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真題考點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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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級會計師《經濟法》真題考點詳解

  真題考點解析:股份轉讓的限制

1.發起人

(1)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內不得轉讓。

(2)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25%)。

(3)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2013年新增):

①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

②上市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③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④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考點練習:多項選擇題

甲上市公司2010年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2014年度發生了下列股份買賣事項,其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規定的有(  )。

A.董事趙某因個人欠付鉅額款項未能清償,人民法院啟動民事強制執行程序,將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一次全部拍賣抵償債務

B.董事錢某在甲上市公司年報公告前一週,購入甲上市公司股票2萬股

C.監事孫某因故辭職,辭職後第8個月將其所持甲上市公司股份一次全部售出

D.監事李某不幸去世,李某持有的甲上市公司5%的股份全部由其子小李繼承

【答案】A C D

【解析】(1)選項AD: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不受“25%”的限制;(2)選項B:上市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3)選項C: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後6個月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真題考點解析:合夥人退夥後的責任承擔

連帶責任是指多數責任主體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須對該責任主體違反法律義務的後果承擔全部強制性法律責任。具體地説:

(1)連帶責任是一種多數主體責任,即與債權人相對應的.債務人在數量上為兩個以上;

(2)連帶責任是違反法律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

(3)連帶責任人中任何一人對違反法律義務的後果都必須負全部責任。

例如:某合夥人退夥前合夥企業債務為10萬元,該合夥人退夥後,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償還,也可以要求該退夥人償還,退夥人由於對退夥前的債務負連帶責任,所以退夥人不能拒絕償還。如果退夥人償還了10萬元,則就成為新的債權人,退夥人可以再要求其他合夥人償還10萬元。如果債權人向新入夥的合夥人要求償還10萬元,則新入夥的合夥人償還以後,可以就償還的超出合夥協議應該承擔範圍的部分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例1】甲、乙、丙共同設立一合夥企業。甲出資5萬元,乙出資8萬元,丙出資4萬元;各合夥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擔虧損。合夥企業成立後向銀行貸款人民幣5萬元。後甲提出退夥,並辦理了退夥結算手續。甲退夥後銀行貸款到期,銀行向甲要求償還全部貨款,甲稱自己早已退夥,不負責清償債務。請問甲的觀點是否正確?

【答案】甲的觀點不正確。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因此,退夥人對其退夥前已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與其他合夥人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甲應當先償還銀行5萬元,然後再向乙、丙追償。

 考點練習:單選題

甲為有限合夥企業的有限合夥人,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甲轉為普通合夥人。下列關於甲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責任的表述中,符合合夥企業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A.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B.以其實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C.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D.不承擔責任

【答案】C

【解析】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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