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必備考點:代理的基本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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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經濟法》必備考點:代理的基本概念

  【考點六】代理的基本概念

1.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2.代理的特徵

(1)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2)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獨立”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解釋1】行紀、寄售不屬於代理,因為行紀合同中的行紀人必須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

【解釋2】由於“傳遞信息、居間行為”不能獨立地進行意思表示,不屬於代理。

【解釋3】由於“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屬於代理。

【解釋4】某些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或者雙方當事人約定必須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3.委託代理

授權委託書授權不明的,被代理人應當對第三人承擔民事責任,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4.代理權的濫用

(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與自己進行民事活動)

(2)雙方代理(代理雙方當事人進行同一民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解釋】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負連帶責任。

5.委託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6.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終止的法定情形

(1)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單位取消指定;

(5)由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係消滅。

【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無論是委託代理,還是法定代理、指定代理,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代理終止。

【法定代理或者指定代理】無論是被代理人死亡還是代理人死亡,代理均終止。

【委託代理】(1)法人:無論是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終止還是作為代理人的法人終止,代理均終止;(2)自然人:代理人死亡,代理終止;被代理人死亡時,代理並不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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