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最大誠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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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

  1.在保險合同生效後不論何方當事人違反最大誠信原則,對方都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2.基本內容:

(1)告知:詢問回答主義。

投保人的告知義務僅限於訂立合同時,投保人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法律後果,是產生保險合同的解除權而並不導致保險合同的無效。

①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髙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②對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解除合同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費。

③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應當賠付保險金。

(2)保證:投保人在保險合同中向保險人作出的履行特定義務的承諾,或擔保某一事項的真實性。

是保險合同的基礎。

(3)棄權與禁止反言:

①新增:根據《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保險人在保險合同成立後知道或應當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仍然收取保險費,又依照保險法第十六第二款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②保險人的解除合同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30日不行使而消滅。

③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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