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知識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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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中級會計師經濟法考試知識點

【例題】多項選擇題

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最高額抵押權中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的有(  )。

A.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B.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C.抵押人被宣告破產

D.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正確答案:ABCD

知識點:抵押

答案解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後請求確定債權;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深入解析】

所謂最高額抵押,是指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議,在最高債權限額內,以抵押物對一定期間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抵押權人有權在最高債權額限度內就該擔保財產優先受償。

最高額抵押權中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舉個例子:甲公司在2012年將連續向乙銀行貸款,甲以其廠房設定1000萬最高額抵押。2012年4月甲先後向乙貸款200萬、800萬,此時達到了最高額抵押的最高限額,此時就是最高額抵押權中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

根據規定:最高額抵押權中抵押權人的債權確定的情形有:

①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

②沒有約定債權確定期間或者約定不明確,抵押權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額抵押權設立之日起滿2年後請求確定債權;

③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④抵押財產被查封、扣押;

⑤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⑥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彙總

經濟糾紛的概念與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的概念

經濟糾紛,是指經濟法律關係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爭議。它包括平等主體之間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相對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發生的涉及經濟內容的糾紛。

(二)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法主體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經濟活動,由於各自的經濟權益相互獨立,加之客觀情況經常變化,因而不可避免地會發生各種各樣的經濟權益爭議,產生經濟糾紛,如合同糾紛、納税人與税務機關就納税事務發生爭議等。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持社會經濟秩序,必須利用有效手段,及時解決這些糾紛。在我國,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仲裁、民事訴訟、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都是解決當事人爭議的方式,但適用的範圍不同。作為平等民事主體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經濟糾紛適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方式解決;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時,可採取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方式解決。

仲裁與民事訴訟是兩種不同的爭議解決方式。當事人發生爭議只能在仲裁或者民事訴訟兩種方式中選擇一種解決方式。有效的仲裁協議可排除法院的管轄權,只有在沒有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或者當事人放棄仲裁協議的情況下,法院才可以行使管轄權、這在法律上稱為或裁或審原則。

行政複議與行政訴訟方式的選擇則與糾紛的性質有關。根據法律的不同規定,有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也可以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時再起訴;有的則只能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才能提起行政訴訟;還有的則只能通過行政複議的方式解決,由行政機關對糾紛作出最終裁決。

仲裁的概念和特徵及適用範圍

(一)仲裁的概念和特徵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為基礎;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2、仲裁的特徵

1、以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為基礎;

2、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3、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範圍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於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於《仲裁法》,不屬於《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範圍,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由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合法合理原則。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機關不依附於任何機關而獨立存在,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4、一裁終局原則。即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法院不予受理。

仲裁機構

1、仲裁委員會性質:民間性組織

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實行地域管轄

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仲裁委員會之間沒有隸屬關係。——不實行級別管轄

2、仲裁委員會組成:由主任1人、副主任2~4人和委員7~11人組成。仲裁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法律、經濟貿易專家 不得少於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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