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重要考點:税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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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一》重要考點:税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內容導航】:

(一)税收保全措施

(二)強制執行措施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於《税法一》第一章税法基本原理第三節税收實體法與税收程序法的內容。

  【重要考點】:

税務機關對納税人等採取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應經縣以上税務局(分局)局長批准。

  (一)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特點:制約、限制納税人的資金和財產物資的轉移。

  税收保全措施的實施條件:

(1)行為條件——納税人有逃避納税義務的行為。逃避納税義務行為主要包括:轉移、隱匿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等;

(2)時間條件——納税人在規定的納税期屆滿之前和責令繳納税款的期限之內;

(3)擔保條件——在上述兩個條件具備的`情況下,税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税人提供納税擔保,納税人不提供納税擔保的,税務機關可以依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採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的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税人的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税人的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税人的價值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二)強制執行措施

強制執行措施的特點:強迫當事人履行納税義務。

  強制執行措施的實施條件:

(1)超過納税期限。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納税或者解繳税款;

(2)告誡在先。税務機關必須責令限期繳納税款;

(3)超過告誡期。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

  強制執行措施的內容:

(1)書面通知納税人的開户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税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相當於應納税款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

【提示】税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税人、扣繳義務人、納税擔保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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