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委託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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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委託合同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知識點:委託合同

  (一)委託人的權利義務

委託人應當預付處理委託事務的費用;受託人為處理委託事務墊付的必要費用,委託人應當償還該費用及其利息。受託人完成委託事務的,委託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託人的事由,委託合同解除或者委託事務不能完成的,委託人應當向受託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過錯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託合同,因受託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委託人造成損失的,委託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二)受託人的權利義務

(1)轉委託經同意的,委託人可以就委託事務直接指示第三人,受託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及其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2)轉委託未經同意的,受託人應當對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託人為維護委託人的利益需要轉委託的除外。

  (三)委託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委託合同,因解除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除不可歸責於該當事人的事由以外,應當賠償損失。

  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倉儲合同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倉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一)倉儲合同的倉單

倉單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後給存貨人開具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

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保管人應當在倉單上簽字或者蓋章。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

  (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存貨人應當説明該物品的性質,提供有關資存貨人違反規定的,保管可以拒收倉儲物,也可以採取相應措施以避免損失的發生,因此產生的費用由存貨人承擔。保管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應當具備相應的保管條件。

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人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人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後,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儲存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倉儲物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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