一是偶發性;二是交易標的不具備實物形態或對交易對手而言不具有合理用途;三是交易價格明顯偏離正常市場價格。雖然這些異常交易支持其發生的各種形式和證據齊全、審計證據的收回率較高,但註冊會計師對此仍應保持高度的職業懷疑態度。

註冊會計師在審計異常交易的過程中不應僅滿足於取得形式上的審計證據,而應着重於實質性的專業判斷,考慮與上述交易相關的損益是否應界定為非經常性損益等,並督促申請掛牌公司對上述交易情況在公開轉讓説明書中作詳細披露。

  4、關聯方認定及其交易

註冊會計師應當遵照《中國註冊會計師審計準則》和證監會《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2號——通過未披露關聯方實施的舞弊風險》的要求,審計申請掛牌公司是否嚴格按照《企業會計準則36號——關聯方披露》和股轉系統《公開轉讓説明書格式指引》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地披露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關注申請掛牌公司是否存在通過未披露關聯方實施舞弊的行為。

(1)常見問題

除《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2號——通過未披露關聯方實施的舞弊風險》中提到的審計常見問題,註冊會計師審計關聯方及其交易通常還存在以下問題:

① 僅限於查閲書面資料以獲取申請掛牌公司關聯方關係,未實施其他必要的審計程序。

② 忽視對申請掛牌公司在申報期內註銷或非關聯化的關聯方及其商業實質的甄別。

③ 忽視對重大關聯交易價格公允性的檢查。

(2)會計監管關注事項

在會計監管工作中,應當關注註冊會計師是否採取《會計監管風險提示第2號——通過未披露關聯方實施的舞弊風險》中提到的應對措施,並補充考慮:

①如果存在未披露關聯交易跡象,註冊會計師應當採取進一步措施核實是否存在未披露關聯方的情況。註冊會計師應調查申報期內與申請掛牌公司存在重大、異常交易的交易對手背景信息,如股東、關鍵管理人員、業務規模、辦公地址等信息,並與已經取得的申報期內申請掛牌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名單相互核對和印證。

②如果存在申報期內申請掛牌公司關聯方註銷及非關聯化的情況,註冊會計師應關注申請掛牌公司是否將關聯方註銷及非關聯化之前的交易作為關聯交易進行披露;應識別申請掛牌公司將原關聯方非關聯化行為的動機及後續交易的真實性、公允性,以及申請掛牌公司是否存在剝離虧損子公司或虧損項目以增加公司利潤的行為。

③如果存在申請掛牌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控制的企業發生重大關聯交易等情形,註冊會計師應擴大對關聯交易的審計範圍,必要時可要求申請掛牌公司及控股股東配合,以核查關聯方財務資料。

  5、收入確認和成本核算

在從事企業掛牌審計業務過程中,註冊會計師應結合申請掛牌公司所處行業特點,關注收入確認和成本核算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毛利率分析的合理性,尤其是在識別和評估舞弊導致的收入項目重大錯報風險時,註冊會計師應當基於收入確認存在舞弊風險的假定,對不同類型的交易進行重點關注。

(1)常見問題

註冊會計師在對申請掛牌公司申報期收入確認和成本核算進行審計時,通常存在以下問題:

① 忽視對申請掛牌公司不同銷售模式,特別是創新銷售模式下收入確認的分析。

② 忽視申報期內各期應收賬款、預收款項、營業收入和經營活動現金流量等數據之間的邏輯關係,未發現其中的異常情況。

③ 忽視對申請掛牌公司申報期內成本核算真實性、完整性和收入成本配比合理性的分析。

④ 忽視同行業公司毛利率分析,未能發現申請掛牌公司毛利率異常背後的真實原因。

(2)會計監管關注事項

在執行審計工作時,應關注註冊會計師是否有針對性地執行了以下審計程序:

① 申報期內申請掛牌公司在不同銷售模式下的收入確認方式:

如果申請掛牌公司採用經銷商或加盟商模式,註冊會計師應當關注申請掛牌公司頻繁發生經銷商或加盟商加入及退出的情況,以及申請掛牌公司申報期內經銷商或加盟商收入的最終銷售實現情況。同時,應考慮申請掛牌公司收入確認會計政策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及其應用指南的有關規定,包括對不穩定經銷商或加盟商的收入確認是否適當、退換貨損失的處理是否適當等。

如果申請掛牌公司採用直銷模式,註冊會計師應當檢查銷售協議中收入確認條件、退換貨條件、款項支付條件等是否能夠證明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發生轉移。

如果申請掛牌公司存在其他特殊交易模式或創新交易模式,註冊會計師應當合理分析盈利模式和交易方式創新對經濟實質和收入確認的影響。只有在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能夠證明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發生轉移時,申請掛牌公司才能確認銷售收入。在此過程中,註冊會計師應注重從外部獨立來源獲取審計證據。

如果申請掛牌公司採用完工百分比法確認銷售收入,註冊會計師應當核查申請掛牌公司確認完工百分比的方式是否合理,從申請掛牌公司內部不同部門獲取資料中相關信息是否一致,以及完工百分比是否能夠取得客户確認、監理報告、供應商結算單據等外部證據佐證,必要時可以聘請外部專家協助。

② 註冊會計師應考慮與營業收入相關的報表項目之間的邏輯關係:

如果申請掛牌公司應收賬款餘額較大,或者應收賬款增長比例高於銷售收入的增長比例,註冊會計師應當分析具體原因,並通過擴大函證比例、增加大客户訪談、增加截止測試和期後收款測試的比例等方式,加強應收賬款的實質性測試程序。

如果申請掛牌公司經營性現金流量與利潤嚴重不匹配,註冊會計師應要求申請掛牌公司分析經營性現金流量與淨利潤之間產生差異的原因,並逐項核對差異是否合理。

③ 註冊會計師應當關注申請掛牌公司申報期內成本核算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收入成本配比的合理性,具體包括:

申請掛牌公司成本核算的會計政策是否符合申請掛牌公司實際經營情況。

如果申請掛牌公司毛利率與同行業公司相比明顯偏高且與行業發展狀況不符、存貨餘額較大、存貨週轉率較低,註冊會計師應核查申請掛牌公司是否存在通過少轉成本虛增毛利潤的行為。如,申請掛牌公司為滿足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將應計入生產成本項目的支出在管理費用的研發費用中核算和列報。

註冊會計師應核查申請掛牌公司是否向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或其他第三方轉移成本,以降低期末存貨和當期營業成本。

註冊會計師應進行截止測試,檢查申請掛牌公司是否通過調節成本確認期間在各年度之間調節利潤。

④ 如果申請掛牌公司報告期毛利率變動較大或者與同行業掛牌公司平均毛利率差異較大,註冊會計師應當採用定性分析與定量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從申請掛牌公司行業及市場變化趨勢,產品銷售價格和產品成本要素等方面對申請掛牌公司毛利率變動的合理性進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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