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大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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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複議範圍

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大綱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範圍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

  1.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的事項

(1)教材列明11類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處罰、強制執行、不作為等)

(2)當事人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時,可以一併向行政複議機關提出對該項規定的審查申請:

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②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

【提示】前列規定不包括國務院部委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2.行政複議的排除事項

(1)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不能提起行政複議。

【提示】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不同

(2)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或其他處理。

【提示】行政機關僅作為中間人,並無行政行為。

  行政複議申請

1.行政相對人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2.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提示】口頭達成的仲裁意思表示無效。

  行政複議機關和行政複議參加人

1.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2.複議機關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提示】如地方税務機關受本級政府和上級地税的雙重管轄。

(2)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3)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4)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3.行政複議機關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行政複議活動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機關的行政經費,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

【提示】仲裁、訴訟均收費。

4.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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